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的起诉

2024-05-06 13:50

1. 股东出资不实的起诉

公司具有独立任何,公司是法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可以拥有财产、签订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诉。股东缴纳出资存在瑕疵,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因此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一、代持股协议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风险,代持股协议中的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而且各自所承担的风险还不尽相同。
(一)实际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能
根据《公司法》,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实际股东若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
2、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
从外观看来,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允许,就擅自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或者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者是不如实向实际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纵观整个代持股行为,这也是实际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风险。
3、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无法规避
即使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各司其职,合作良好,对实际股东来说,还是有一个无法规避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假如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想要解除代持股协议,从幕后转到台前,在外界看来,这就是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然就要缴税。换句话说,实际股东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让自己“名实相符”,还得缴一笔税,因为税务机关通常不会认可“当事人存在代持股关系,股权并未发生变化”这一说法。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二、一般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其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是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由于公司欠债,债权人在查明该公司股东出资存在一般瑕疵时,能否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也承担责任呢?这个问题在学术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可以确定的是,股东出资瑕疵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欠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的公司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诉讼,理论上与代位诉讼的原理相一致。
既然公司怠于行使要求股东对履行足额出资的权利,该权利即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换个角度来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代位履行责任。
对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公司资本充足理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母公司欠钱子公司能否执行
不能清偿子公司的资产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但对于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和股权收入,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所以母公司的债务由母公司财产清偿,而不能执行子公司的财产。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别对自己公司的财产享有公司财产权,同样也应以各自所有的财产承担各自的债务。无论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拥有多大比例的股权,也无论其是否实际控制子公司,它都只是子公司的股东,都不能直接对子公司的财产进行支配和处分,司法执行也不应强制用子公司的财产偿还母公司的债务。

股东出资不实的起诉

2. 起诉股东出资不实怎么办

股东出资不实,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起诉瑕疵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被高估、出资之后将出资转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资本瑕疵有哪些种类
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的抽逃出资行为。
公司资本瑕疵的种类如下:
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法律规定的情形。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己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
6、出资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
二、股东出资不足的怎么处理
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足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
2、违约赔偿责任。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赔偿损失。
3、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者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三、股东出资不足会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股东出资不实怎么起诉

股东出资不实,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在“公司出资纠纷”诉讼中直接起诉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其对应法律责任。
一、公司股东可以解除股东身份吗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股东身份不会被解除。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司法解释对解除股东资格适用情况有:(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进行虚假出资补足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进行虚假出资补足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会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则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如果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如果有多个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则所有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三、公司债务由新股东承担吗
新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怎么起诉

4. 股东出资不实怎么去起诉

股东出资不实,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在“公司出资纠纷”诉讼中直接起诉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其对应法律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足该怎样处理
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足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
2、违约赔偿责任。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赔偿损失。
3、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4、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者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三、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如股东未依照章程规定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股东出资不实如何起诉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则应与该出资不足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虚假出资的,虚假出资的股东除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外,还需依据公司成立时各发起股东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协议》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什么是股东自己的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指因出资引发的纠纷。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其他守约的股东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合意的请求权,不同于公司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补足出资的是基于法定出资义务,所以,公司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违约请求权,并非与公司的请求权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股东出资不实如何维权
维权办法如下:
1、全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及时支付不足部分,并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偿还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让公司股东为其债权买单,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导致其他实际投资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获得低于虚假投资股东的利益,风险较高;
2、全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本质上,公司章程是股东与股东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就出资等相关事项发起的协议,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即违反股东之间的义务。当然,已履行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实收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回出资或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支付出资,取得股权,并与公司形成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此关系,公司可以向未实际支付出资的股东索赔债权,要求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支付剩余资本,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如何起诉

6. 股东出资不实如何起诉

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 诉讼 。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 股东出资不实如何起诉

法律分析: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则应与该出资不足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虚假出资的,虚假出资的股东除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外,还需依据公司成立时各发起股东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协议》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如何起诉

8. 股东出资不实如何起诉

股东出资不实,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在此种情况下,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在“公司出资纠纷”诉讼中直接起诉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其对应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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