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是按评估价拍卖吗?

2024-05-12 06:49

1. 法院拍卖是按评估价拍卖吗?

法律分析:
法院拍卖是按评估价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院拍卖是按评估价拍卖吗?

2. 司法拍卖是按评估价还是变现价起拍


3. 司法拍卖变卖和评估价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八条规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后最高人民法院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保留价的确定作了修改: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

司法拍卖变卖和评估价的关系

4. 法院询价评估后多久可以拍卖

法律分析: 收到评估报告之后,拍卖单位要先拟定拍卖公告(5个工作日),经法院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再进行公告(2个工作日)。 拍卖公告的时间为: 1、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流拍后再行司法拍卖时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 2、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流拍后再次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3、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应当在拍卖20日前公告。 综上,在拍卖公告正式公告之前的准备工作,最长耗时约12个工作日,之后根据拍卖标的,确定公告时间,所以正常情况下,是有一个公告期的,但未硬性规定是2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拍卖的时间一般也就是上述规定的期之内

5. 法院拍卖评估费怎么算

法律分析:不是直接定价的评估费,需要分情况。收费标准评估公司都会在法院进行备案的,因为法院评估是疑难项目,所以不能采用正常的收费标准,要比正常收费标准高。国家标准为总额的千分之五收费,一般房屋评估收费标准可按照评估总额的千分之十收费。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法院拍卖评估费怎么算

6. 法院拍卖房产是否按照评估价做底价拍卖

司法拍卖的房产:
1、现状空置,可交房的房产,第一次拍卖按评估价做底价拍卖,不成交的,第二次拍卖可按评估价下浮10%至20%拍卖,第二次流拍,可再下浮10%至20%。第三次流拍,法院会按最后一次拍卖价进行变卖,或解封退回债务人。
2、现状不能清场交房的房产,第一次拍卖就可按评估价下浮10%至20%做底价拍卖,不成交的,如上第1点表述。至最后变卖退回,和第1点一样。

7. 评估拍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二、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四、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五、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第十六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拍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8. 法院拍卖评估费和拍卖费

法律分析:1、鉴定费是按照房屋的价格的比例来收的,现在不同的鉴定公司收的钱数有一定的差距。
2、评估费是申请评估的人预交,如果是原告申请原告预交,如果是被告申请被告预交,这个鉴定机构一看就知道了,因为法院想鉴定机构移送鉴定的时候,有申请人的申请书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意见表,上面都有申请人的资料和联系方式,鉴定机构会直接联系申请人。
3、法院会对鉴定费进行判决,一般会根据分得房产的比例来划分鉴定费的负担。如果一方完全败诉,那么就败诉方承担,判决书主文的后面就会写上的,一看就明白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正式对外委托前,监督、协调员应当根据委托要求和专业机构鉴定所需的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做委托前的先期调查工作,将所调查的材料与其它委托材料一并交专业机构。监督、协调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
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专业机构;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仍由原专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