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2024-05-19 12:5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2. 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介绍

机构职能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3. 省民政部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什么关系

您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能如下:
(一)制定我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省涉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五)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
(六)负责对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承担有关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
(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间组织财务、人事、税收、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
(九)负责民间组织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承担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指导、协助民间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民间组织评估工作,指导民间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能力建设;
(十二)监督管理民间组织的活动,依法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负责牵头和协调民间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内设机构
综合处
1、负责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计划和总结的起草、公文流程、档案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和各项决定的落实督办工作;
3、负责局内党群工作和自身建设;
4、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5、负责起草地方性民间组织管理政策法规;
6、负责局综合调查研究工作;
7、负责局政务信息编发和宣传工作;
8、负责局机要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
9、负责局信息化和民间组织数据库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11、指导和监督市、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执法监察工作;
12、负责民间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执业规划、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
13、负责受理对民间组织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案件的受理、审理和移交有关方面查处;
14、起草行政处罚文书;
15、组织案件的听证、复议举证和应诉工作;
16、负责执法工作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17、检查监督民间组织执行政策法规情况;
18、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活动,查处涉外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19、负责查处本省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20、负责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组织,以及查处已撤销但仍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
21、负责查处未经登记的网络上的民间组织违法活动;
22、负责牵头和协调民间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23、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4、负责对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登记管理一处
1、研究拟定本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4、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和涉外交流活动的审核备案工作;
5、指导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6、负责指导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开展党建、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7、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监督和年度检查工作;
8、负责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的业务接待和政策咨询工作;
9、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政策的调研起草工作;
10、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
11、负责本省涉外社会团体和民政部委托的涉外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监督监察和年度检查工作;
12、负责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工作;
13、负责地方涉外社会团体属地管理的指导工作;
14、负责联系落实省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
15、协助依法查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涉外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
16、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二处
1、研究制定本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核准和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3、负责对已受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场考察、取证和核查工作;
4、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7、负责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和年度检查;
8、负责研究制定本省基金会相关政策、规章和方针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全省基金会的名称核准和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
10、负责全省基金会的日常管理、监督监察和年度检查;
11、负责指导全省基金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12、负责承担慈善类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
13、负责全省基金会的评估和财务审核工作;
14、负责民政部委托的在粤全国性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15、负责指导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开展党建、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16、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17、协助依法查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涉外基金会违法违规行为;
18、指导和监督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没有“民政部”这样的机构。国务院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省民政部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什么关系

4. 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下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登记处、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基金会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执法监察办公室

5. 民间组织在民政部注册必须有主管单位吗

民间组织在民政部注册必须有主管单位
民间公益组织注册究竟有多难?半月谈记者从我国民间组织的归口管理单位民政部了解到,民间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组织形式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除了人员、活动场所、活动性质等一般要求外,三类注册方式均要求民间组织在登记时具备“业务主管单位”,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此外,关于社会团体注册,如果同一地区同一领域已有类似社会团体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将不再注册新的团体;关于基金会注册,对原始基金的最低要求是200万元;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则只对单独的实体开放,不允许发展会员。 显然,从事环保、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从性质上来说和“社会团体”最为契合,也应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但实际上能够注册为社会团体的民间公益组织可谓凤毛麟角。

民间组织在民政部注册必须有主管单位吗

6. 民政部内设机构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 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民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社会救助司。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司。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八)社会事务司。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司。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司。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333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民政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7. 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机关设有国内联络部、国际联络部、研究资料部、人事处、办公室、权益部;内设机构有中国文联民间文艺艺术中心(局级)、中国民间文艺研究所、民间文艺之乡管理办公室、专业委员会管理办公室、民间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主办《民间文学》、《缤纷》、《民间文化论坛》和《中国艺术报·中国民间文艺专刊》。目前拥有团体会员32个、个人会员近万人,命名各类民间文艺之乡、民间文化研究中心、保护基地、传承基地、民间文化艺术类博物馆已达400余个,并设有若干门类的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的组织机构

8.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内设机构有中国民间文艺研究所、组联部、外联部、研究部、人事处、办公室、资料库、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办公室、民间文化艺术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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