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是多少?

2024-05-17 01:13

1. 请问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是多少?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一人以上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容太多,选择一部分发给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七十二条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八十二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九十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请问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是多少?

2. 什么是权证? 权证如何获利?

  权证概念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实质反映的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持有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之后,就从发行人那获取了一个权利。这种权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资产。购买股票的权证称为认购权证,出售股票的权证叫作认售权证(或认沽权证)。权证分为欧式权证、美式权证和百慕大式权证三种。所谓欧式权证:就是只有到了到期日才能行权的权证。所谓美式权证:就是在到期日之前随时都可以行权的权证。所谓百慕大式权证:就是持有人可在设定的几个日子或约定的到期日有权买卖标的证券。持有人获取的是一个权利而不是责任,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契约,而发行者仅有被执行的义务,因此为获得这项权利,投资者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权利金)。权证(实际上所有期权)与远期或期货的分别在于前者持有人所获得的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权利,后者持有人需有责任执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约,即必须以一个指定的价格,在指定的未来时间,交易指定的相关资产。

  从上面的定义就容易看出,根据权利的行使方向,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属于期权当中的"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属于"看跌期权"。

  权证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在价值,即标的股票与行权价格的差价;二是时间价值,代表持有者对未来股价波动带来的期望与机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权证的存续期越长,权证的价格越高;美式权证由于在存续期可以随时行权,比欧式权证的相对价格要高。
  认购权证价值=(正股股价-行权价)X行权比例
  认沽权证价值=(行权价-正股股价)X行权比例


  权证起源
  [编辑本段]

  在国外,权证起源于1911年美国电灯和能源公司。在1929年以前,权证作为投机性的品种而沦为市场操纵的工具。1960年代,许多美国公司利用股票权证作为并购的融资手段。由于权证相对廉价,部分权证甚至被当成了促销手段。当时美国的公司在发售债券出现困难时,常常以赠送股票权证加以“利诱”,颇有种“买电脑赠保险”的意味。1970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以权证方式融资15亿美元,使得权证伴随标的证券的发行成为最流行的融资模式。欧洲最早的认股权证出现在1970年的英国,而德国自从在1984年发行认股权证之后,一度迅速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权证市场,拥有上万只权证品种。但其地位目前已经让位于香港。截至2004年12月31日,按认股证成交金额计,香港位列全球第一,去年全年成交金额673.573亿美元,遥遥领先第二位的德国552.085亿美元及第三位的意大利211.153亿美元。


  权证的设立
  [编辑本段]

  权证的创设是指权证上市交易后,由有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的、与原有权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增加权证供应量的行为。 权证的注销是指创设人(即创设权证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所指定的权证创设帐户中的全部权证或部分权证。

  上证所规定,申请在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 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 10亿元;最近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 2亿股。

  认股权证,又称“认股证”或“权证”,其英文名称为Warrant,故在香港又俗译“窝轮”。
  在证券市场上,Warrant是指一种具有到期日及行使价或其他执行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而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定义,Warrant是指一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或在权证协议里列明的一系列期间内分别以相应价格)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资产的期权。

  备兑权证是由持有该相关资产的第三者发行,并非由相关企业本身发行,一般都是国际性投资银行机构发行。发行商拥有相关资产或有权拥有该资产。备兑认股权证可以是认购或认沽,投资者并同时面对发行商的信贷风险。
  备兑权证被视为结构性产品。备兑权证是由独立于其指定证券之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个体(通常是投资银行)所发行。指定资产可以是股本证券以外的资产,例如指数、货币、商品、债券又或一篮子证券。备兑权证所赋予的权利可以是购买的权利(认购权证)或出售的权利(认沽权证)。
  备兑的含义指其发行人将权证的指定证券或资产存放在独立的受托人、托管人或存管处,作为其履行责任的抵押,而受托人、托管人或存管处则代表权证持有人的利益。有些市场用权证二字代表所有类别的权证,而有些市场则以衍生权证代表备兑权证.

