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的介绍

2024-05-09 21:56

1. 信息政策的介绍

信息政策是一个国家为开发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协调信息利用而采取的措施和战略。

信息政策的介绍

2. 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究竟哪些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呢?以下通过实例为您讲解。
实例一  
法官提示:咨询≠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进一步说,可以从两点进行理解:一是政府信息要有一定的载体,比如文件、电子数据等;二是政府信息应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本案中,城管执法局将叶某的桌子扣押,但是这种扣押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不需要制作、保存关于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叶某要求公开“搜走楼下桌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质上是以咨询的方式对城管执法局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对于这种情形,建议叶某直接到法院针对城管执法局的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城管监察局所在的区政府或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实例二  
陈某和李某因为口角发生争执,李某将陈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结果为轻伤。某公安局将李某殴打陈某一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但由于证据调取困难,暂时还没有作出立案的决定。陈某认为公安局包庇李某,强烈要求尽快立案。于是,他向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安局公开立案决定书。 
法官提示:刑侦信息≠政府信息
同样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也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在其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时候,公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本案中,陈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实属于刑侦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建议陈某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符合自诉条件的话,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实例三  
小丁认为某镇政府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他遂向某区监察局举报,要求行政问责,很快得到了回复。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他又向区监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区干部离任审计监察方案”。 
法官提示:内部信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对外行为,有的政府行为仅是对内发生效果的,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监察行为。监察,是政府为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而开展的一种内部监督行为,由专门的监察机关来行使监察职责,它的效果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奖惩评价,并不对外产生效果。小丁要求公开的“审计监察方案”,属于监察机关对内行使监督职责产生的内部信息,不是对外行使行政职责产生的信息,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
实例四  
小林是一位热心环保的公益人士。虽然身在北京,但是对家乡的环境污染,特别是河流污染情况心忧如焚。于是,趁春节回乡之际,他向家乡的县环保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县“向河流中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名单”,目的是要以此督促政府加强环境保护。
法官提示:需“加工”信息≠政府信息
小林关心公益事业的精神值得赞赏,但是他的做法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前面说过,政府信息应当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信息。虽然,环保局具有对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但是制作、保存此类的企业名单,却不是环保局的职责,因为企业的超标排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能全部掌握,制作名单无疑是无用之举。

如果非要拿出小林希望得到的名单的话,环保局必须进行加工、制作、分析、汇总才能拿出,显然这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建议小林针对个别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直接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甚至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以实现自己的公益目标。
实例五  
陈某是某村的村民。今年初,某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对村集体土地进行调整,要求部分多占多用集体土地的村民腾退土地,其中包括陈某。陈某不服,认为村委会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程序违法,受到个别人员的操纵,要求乡政府予以纠正。为了证明其主张,陈某向乡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 
法官提示:村务信息≠政府信息
陈某混淆了村务信息和政府信息的区别。村务信息是指村民自治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比如村委会财务开支状况、土地承包情况等。我国实行村民自治,村集体不是一级政府,而是一个自治组织。所以,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产生的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不过,值得提醒的是,如果陈某有证据证明乡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那么乡政府仍有公开的义务。
实例六  
吴某的父亲吴老先生是著名的书画收藏家。“文革”期间,吴老先生受到错误的批判,其收藏的字画被查抄没收。“文革”结束后,吴老先生被平反,部分字画予以发还,但仍有部分字画遗失。吴老先生去世前嘱托吴某尽力搜寻。由于时间久远,吴某苦寻不着,遂向某市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当年查抄字画的清单。文物局告知吴某,该清单早已移交档案馆。 
法官提示:移交档案信息≠政府信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渐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档案工作系统,1987年还专门制定了《档案法》。《档案法》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凡是移交档案馆的档案,均应当按照《档案法》规定的时限向公众开放。公众对于开放的档案,可以查阅利用。因此,文物局移交档案的行为,符合《档案法》的规定,并无不当。移交后的查抄清单,即属于历史档案,不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因此,吴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建议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向档案馆申请利用。

