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

2024-05-05 19:49

1.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估结果引用的有关规范。并应当列出基金评估机构名称和评估日期。拓展资料1.基金宣传推广资料,是指为宣传基金而向公众发布、发布、供公众普遍获取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媒介信息。2.基金推广资料包括: ⑴公开发表的材料; ⑵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发布的与基金销售有关的单张、手册、信件、传真、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⑶海报和户外广告; ⑷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等视听传播资料; 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3.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由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经理和首席检查员提前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自发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应当由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销售机构合规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前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自发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5.制作基金宣传推广资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内容的合规性,并保证向社会发放和发布的资料与归档的资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说明书相符, 基金推广资料可公布该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约生效时间不足6个月者除外。 6.基金业绩数据由基金托管人审核或从基金定期报告中提取。 在基金宣传资料中公布基金过往业绩的,应明确说明基金过往业绩不能预测其未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基金业绩的保证。 基金推广资料比较不同基金业绩、可比资料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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