  蝶式权证是指同时买入和卖出两份价格不同的认沽权证或同时买入和卖出两份价格不同的认股权证,这样的组合可以使得投资者在股价波动在一定区间内时获得一定收益,如果价格波动超出范围,则投资者的也不会遭受损失,其收益曲线形状如“__∧__”,因其形状与展翅飞翔的蝴蝶,故将其命名为蝶式权证。

  马鞍式权证由一份认沽权证和认股权证组成的组合,其收益曲线形状为“\__/”,与马鞍相似,称马鞍式权证,也叫宽跨式或束勒式权证。这种权证使投资者在股价大跌或大涨时获得收益,在股价变动不大时没有收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本段]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为便于市场参与者更好理解和使用《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工作小组针对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和关键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 权证的定义和种类

  《暂行办法》有关权证的定义揭示了权证二个主要特点:1、权证表征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权证持有人据此享有的权利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即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权证持有人对标的证券发行人和权证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没有参与权;2、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权证发行人有义务在持有人行权时依据约定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同,权证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行权还是不行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暂行办法》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权证产品:

  A、以发行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公司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权证,如标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如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除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发行的权证外,《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规定。

  B、以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和认沽权证(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

  C、以行权方式为标准,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行权的为美式权证,约定持有人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权的属于欧式权证。

  D、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实券给付结算以标的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特征,发行人必须向持有人实际交付或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结算方式则是在不转移标的证券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就结算差价进行现金支付。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权证方案,也为交易所下一步发展权证市场预留了空间。宝钢集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属于欧式实券给付型备兑认购权证。

  二、 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6至8条的规定,权证的发行审核将由交易所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权证的上市审核完全由交易所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权证发行与股票或债券发行密切关联,涉及融资行为,因此,公司权证的发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前,首先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核准。

  三、 标的证券的条件

  《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标的证券。鉴于权证市场刚刚起步,《暂行办法》只针对选择单只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以基金、一篮子股票等为标的证券的具体条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

  权证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标的股票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流通规模,标的股票与权证价格联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和操纵风险将十分巨大。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是权证交易活跃而又稳定的重要基础。鉴此,《暂行办法》对标的股票的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股。第二,换手率的计算是以市价总值为计算依据,单日换手率=(当日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成交金额/市价总值)*100%。

  四、 权证的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权证的上市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权证的必备条款:权证类别(“认购”或“认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欧式”或“美式”)、存续期间、行权日期、结算方式(实券给付还是现金结算)、行权比例。

  2、权证存续时间的计算起点是上市日,具体计算可以日、月、年为单位。

  3、权证发行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4、权证发行人的履约担保。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所发行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发行人可自行选择。

  第一,发行人通过在结算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提供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数量,并要求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完成履约担保。同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担保系数要求发行人追加履约担保品,担保系数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数字。目前宝钢权证的担保系数为100%。

  以标的证券或者现金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有义务保证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五、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权证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发布的各种公告。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和终止上市公告外,交易所还将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等形式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及时发布诸如行权价格调整、对市场传闻澄清等信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2、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的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六、 权证的交易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外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的大幅波动。

  2、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 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 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

  七、 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

  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股票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 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

  九、 权证的行权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十、 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暂行办法》对现金结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地避免了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允许现金结算的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十一、 权证交易、行权的费用

  权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创新产品。为鼓励这一产品的发展,本所在费用方面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其交易、行权费用的制定基本参考了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例如权证交易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过户股票的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

  十二、 权证的创设机制

  权证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性,其价格不应该完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需求上升时,应该存在某种机制,允许权证供应量适时得以增加,以平抑价格暴涨。境外成熟的权证市场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这种“持续发售”机制。为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权证,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暴涨以致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所有的权证到了该权证的行权日都可以按照它的规定行权,问题是值不值得行权(对自己有没有利)。
  认沽权证行权时,凭每份权证按行权价卖给非流通股大股东相应数量(一般都是1:1,具体看该权证的说明)的正股;
  认购权证行权时,凭每份权证按行权价向非流通股大股东买入相应数量(一般都是1:1,具体看该权证的说明)的正股。


