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再迎政策利好

2024-05-16 02:26

1. 跨境电商企业再迎政策利好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将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鼓励搭建服务跨境电商的平台,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专家认为,2019年传统外贸依然面临压力,国家从宏观层面不断鼓励释放跨境电商政策红利,加速外贸转型,也是广大外贸跨境电商企业的一次市场机会。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规模快速扩大,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倒逼国内产业升级,释放了消费潜力,促进快递等流通业发展,带动了创业创新和大量就业。
  
 根据相关会议精神,下一步,一要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二要鼓励搭建服务跨境电商的平台,建立物流等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和完善海外仓。三要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商家、消费者权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根据地方意愿,再增加一批试点城市,把前期跨境电商园区的先进经验进行复制,更加完善和推动中国跨境电商的成熟发展,也可以立竿见影推动跨境电商外贸城市的发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跨境电商部主任张周平表示,增加一批试点城市,说明前期各个试点城市所取得成绩得到了认可。此次新增一批试点城市,或将给现在还没有试点城市的省份进行补缺,将把跨境电商向全国推进,行业及各地方发展都将迎来利好。
  
 “发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是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对地方产业发展形成一定带动和辐射作用。支持建设海外仓,积极参与跨境电商相关国际规则制定,通过政策扶持跨境电商出口,并据此在未来世界贸易中增强话语权。”张周平称。
  
 针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及所得税政策,通拓 科技 集团合伙人李鹏博表示,无票免税很早就在部分跨境电商综试区运行,没有大范围推广落实。主要问题是企业配合起来,要花费不少成本,但却没有可见的收益回报。这次要求落实,国家一定会推出更加便利化的无票免税措施。
  
 张周平认为,政策将带领跨境电商行业正式向正规化发展,“无票免税”政策虽然在深圳、杭州、义乌、郑州等地设立了“9610”的不征不退政策(为方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起,海关总署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但还只是地方性特殊政策,此次则是在国家层面对跨境电商税务性质进行了定性,让全国各地的跨境电商从业者享受公平对等的政策待遇。
  
 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由于跨境电商企业通常向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采购货物用于出口,有时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方面存在一定难度。“无票免税”就是出口企业只要登记相应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进货信息,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这对跨境电商企业无疑是非常大的利好。

跨境电商企业再迎政策利好

2. 最新鼓励发展跨境电商的三条规定是什么?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3. 2016年跨境电商即将迎来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摘自:YiShop电商系统
1.电子发票全覆盖电商征税:
      我国2016年将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底账,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专家表示,采取以上举措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将显著提高征管能力,也将为电商征税清除技术障碍。

 2.我国进出口关税部分降低: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其中,2016年将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的箱包、服装、围巾、毯子、真空保温杯、太阳镜等商品的进口关税。

2016年跨境电商即将迎来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4. 2014政府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有哪些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新政策范围更广、交易金额限制放宽。一、范围更广,2013年以来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支付试点仅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和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此次将开展范围拓展至全国。二、金额限制放宽,此前规定是货物贸易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此次将网购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5万美元。另外,放宽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限制。

5.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律及惯例是什么?详细些!急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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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新跨境电商法律法规

一、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此条规定主要是禁止商家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制约“大数据杀熟”      《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精准营销,以及有些平台出现“大数据杀熟”情况,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三、“默认勾选”被禁止      《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默认勾选”情况,有力打击“默认勾选”等霸王行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电商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规定是针对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      此条规定是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切实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抑制商家投机风气的蔓延是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根本。

7. 跨境电商政策

1.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2.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3.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4.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跨境电商政策

8. 新电商法正式实施,对跨境电商有哪些好处

新电商法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针对的是电商行业不规范、不公平、不诚信、执法难的乱象问题,它的执行是为了电商行业能更好的发展而制定的。可以明确的是,《电子商务法》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也是两年多以来,政府第三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在《电商法》启动后,假货、欺骗及掺假等不规范网销行为将遁地无形,海外代购也将走向正规化,这对于优质商家及消费者双方都是利好的消息。
  
 目前,各跨境电商平台无论在商业规则还是服务保障方面,都已经运作得很成熟,而且这套规则已经被众多成功的跨境电商企业实践过。因此,善于借势是新手跨境电商的必修课。但想要发展跨境电商就不得不面对非常复杂繁琐的交易流程,在这个时候就更需要一份高质量的跨境电商解决方案。
  
 相信在新电商法的保障下,跨境电商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对外开放的新窗口,各品牌企业完全可以大展拳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