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

2024-05-09 14:28

1. 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

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会计科目,主要核算两种情况: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属于典型的金融商品转让,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财会(2016)22号是这样的: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1】A公司2016年7月18日在股市购入某只股票10000股,价格15.00元,手续费1000元。2016年12月31日,股票价格26元/股。2017年1月5日卖出,收到价款260000.00元(假设卖出时无手续费)。
1、2016年7月18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50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51000.00
2、2016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10000.00
3、2017年1月出售(假设无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借:银行存款 260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260000.00
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10000.00
计提增值税:
借:投资收益 6226.42(110000*6%/1.06)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

2. 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销项税额=(转让价-买入价)÷(1+6%)×6%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到,只有买入金融商品再卖出才需征收增值税。

企业取得股权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新公司设立时认缴方式获得,二是对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以增资方式认购获得;三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获得,只有第三种方式才属于买入方式。此外,企业在上市前获得的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不作为金融商品对待,故凡原始股解禁转让,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以认购(增资)方式获得的股票,虽然属于金融商品范畴,但由于取得的方式是增资而不是购入,故也不应纳入征收范围。企业只有在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再转让时才需缴纳增值税。目前,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各地做法不一,多数地方对原始股转让、转让定增股票不予征收营业税,少数地方要求大小非解禁征收营业税,并以上市公司IPO发行价作为买入价,这样做是缺少政策依据的。

除此之外,关于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税,由此可见买入价将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由此推断,股票的买入价也不应扣除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即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

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如果该理财产品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则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反之,若理财产品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只能到期赎回,则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其取得的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若该理财产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报,应作为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若理财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则不征增值税。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问题,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会有新的文件出台,请随时关注并遵照执行。

3. 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1.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4. 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的问题:
1.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增值税

一、分类
(一)会计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规定,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两个条件,应当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两个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于不满足合同现金流测试的, 或者其他业务模式,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与旧会计准则分类的区别列示如下:

(二)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而对金融资产并没有直接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在税法安排上,投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
(一)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记入“投资收益”;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进行处理。
案例1、居民企业华水公司,2016年1月1日购入居民企业华北公司的股票1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价格20元,内含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每股现金股利1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月1日收到华北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假设到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900 000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借:投资收益 5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50 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按照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但不应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可见,税法不认同会计上把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的做法。
案例1中,华水公司支付的交易费用5万元,会计上记入了投资收益,税务上应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待,不得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5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12 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 50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
(一)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
1、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案例2、承接案例1,2017年5月10日,华北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华水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获得100 000现金股利,5月16日华水公司收到现金股利。
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该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 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对照税法规定,华水公司取得的10万元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二)公允价值变动
1、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案例3、承接案例1,2017年12月31日,华水公司从华北公司购入的10万股,账面价值为19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 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结合案例1和案例3,2017年12月31日,华水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60万元,计税基础为195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95-160)×25%=8.75万元,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25万元,故本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8.75-1.25)。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75 00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规定,企业转让金融商品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3款第3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财会【2016】22号的规定,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4、承接以上案例,假设2018年3月22日,华水公司将华北公司的10万股全部出售,共获得价款220万元,款项已收讫。
借:银行存款 2 200 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 000
借:投资收益—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7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900 00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7 000
贷:投资收益 600 000
分录中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卖出价220万元-买入价190万元)/(1+6%)=1.7万元。
借:投资收益 3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000
(二)税务处理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由于其对损益没有影响,因此企业不作其纳税调整。当处置完毕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均归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问题,此时应转回过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案例4中,华水公司会计上投资收益60万元(注:转让金融商品所交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已记入投资收益借方,本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缴纳,通常不会影响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一方面,也为了所得税纳税调整中数据对应关系看得更清楚,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交的增值税一般不必参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而税务上的投资收益应为25万元(220-195),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35万元(60-25)。同时,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8.75万元转销,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87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750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在分类、初始计量、持有期间和处置都存在税会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增值税

6.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如何算

答案:
交易性金融资产作为会计科目,主要核算两种情况: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属于典型的金融商品转让,其增值税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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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售可供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怎么算


出售可供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怎么算

8. 出售可供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增值税怎么算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扩展资料:
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注意事项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易性金融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借贷记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