  权证简称命名规则和技术用语
  [编辑本段]
  权证类型码,也就是第三个字母的规律:
  沪市认购--B 是(buy warrant);深市认购--C(Call warrant:认购权证); 沪市认沽、深市认沽--P (put warrant 认沽权证)
  最后一位,也就是第8个字位用一个数字或字母表示以标的证券发行的第几只权证,当超过9只时用A到Z表示第10只至第35只。

  (某某CWB1) 的CW是取“Call warrant”缩写,是沪市发行的认股权证 (区别股改备兑权证)
  五粮液认购权证(五粮YGC1) 的发行人是“宜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取“宜,国”的拼音缩写YG
  雅戈尔认购权证(雅戈QCB1) 的发行人是“宁波青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取“青,春”的拼音缩写QC
  华菱管线认沽权证(华菱JTP1) 的发行人是“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集团”的拼音缩写JT
  万华认沽权证(万华HXP1) 的发行人是“烟台万华华信合成革有限公司”取“华,信”的拼音缩写HX
  招商银行认沽权证(招行CMP1) 的发行人是“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China Merchants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 Ltd”取招商局公司的英文缩写CM。

  权证的技术用语。
  溢价:权证交易价格高于实际价格多少的值。
  认购权证溢价=认购权证成交价-(正股股价-行权价格)X行权比例
  认沽权证溢价=认沽权证成交价+(正股股价-行权价格)X行权比例

  溢价率:溢价率是量度权证风险高低的其中一个数据,溢价率愈高, 获利愈不容易。溢价率为负值, 行权获利。
  认购权证溢价率:在权证到期前,正股价格需要上升多少百分比才可让权证投资者 在到期日实现平本。
  认购权证溢价率=[(行权价+认购权证价格/行权比例)/正股价格-1]×100%
  认沽权证溢价率:在权证到期前,正股价格需要下跌多少百分比才可让权证投资者 在到期日实现平本。
  认沽权证溢价率=[1-(行权价-认沽权证价格/行权比例)/正股价格]×100%

  认购权证举例:

  当天某正股收盘价格:19元
  行权价:9.9元
  行权比率:1:1
  当天认购权证收盘价格:8.59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8.59元-(19元-9.9元)×1 = - 0.51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率:[(9.9元+8.59元)/19元-1]×100%= - 2.684%

  当天某正股收盘价格:35元
  行权价:29.9元
  行权比率:(1:0.5)每2份认购权证可按行权价购买1股正股
  当天认购权证收盘价格:4.59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4.59元-(35元-29.9元)× 0.5 = 2.04元
  该认购权证溢价率:[(29.9元+4.59元/0.5)/35元-1]×100%=11.657%

  对冲值量度衍生权证价格相对相关资产价格变动的敏感度。对冲值显示相关资产价格在每一单位的变动下衍生权证理论价值的变动。通常认购权证的对冲值是正数,认沽权证的对冲值是负数。举例,如以某股份发行的认购权证的对冲值为0.5,则股份股价每上升1元,权证价格理论上会上升0.5元;如权益比率为10份衍生权证兑1股,每份权证价格的变动便为0.05元。

  时间递耗值(Theta)

  时间递耗值显示衍生权证剩余时间的变动引致衍生权证价格的变动。由于时间递耗值量度时间递耗对衍生权证的影响,其数值必属负数。举例来说,如每日时间递耗值为-0.0015,即假设其他因素维持不变,权证的价值每日会跌0.0015元。

  杠杆值(Gearing)

  简单杠杆值所计算的是相关资产价格高于权证价格的倍数,计算的方程式为:相关资产的股价/(权证价值畛权益比率)。实际杠杆值则把对冲值计算在内,可以较准确地算出权证提供的实际杠杆作用。实际杠杆值的方程式为:简单杠杆值畛对冲值。举例来说,若实际杠杆值为10,即指如相关资产价格上升1%,认购权证的理论价便会上升10%。

  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上提及的技术性参数会不时改变,只适用于短时间内。

  使用过期数据会导致投资者作出不正确的投资决定。

  行权方式:

  有以下三种行权方式,通过证券信息库的“行业类别”字段发布。

  E (European-style:欧式行权); A (American-style:美式行权); B (百幕大混合式)。

  美式行权:指持有人有权在期权存续期内的任何时候执行期权,包括期前和到期日(即一般情况下,行权起始日=权证挂牌首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

