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7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设备20台,每台价格5000元
1 买卖合法有效
2 甲方预付款或者定金 仅能证明 双方合同是双方主观意识一致(乙方合同或凭证中能有效证明是甲方购买乙方的产品是支付的产品本身货款,对案件有显著帮助)
3甲方未能如期履行付款约定,要看1 甲方是否存在故意拖欠货款的原因 2甲方资金链接是否出现问题
4双方主体合同中如有约束双方违约一项中有无经济处罚1 先采取书面通知甲方(催收货款)2合同违约备案陈述(选择递交法院或甲方具体负责项目责任人)
5 案件本身 甲.丙方均承载了各自权益和L连带责任及义务 丙方法人是否资质完善且正常执业 在完成234中证据链接收集后 直接通知甲方 丙方 履行合同 如拒绝履行 乙方可诉求由丙方承担支付乙方产品货款的连带偿还责任并提请法院判决。
2. 2018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贷款金额共计800000
甲公司:借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9280000元 ,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元 贷 应缴税款——增值税 ——销项税 1280000元 ; 借 银行存款 4800000元 , 贷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4800000元 ; 借 银行存款 4480000元 , 贷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4480000元 。 ,乙公司 : 借 库存商品 4800000 元 , 贷 银行存款 4800000 元 , 借 库存商品 3200000 元 ,借 应缴税款——进项税 12.80000元 , 贷 银行存款 4480000 元 。
3. 2013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
ACD
借贷平衡关系
4. 2010年3月20日,甲乙公司欲签订设备买卖合同,2010年3月22日,甲公司将已有甲方签字并盖章的设备销售合同
a.书面合同是否成立,有待于书面合同的内容是否获得了实际的履行,这一履行并应是双方的。
b.如书面合同中,未就合同效力条款有特别约定的,见a.
c.我会考虑专业律师的介入,或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一些必要工作。因为作为一名营销人员,我们的职能分工与专业倾向不同。如果我一定要去替代专业人员的工作,可能会给公司和自已带来不可控的风险,以致最后自己职能的失败。
5. 2018年12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
(1)借:固定资产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2)2011年折旧额:50000*(1-2%)/10=4900
(折旧基础是50000,因为另外8500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月折旧额=4900/12=408.33
2011年1月-12月
借:制造费用-折旧 408.33
贷:累计折旧 408.33
(3)借:固定资产清理 45100
累计折旧 4900
贷:固定资产 50000
(4)借:银行存款 31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5)借:营业外支出 15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100
(由于5100属于销项税额,不应当算作收益的组成)
6. 2、甲公司于2000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进口原装笔记本电脑10部的合同,10天后提货。乙公司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哦:2、甲公司于2000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进口原装笔记本电脑10部的合同,10天后提货。乙公司答:(1)甲公司可以解除该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乙公司提供的国内组装电脑不符合甲公司的合同目的:所以甲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摘要】
2、甲公司于2000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进口原装笔记本电脑10部的合同,10天后提货。乙公司【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哦:2、甲公司于2000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进口原装笔记本电脑10部的合同,10天后提货。乙公司答:(1)甲公司可以解除该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乙公司提供的国内组装电脑不符合甲公司的合同目的:所以甲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回答】
7. 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机器设备,价款500万,合同约定违约金100万
1、看您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与货物不符合约定怎么规定的,还有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
2、按照中国法律,如果造成损失,乙方应该予以赔偿胡总减少价款等。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所帮助。
8.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台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够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