碑林区医疗保险中心在哪

2024-05-02 12:21

1. 碑林区医疗保险中心在哪

地区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西安市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西安市高新一路工商银行十层	710075
新城区	新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西安市尚德路115号区政府2楼	710004
碑林区	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碑林区小东门外五道十字西街2号	710048
莲湖区	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桃园路1号沣惠大厦1号1楼	710082
雁塔区	雁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长安中路85号交行开发区支行三楼	710061
灞桥区	灞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灞桥区纺一路169号	710038
未央区	未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未央路45号中国工商银行后六楼	710016
阎良区	阎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阎良区医疗保险管理处	710089
临潼区	临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临潼区人民南路58号	710600
长安区	长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长安区新行政中心东二楼政务大厅	710100
户县	户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户县西街20号	710300
周至县	周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周至县中心街工商银行1楼	710400
蓝田县	蓝田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文姬路蓝田县医保中心	710500
高陵县	高陵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高陵县南环路社保小区	710500
高新区	高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高新区	710500
经开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凤城路12号凯瑞大厦206室	710018
曲江	曲江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保局	曲江旅游度假区	710018

碑林区医疗保险中心在哪

2. 阎良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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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2007年10月22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个人账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四)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以利于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六)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收入。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二)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对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三)少年儿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中央、省、市和各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也按年度划拨。(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办法(一)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暂住证、原籍户口簿、外出务工证明和长期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其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等工作,并在指定银行缴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汇总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二)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分别持《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并在指定银行缴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汇总上述参保居民信息后,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三)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等工作,学校持集体户口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四)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辖区内参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和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等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本办法施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按年度连续缴费。本办法施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第十条参保后又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续接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第十一条未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业后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进行折抵。第十四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根据自愿原则作为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可视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适当提高对采取中医药治疗参保居民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一)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予适当提高)。(三)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比例支付:1.城镇非从业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四)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或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不超过15%,风险储备金不低于15%。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六)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第二十条因病情需要转院或赴外地治疗的,其转诊条件、转诊程序、转诊要求及费用审核报销办法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转诊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参保人员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第二十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奖惩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并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居民发放《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等有关参保身份证卡,参保居民须持以上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的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等办法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三)依法监督各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证卡的发放等项业务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参保资格审定、汇总及缴费审定等工作;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设立居民医保专管员,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认定、登记、变更以及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工作。第三十条市、区、县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为市、区、县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增加人员编制、经费,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卫生、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不按本办法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第三十五条以非法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追回流失的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先行启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于2008年6月底前启动;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于2009年启动。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 西安的医保卡补办地址都在那里


西安的医保卡补办地址都在那里

4. 西安医保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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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西安城镇居民医保启动,个人如何办理?

从2017年8月1日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缴费开始。城镇非从业人员个人部分缴纳180元,少年儿童包括大学生个人缴费160元,缴费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居民可选择五种方式缴费
(一)在工商银行,参保居民可通过五种方式缴费: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个人网上银行缴费、WAP手机银行缴费以及查询缴费机缴费。
(二)在中国银行,参保居民可通过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
(三)在农业银行,参保居民可通过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
(四)居民也可登录西安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链接:(http://113.140.18.123/xawt/resident/residentPayAction.do)缴费。
(五)下载西安市人社通APP(安卓版)缴费。

扩展资料
医保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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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西安长安区医保办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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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西安南郊医保中心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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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补办1、西安市医疗保险的用户,需拨打12333服务热线进行挂失,挂失5日后,持卡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到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工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大厦)一楼大厅填写登记表,办理补卡手续。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如果参与的是陕西省医疗保险,可拨打电话(节假日及非办公时间除外)进行挂失,挂失后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长安北路14号)办理补卡手续。3、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同时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西安市可前往以下补卡点就近办理:1.东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建工路28A号)2.西郊:桃园路1号桃园路与团结东路交汇处东北角沣惠大厦3楼大厅3.南郊:雁塔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小寨东路168号区政府院内)4.北郊:太华北路延伸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公交站—团结四社站附近)5.阎良区:前进路95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2楼;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西安南郊医保中心在哪儿

8. 西安阎良区异地户口怎么办医保

医疗保险是可以异地参保的。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