  欧式行权:只能在权证到期日行权(即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

  百慕大混合式:介于美式与欧式之间,持有人有权在到期日之前的一个或者多个日期行权(即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权证到期日)。


  影响权证的因素
  [编辑本段]
  实际交易中,权证价格还要受到:正股价、正股价波幅、权证期限及其执行价格、市场利率和现金股利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1、正股市价
  权证是以正股为基础而产生的衍生产品,正股市价是确定权证发行价格及其交易价格走势的最主要因素。通常,权证发行时正股价越高,认购(沽)权证的发行价格也就越高(低)。类似地,权证发行后随着正股价格的上升(下跌),认股权证的交易价格相应上升(下跌);而认沽证的交易价格走势则刚好相反,随正股价格的上升(下跌)认沽证的交易价格相应下跌(上升)。但上述分析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成立,因为权证(发行或交易)价格的上涨,意味着权证投资成本向正股的投资成本趋近,其回报率会变小,权证逐渐失去其高杠杆特性。

  2、权证有效期
  权证的有效期(发行时已确定)越长,认股(沽)证变为价内的机率就越大,发行价格通常也就越高。而随到期日的趋近,该机率渐小,权证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则相应下降。

  3、权证行使价格
  权证所约定的行使价格越高,意味着该行使价格可能与认购(沽)权证发行或交易时的正股市价之间的价差空间越小(大),则该权证持有人未来行使权证认购(售出)正股所获利润空间越小(大)。故行使价格权越高的认购(沽)权证,其发行或交易价格往往越低(高)。

  4、正股波幅
  正股波动性越大,无论对于认购证还是认沽证,都意味着权证变为价内的机率就越大,因而权证的发行或交易价格都会越高。

  5、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的高低,决定着正股投资成本的大小。利率水平越高,投资正股的成本越大,因而认股证变得较具吸引力,而认沽证的吸引力则相应变小,故认股(沽)证的发行或交易价格就会越高(低)。

  6、预期股息
  一般而言,由于权证无法享有现金股利,因而预期股息越高,对认股证越不利(对认沽证则相反),故认股(沽)证的发行或交易价格就越低(高)。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某些权证的(行使)价格调整条款或是交易所有关规则,遇正股派息时往往会对权证行使价格作相应调整,因而预期股息的高低对权证价格及其走势的影响不大。

  此外,权证的价格往往还要受到权证的市场供求、发行人业绩等因素影响。
  期指与权证功能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定位和功能不尽相同。权证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新颖的对价方式,上市伊始即被确定为中小投资者可以广泛参与的零售产品。在香港市场,权证已经成为现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投资者所喜爱和熟识。而股指期货的产品设计初衷,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回顾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期货市场的起源,就是由于可以为套期保值者回避价格波动风险,才得以迅速发展。
  由于产品定位不同,因此参与方式和门槛也就不同。权证的绝对价格较低,特别是深度价外的认沽证,交易权证所需的资金很少,加之供应量有限,容易形成价格与价值悖离。股指期货参与门槛较高,不仅合约价值较高,对股指期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要求也更高。可以说,并非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股指期货。中小投资者或可通过契约中含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参与。从长远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如香港的恒指期货,市场投资主体就是机构投资者。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统计数据显示,恒指期货的参与者中,机构投资者的成交量占恒指期货总成交量的比例约为70%。
  其次,二者的流通量也不同。目前,我国的权证品种是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权证初始发行数量固定。即使部分权证在创设制度下,权证流通在外的合约份数会增加,但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权证合约数仍然是有限的。因此,如果出现供求失衡,权证价格容易出现大幅上涨,以致偏离理论价值。股指期货则不同,投资者只要缴纳保证金就可以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从理论上而言,只要存在交易对手,股指期货的“供应量”是无限的。因此,靠囤积居奇股指期货合约来影响其价格,在股指期货市场是根本行不通的。
  最后,二者盈利模式不同。股指期货可以卖空获利,而权证则不可以。认沽权证虽然具有对冲正股下跌风险的功能,但是权证本身并不能卖空。当认沽证的价格远远高于其理论价值时,普通投资者不能通过卖空认沽证来盈利。股指期货则不同,投资者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如果投资者看淡远期的沪深300指数,可以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合约来盈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权证与股指期货的定位和功能不同,因此参与主体也不尽相同。股指期货由于供应量无限、具有套利机制,因此盈利模式有别于权证。同时,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较高,沪深300指数市场代表性好,这些都增强了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抗操纵性。权证市场曾经出现的供应量失衡的状况,恰恰说明我国应积极稳妥的发展衍生产品市场,加大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产品创新力度,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和不同类型的投资者需求。