3. 信息政策法规

信息政策法规是社会信息活动保障协调机制的具体表现,是由不同调节范围的不同主体制定和实施的、作用于不同调节对象的政策、法律、规章、标准共同构成的完整体系。目前,在我国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大量的空白、缺失及束缚发展的种种因素,因此在信息人文管理中,需要加强信息政策法规建设。
信息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信息规章和信息标准四大类型,每一类型本身又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四种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它们既相辅相成,又不能相互替代。这四种类型共同构成了对社会信息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信息政策法规以信息政策为龙头,以信息法律为主干,以信息规章和信息标准为基本,集中组织和协调国家、社会、群体、个体的力量,为形成一个高度效用、配置科学、运作合理的社会信息资源宏观开发系统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法规保证。
9.3.1 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部门为指导和影响信息活动所制定并付诸实施的行动准则和措施,是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在整个体系构建和运作中具有带头和引导作用。9.3.1.1 信息政策的含义
信息政策是一个由对信息生命周期的监视和管理的指导原则、法令、指南、规则、条例、手续而构成的相关政策群体,是国家用于调控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信息政策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信息的发展规划、组织与管理等综合性的问题。
信息政策是国家和社会组织为实现信息管理目标而规定的信息活动行为准则,是进行信息规划和管理决策的指导方针。信息政策通常是经过行政途径下达的,对特定范围的人或机构具有约束和调节能力。
9.3.1.2 信息政策分类
由于不同国家管理体制的差异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信息政策体系较为繁杂。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信息政策划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
按照层次高低来划分,信息政策可分为三个层次:基础性政策、横向政策和纵向政策。基础性政策适用于整个社会,对信息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为其活动提供一个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如税收政策、经济政策、教育政策等。横向政策是对所有信息管理相关的组织机构都适用和有影响的政策,如“863计划”、“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等。纵向政策适用于某一类型信息管理组织机构的政策,如有关信息企业或公益机构发展方面的政策等。
按照制定者及实施范围来划分,信息政策可分为国际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政策、系统信息政策和机构信息政策等类型。国家信息政策、系统信息政策和机构信息政策具有行政支持力,也就是具有实际效用,以宣言、协定、公约等形式存在的国际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则只具有协议性和道义性。
按照形式不同来划分,信息政策可以分为系统的信息政策和零散的信息政策。对于国家信息政策,由于世界各国信息管理模式的差异,国家信息政策就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比较完整、系统的国家信息政策,通常以政策白皮书和政策蓝皮书的形式发布,如中国1990年发布的《信息技术发展政策》和1991年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情报发展政策》就采用了这种形式。二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发布的零星、分散的国家信息政策,如美国几乎从来就没有公开宣布的综合性国家信息政策。对于机构信息政策和系统信息政策来说,其存在形式更加多样,不仅有正式信息政策,也有非正式信息政策;不仅有长期信息政策,也有临时信息政策;不仅有书面信息政策,也有口头信息政策。
按照内容不同来划分,信息政策可以分为信息资源政策、信息管理政策、信息传播政策。信息资源政策包括信息资源建设政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信息化投入政策、信息人才保障政策、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等;信息管理政策包括行业信息政策、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组织管理政策、信息市场管理政策、信息标准化发展政策、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等;信息传播政策包括信息内容安全政策、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政策、保障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政策、跨国数据流控制政策等。
9.3.1.3 信息政策的主要特征
信息政策以利益选择和利益整合为基础,以利益分配为关键,是指导和规范社会信息活动的有效手段。信息政策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系统性。信息政策要从社会系统全局的角度出发,有助于合理地配置信息资源并发挥其现实效益,使信息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指导性。信息政策通过各种不同调控范围的具体政策的共同作用,把国家和特定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意志与设想加以转化,形成一定的管理准则以指导信息管理实践。
第三,动态性。信息政策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紧密结合社会信息管理的规划,紧密结合社会信息需求的发展,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体现出动态性。
第四,灵活性。信息政策经常会随着决策者的更替、意志的变化、管理目标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增强其灵活性,又要保证信息政策发展性和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9.3.2 信息法律
信息法律,简称信息法,在整个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构建和运作中其有明确的约束作用和规范作用。
9.3.2.1 国外信息法律状况
信息法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最早当推1776年瑞典的《出版自由法》。1883年产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产生《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
现代的信息法开始于20世纪,主要是由美洲与欧洲的发达国家制定的。美国国会先后颁布的有关政府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开发利用、信息交流与传播等方面的法律达92种,加拿大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颁布了《国家图书馆法》、《查询信息法》、《个人隐私法》等,英国1965年以来颁布了《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法》、《英国远程通讯法》、《数据保护法》等,法国1964年的《文学艺术产权法》和1985年的《版权与邻接权法》等,瑞典1973年的《数据资料管理法》(后经两次修改)等。
发展中国家和亚洲的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信息法,如日本1985年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1986年的《日本技术文献法》等,韩国 1987年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新加坡1987年的《版权法》,印度1984年的《新版权法》,巴西1984年的《国家信息政策及其他措施法》等。
