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

2024-05-07 13:39

1.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和安全培训有关的法律规定:
1、员工在生产经营单位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项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高风险行业应至少提供72小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提供20小时的再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90学时或12天。培训应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其上岗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学时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4.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个学时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不少于24学时。安监局3号令第1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包括:受教育时间、教育成果、教育者、受教育者(签名)。
车间(科、区、队)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本工种可能发生的工伤、伤亡事故;本工种的安全责任、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应急处理;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车间(科、区、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和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包括:车间、教育、教育等)。
班组级岗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协调的安全、职业健康事项;相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个学时

安全培训中规定的学时为45分钟,高等教育为50分钟,具体适用学时具体时长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内容有:
管理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具体介绍如下:
1、管理人员培训,主要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职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有关的事故案例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2、从业人员培训,主要是: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日常安全教育,主要是:学习国家与政府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知识。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以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还有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开展岗位的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个学时

6. 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类单位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兼职人员、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工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等。
2.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7. 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

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关于安全生产教育的其他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少于几小时

8. 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小时

不同的行业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同。
1,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一般的小型企业或个体,培训的时间都在3天到一周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