3. 基金公司操作股票都是完全公开的吗?一个账户?机构只能以机构的名义开开一个户吗?

当然不向公众公开,如果是产品形式发行的,通常每个季度会有季报公布,但一般都会这个季度过去20天左右才会公布。
机构可以以产品名义开N多个账户,但不管开几个账户,都是在证监会监管下的,只是公众看不到。

基金公司操作股票都是完全公开的吗?一个账户?机构只能以机构的名义开开一个户吗?

4. 注册股份制公司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最后,说明一点,不管是私营的还是国有的,在法律面前他们都是一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5. 北上广深最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商业计划书编制公司有哪些?

目前国内市场投资信息咨询是企业公司或政府机构单位委托咨询公司对某种产品或行业的市场状况及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产品的销售前景或行业发展变化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论证,供委托公司机构决策参考。咨询公司接受企业或政府机构委托,提供市场投资信息咨询,要明确咨询的目的和内容,在对企业机构的情况初步了解后,双方签订合同,并组织行业市场调查,预测行业市场趋势,最后提出市场投资咨询报告。
1、国研网中心(Drcnet)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简称“国研网”)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北京国研网信息有限公司承办,创建于1998年3月,并于2002年7月31日正式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11年10月顺利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换证年检,是中国著名的专业性经济信息服务平台。
国研网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强大的专家阵容为依托,与海内外众多著名的经济研究机构和经济资讯提供商紧密合作,以“专业性、权威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包容性”为原则,全面汇集、整合国内外经济金融领域的经济信息和研究成果,本着建设“精品数据库”的理念,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独到的专业视角,全力打造中国权威的经济研究、决策支持平台,为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准确把握国内外宏观环境、经济金融运行特征、发展趋势及政策走向,从而进行管理决策、理论研究、微观操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中为咨询(zwzyzx)
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为咨询”)是中国领先的产业与市场研究服务供应商。公司围绕客户的需求持续努力,与客户真诚合作,在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IPO咨询等领域构筑了全面专业优势。中为咨询致力于为企业、投资者和政府等提供有竞争力的调查研究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提升客户体验,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目前,中为咨询的研究成果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3万多家企业,并向海外市场拓展。
中为咨询是以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帮助企业、事业成功、推动社会文明的建设发展,中为咨询的生命在市场,中为咨询的成功就在于帮助别人出主意获得成功;帮助别人成功的业绩越多,深圳中为智研咨询有限公司自身的社会信誉不断提高,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也变大。中为咨询特别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以及这些技术在咨询企业得到广泛应用的时候,中为咨询得益于各种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与不同企业和部门的合作和协调经营。中为咨询注重竞争,更注重合作,注重竞争中的合作。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咨询产品(好的计划、方案),中为咨询人不断改进咨询的工作方式,不仅在观察、分析问题后,以提交建议或咨询报告,更重要的是长期合作。中为咨询向客户提高咨询服务有特定的工作流程。由于咨询的对象和内容不同,流程不尽相同,一般可有12个步骤。中为咨询是通过“知识产品”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中为咨询服务工作最重要一环不是取得报告,而是实施改进方案,把实施方案作为中为咨询服务的重要步骤。