各国的信息法一般是针对信息活动的某个环节和特定问题,较多地偏重于信息自由流动、公益信息共享、信息安全捍卫、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9.3.2.2 我国信息立法现状
1981年我国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全国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计算机的法律。与之配套的有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2年4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新闻出版署1996年3月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法规,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则、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国务院同期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相关的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邮电部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等,旨在严把信息出入关口,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在信息安全方面,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为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年8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要求预防、打击利用或者针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处理各种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相继通过的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的若干政策》。
9.3.2.3 信息法律的含义
关于信息法律的含义,很多学者进行了阐述。如,信息法是在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为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信息法是一种与信息有关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应以一种适当的方式来反映这些利益冲突并予以权衡、协调,其目的是促进信息交流。信息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信息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法律是指对信息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控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涉及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组织和对信息负有责任的个人。
综合以上观点,信息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制定,并由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在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信息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信息法律关系是社会信息关系的组成部分,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信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指国家);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类型的信息资源、信息设备和设施、信息服务和其他对象。
信息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信息表达的权利和义务、信息获取的权利和义务、信息保存的权利和义务、信息传播的权利和义务、信息资源分配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搜集和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信息资源与信息技术利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派生信息法律关系(如相关行业竞争、社会就业、计算机犯罪、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保护、民族文化的保护等问题)产生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9.3.2.4 信息法律的分类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信息法律可以分为很多类型。
按照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信息法律可以分为信息产权、信息安全、信息服务、信息产品、信息市场、信息产业、信息技术、信息规划、信息税收、信息融资、信息交流、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政府和非政府公共部门相关法律(含电子政务)、产业部门相关法律(含电子商务)、科研教育部门相关法律、信息服务部门相关法律和公民相关法律等。
按照层次不同来划分,信息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其中某些条款有与信息活动权利有关的内容。其次是法律,除信息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主要的信息法律关系之外,在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和科技法等法律中也对信息活动进行了调节。国际法则是关于跨国信息流动的双边的或多边法律。再其次是行政法规,比行政法规低的是地方性法规。
9.3.3 信息规章
9.3.3.1 信息规章的含义
规章是对人们共同的管理、经营和服务等社会活动应当执行的职责、准则、程序、方法等方面做出的经过组织专门认定的文字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规章的具体名称有很多,如办法、措施、方案、纲要、公告、规程、规定、规则、纪要、决定、决议、命令、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守则、条例、通报、通告、通知、问题、细则、要求、意见、章程、指令、指示等。
信息规章是一定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或行政的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针对信息交流及其管理中有关个人或群体行为和活动,进行有效的调节、整合、约束和规范的规程、制度和条款,是具体信息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处理方法。
9.3.3.2 信息规章的分类
按照适用范围来划分,信息规章可以分为行业信息规章、行政信息规章和企业信息规章。例如,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信息规章授权源自宪法和法律,适用于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行业协会制定的信息规章一般只适用于其所自律自治的行业;县级到省级制定的信息规章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只适用于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企业信息规章适用于企业内部信息管理。
按照层次高低来划分,信息规章可以划分为国家信息规章、系统信息规章和机构信息规章。机构信息规章更加明确具体且具有相应的管理效力。国家或系统管理层次信息规章的管理效力则与政策的管理效力相似,但又比政策具体一些。
按照内容的不同来划分,信息规章可以划分为实施性信息规章和自主性信息规章。实施性信息规章主要指以实施某些法律、法规为目标而制定的信息规章,一般需经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制定,在内容上是进一步解析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原则和规定其实施的具体细则。自主性信息规章主要指依据制定主体固有的行政或业务职责权限而制定的信息规章,一般不需要单个的法律或法规再行授权。
9.3.3.3 信息规章的特征