中为咨询始终把引进优秀的研究投资人才作为公司的核心目标之一,中为咨询员工拥有多种专业学历背景:统计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国际贸易学、经济学、社会学、数学等数十个专业。中为咨询现有350名员工中本科以上学历占90%,65%具有双学位、硕士及博士学位。企业大多数员工曾在国内多家知名产业研究所与证券研究机构有过丰富的从业经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是中为咨询的最大财富,也是中为咨询提供优质服务及践行客户价值的保证。中为咨询业务覆盖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辐射全球;公司90%以上的业务主要针对大中华区实施,10%服务于美国、欧洲、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中为咨询在中国大陆32个主要城市设立调查派驻点(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贵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郑州、沈阳等),为客户提供专项调查研究的同时,也为研究咨询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公司拥有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已拥有实施项目的宝贵经验。目前,中为咨询已与国内外数十家专业调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了跨国性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3、万得资讯(Wind)
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Wind资讯)是中国大陆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中心。在国内市场,Wind资讯的客户包括中国绝大多数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在国际市场,已经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中的众多机构是Wind资讯的客户。同时国内多数知名的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和权威的监管机构也是我们的客户,大量中英文媒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经常引用Wind资讯提供的数据。
在金融财经数据领域,Wind资讯已建成国内完整、准确的以金融证券数据为核心一流的大型金融工程和财经数据仓库,数据内容涵盖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保险、期货、金融衍生品、现货交易、宏观经济、财经新闻等领域,新的信息内容及时进行更新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针对金融业的投资机构、研究机构、学术机构、监管部门机构等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Wind资讯开发了一系列围绕信息检索、数据提取与分析、投资组合管理应用等领域的专业分析软件与应用工具。通过这些终端工具,用户可以7x24x365从Wind资讯获取到及时、准确、完整的财经数据、信息和各种分析结果。精于数据,以数据为起点,Wind资讯紧密跟随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不断向新的领域发展,新的产品和服务战略不断在延伸。
4、零点咨询(Horizon)
零点研究咨询是源自中国的国际化数据智能服务机构,旗下包括创新数据开发中心、公共事务数据事业群、商业数据事业群、未来商习院。零点有数累积自零点调查创办以来20多年一手数据收集与处理的经验,拥有服务于国内外规模企业、初创企业与公共服务机构的多元实践,聚焦产品互联网化与服务互联网化,基于多元数据汇集与挖掘,支持经济、社会、文化与政策决策。
零点研究咨询传承于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市场研究与民意调查的本土领导品牌,我们与时俱进从未懈怠,不断超越自己,与数字化时代融合,持续提升我们在专业领域与公众中的品牌声望。20余年的市场研究和社会洞察,成为我们最珍贵的中数据资产,通过新技术应用,融合整个互联网大数据、交互精数据,形成独一无二的数据成果与策略指引。拥有众多国际化背景的高管,作为国际专业组织的中国代表,我们积极参与国际活动与学术论坛,始终保持国际前沿的信息和学术敏感,并根植于对中国本土市场的消费心理、价值观及年代维度上的消费变迁研究,形成独特的适合中国的研究体系。
零点研究咨询拥有一支学科配置整齐、专业人员年轻、国际与国内职员兼有、高度自觉的学习型研究队伍,现有研究人员来源于社会学、统计学、心理学、市场营销、经济学、工商管理与公共管理学、财务投资、计算机科学、法学等相关专业方向,95%以上的全职研究咨询人员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50%以上的研究咨询人员拥有4年以上的专业市场研究经验,30%以上的研究咨询人员具有海外学习背景,团队同仁秉持“勤奋敬业,分享成就”的企业精神,进行持续不懈的业务探索和开拓。