信息规章是特定的社会组织对不同层面的信息活动施以作用的手段,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管理层级的从属性。信息规章不能与宪法或国家的其他法律相抵触,只能就特定信息活动使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信息规章的权限来源于特定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对相关组织和个人才产生相应约束力,而且要受到一定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调节对象的局部化。信息规章往往针对信息管理活动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如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网上备案管理、代为备案、接入服务提供者相关义务和年度审核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第三,实施效用的统一性。要解决不同信息规章之间的不一致的问题,信息规章的实施效用要与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标准等相互配合,充分体现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有机结合。
9.3.4 信息标准
信息标准是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各种标准中,有半数左右与信息管理和技术有关,涉及信息采集、表示、处理、安全、传输、交换、表述、管理、组织、存储和检索的系统和工具的规定、设计和研制等方面。
9.3.4.1 信息标准的含义
标准就是对重复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检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并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所谓标准化,就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信息标准是为了建立信息管理的最佳秩序并取得最优效益,由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的有关信息管理的概念、过程、产品和方法等重复性事物的以特定程序和形式存在的统一规定。信息标准存在于各个管理层次。通常,国际标准具有最高管理效力,管理层次较低的信息标准受管理层次较高的信息标准的约束。
信息标准化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在中国,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的共同领导下,负责全国信息技术领域以及与ISO/IEC JTC1(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的第一联合技术分委员会)相对应的标准化工作的专门机构,下设了24个分技术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另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有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书面语言转写、术语、自动化、分类法和主题法、著录格式、出版格式、统计、文献保护等分委员会。
9.3.4.2 信息标准的分类
按照制定主体的层次性划分,信息标准可以分为国际信息标准、区域信息标准、国家信息标准、行业信息标准、地方信息标准和企业信息标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分级方法。国际标准就是由如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专门国际性标准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特定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制定和推行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我国积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是由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等世界某一区域性的标准化团体制定和推行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如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和编号发布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行业标准就是对需要在全国行业范围内统一而没有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由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如国务院各部委)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和编号发布,并且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对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由特定行政区域标准化管理部门(如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和编号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产品和服务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由特定企业编制和实施,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备案的有关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
按照管理效力的差异性划分,信息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标准和推荐性信息标准。强制性信息标准是在信息管理和服务领域中,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领域、国家需要控制的技术和方法、与技术衔接和标准之间的互操作性有关的通用术语、技术和方法等方面,需要强制执行的信息标准。推荐性信息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信息标准。
按照管理内容不同划分,信息标准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按照信息管理的主要方面,可分为通用信息标准(如基本术语、信息编码、信息交换、行业管理等)、专门信息标准(技术支持、系统互联、信息组织、载体管理、建筑设备等)和分类信息标准(如数据通信、信息系统、网络管理、文献管理、新闻出版等)。
第二,按照信息管理的具体对象,可以区分为信息基础结构标准、信息管理方法类标准、信息环境类标准、信息产品与服务标准、信息物质载体类标准、信息非物质载体类标准等。
第三,按照信息管理的活动性质,可以区分为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等。
9.3.4.3 信息标准的特征
标准化是贯穿人们工作和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的活动。信息标准是信息管理和服务的一种重要工具,是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核心,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标准体系的综合性。信息标准化的作用必须通过科学和完善的信息标准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信息标准体系要建立在“简化、协调、统一、选优”的基本原则之上,以信息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核心,有充分保证信息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的配套标准和相应的实施保障体系。
第二,标准化功能的整合性。信息标准化可在提高系统互操作性、技术可移植性、数据可交换性、应用多层次性等方面,为信息活动提供有效的整合性标准资源服务。
第三,管理效用的发展性。信息标准化要根据信息活动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科研的实践进行补充和完善,要适应与信息活动相关的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的要求,要通过信息活动的实践来验证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信息政策法规

4. 具体信息政策主要包括什么

我国信息政策的研究历程

  我国信息政策的研究历程分三个阶段。

  (1)局限于科技情报政策探索阶段(1980年以前)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政府即开始致力于科技情报体系的建设,并于1956年由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编制了《十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规定了科技情报工作的主要内容。1958年,第一次全国科技情报工作会议提出了我国科技情报工作的任务和机构设置。在国家科技情报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科技情报系统,对科技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这个时期对情报政策的研究与制定主要是针对科技情报系统的建立和体制的改革,研究层次较低较分散。

  (2)科技情报政策的全面研究与制定阶段(1980~1992年)

  此时,在国家一系列科技情报政策的推动之下,科技情报系统迅速进入文化大革命后的恢复、重建阶段,不断参考、引进和吸收国外经验,研究我国情报政策的理论体系和内容框架,研究层次高,理论性强。此阶段的主要标志是,1991年2月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中国科学技术蓝皮书(第6号)”形式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国家信息政策,即《国家科学技术情报发展政策》。

  (3)国家信息政策研究的全面铺开(1992年至今)

  这个阶段,我国信息政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信息政策突破了科技情报政策的狭窄范围,扩展到经济信息政策、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等各个领域,一系列信息化政策陆续出台。此阶段的主要标志是,1993年9月,主题为“面向21世纪的中国信息政策与战略”的国际信息管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众多的中外专家建议将信息产业的各个服务部门及信息产品逐步纳入政策、法制管理的轨道上来。20世纪末,随着以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为核心的信息化的推进,我国在这些方面也开展了活跃的政策实践。

5. 不属于信息报告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不属于信息报告的主要政策依据  :相关资料:1.  企业所得税法  2.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扩展资料:1.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摘要】
不属于信息报告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不属于信息报告的主要政策依据  :相关资料:1.  企业所得税法  2.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扩展资料:1.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回答】

不属于信息报告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6. 政府信息按信息种类划分不包括哪些

在信息论中,信息可分成:

1. 按照性质,信息可分为语法信息、语义信息和语用信息。

2.按照地位,信息可分为客观信息和主观信息。

3.按作用,信息可分为有用信息、无用信息和干扰信息。

4.按应用部门,信息可分为工业信息、农业信息、军事信息、政治信息、科技信息、文化信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和管理信息等。

5.按携带信息的信号的性质,信息还可以分为连续信息、离散信息和半连续信息等。

6.按事物的运动方式,还可以把信息分为概率信息、偶发信息、确定信息和模糊信息。

7.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消息、资料和知识。

8.按社会性,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

9.按空间状态,宏观信息、中观信息和微观信息。

10.按信源类型,内源性信息和外源性信息。
按价值,有用信息、无害信息和有害信息。
按时间性,历史信息、现时信息和预测信息。
按载体,文字信息、声像信息和实物信息。
按信息的性质,语法信息、语义信息和语用信息。

7. 信息政策的基本概念

信息政策的含义信息政策是一个国家为开发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协调信息利用而采取的措施和战略。比如说,在信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是否应建立专门从事信息管理的机构?是建立统一的计算机公用机构,形成集中统一的信息源,然后把数据输送给用户呢?还是建立分散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对各种类型的信息服务由政府统一管制好呢?还是交给市场,利用市场来调节?这些问题都需要制定合理的信息政策来解决。当然不同的国家对以上所说的这些政策问题可能采取完全不同的政策手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信息比水平比较落后,但是由于经济比较落后,所以对信息事业的投资也不会很多。那么如何在有限的资金限制的条件下,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发展我国的信息事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只有靠制定正确、有效的信息政策才能解决。

信息政策的基本概念

8. 信息政策的基本要求

1.政策信息强调准确性。政策信息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要求信息必须准确,否则会对决策起误导作用,一旦形成决策,就会影响大局。2.政策信息强调科学性。所谓科学性,是指问题的提出应有事实根据,对问题有科学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即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就是说,研究分析政策上存在的问题要唯物、客观。政策方案的设计一方面要求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代表事物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要求在现有的主客观条件下有操作可行性。3.政策信息强调建设性。所谓建设性,是指发布信息的人员所提意见和建议必须具体、有效,有助于解决问题,促进工作开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建设性,就是从善意的、积极负责的角度出发,提出与众不同的、超前的、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提出的问题主要着眼于怎样做得更好,指导性意见能给人以启迪,修改意见具体可操作。4.政策信息强调针对性。所谓针对性,是指发布信息人员所提意见和建议必须是针对实践中发现的、从已在信息中指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来的。如果意见和建议没有针对性,则这种意见或建议是无效的。必须注意贯彻政策的突破口,注意政策的难办点、空白点、盲目点。重点反馈政策的空白点、矛盾点和突破点、针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政策本身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建议,便于领导更好地修订决策、完善次策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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