5、新华信(SINOTRUST)
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营销解决方案和信用解决方案提供商,1992年在北京成立。企业收集、分析和管理关于市场、消费者和商业机构的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和技术的整合,提供市场研究、商业信息、咨询和数据库营销服务,协助您做出更好的营销决策和信贷决策并发展盈利的客户关系。企业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拥有600名员工,为各行业的机构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包括汽车、金融、保险、零售、电信、IT、制造业、消费品和贸易。在华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有80%以上使用企业的不同产品和服务。
新华信是中国领先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商。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数据库产品、行业报告、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管理软件,以及相关数据管理技术与营销活动管理服务,为您的信贷管理、营销拓展、行业分析以及竞争监测等提供充分的信息、决策和技术支持。新华信是中国数据库营销领域的先驱。企业提供客户数据整合和清理、客户信息分析、潜在客户数据、数据库技术服务以及直复营销服务,协助您构建完整和单一视角客户信息,做出更好的营销和推广决策,发展盈利的客户关系。新华信是中国领先的市场研究咨询服务提供商。企业提供关于市场环境和消费者行为和态度的信息和分析,协助您在市场进入、市场细分、产品定位、价格策略、营销推广、渠道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好的商业决策。
6、新生代市场监测(Sinomonitor)
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新生代”),成立于1998年,位列中国市场研究行业TOP10,是国内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消费者与媒介研究机构之一。新生代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市场调查和基于数据的研究与咨询服务,主要业务包括市场研究、媒介研究、消费与社会研究,以及营销策略咨询。
2003年,新生代成为国际合资企业,总部设在北京,现已形成以北京、上海、广州三位一体的全国布局,研究网络覆盖全国400多个城市与广大县城和农村。新生代拥有400余名专业技术研究人员和精通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顶级专家顾问团队,并创建了覆盖传媒、广告、公关、营销的研究支持体系。
由新生代率先创立的中国市场与媒体研究(CMMS),中国新富市场与媒体研究(H3),中国无线网民网络行为与动机研究(MMMS),中国互联网研究(IMMS)等一系列自主研究产品已成为中国消费者洞察和媒介策略制定的必备工具和权威标准。以自主研究为基石、共同发展壮大的新生代传统媒体、新媒体研究已成为国际4A广告公司和国内主流媒体公认的领导品牌。与此同时,新生代在烟草、快速消费品、医药、时尚与奢侈品、IT、汽车与消费类电子、金融等领域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在业内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新生代上海分公司是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在中国华东市场的一支重要中坚力量,致力于以汽车、服饰、移动通讯、食品/饮料和零售行业的消费者研究,为很多主流品牌提供全方位的的调研服务。
新生代广州分公司是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在中国华南市场的一支重要中坚力量。10年的发展过程中,新生代广州分公司致力于提供个案专项研究及连续性研究服务,目前已经在快速消费品、媒体、烟草研究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并在房地产、汽车等研究领域或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同时,近年在行业新领域——能源领域上也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新生代广州分公司服务多家知名企业,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知名民企、本土媒体、国际及本土广告公司,项目获取好评同时,也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7、慧聪研究(HCR)
慧聪研究是一家根植于中国、放眼全球,提供大数据与小数据有效结合的洞察研究公司。HCR为企业提供大小数据结合的深度洞察服务。企业的数据既有来自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中沉淀的网民浏览行为、消费行为、舆论文字等海量数据;也有来自于企业内部沉淀的大量用户的购买行为和数据。企业将大量异构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分析、挖掘,通过大数据研究与经典研究相结合的深度洞察服务,为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帮助企业了解他们面对的市场、客户群体、竞争情况等,伴随企业成长的每一步,助力企业成功决策。汽车、通信、家电、科技、金融、医药、媒体、零售、包装消费品、时尚/运动、奢侈品、工业品、公共事务、烟草等,无论您来自哪个行业,HCR专属的行业服务团队始终陪伴着您。
HCR前身为慧聪研究院,2011年,HCR完成MBO,为推动HCR成为行业领军企业奠定了有力基础。2012年,公司引入多位业界重量级专家,并于同年8月与上海DNA合并;2013年,HCR宣布与国内顶级投资机构达晨创投达成融资协议,5000万的金额也成为市场研究行业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2014年11月,HCR完成股份制改造。2015年8月12日,HCR成功挂牌新三板成为国内新三板大数据商业应用第一股。HCR拥有24个行业1159种品类20余万广告主的媒体数据库,连续积累22年行业数据库,1000万中小企业数据库,70万的B2C消费者样本库,100万移动端用户行为追踪panel。具有业界领先的搜索技术、数据挖掘与管理技术、报告电子化平台技术。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广州等地设有8个分公司,拥有市场研究与传播领域的专业技术和研究人员500多名,同时还与行业内的专家、厂商、渠道企业保持着密切的合作,除覆盖全国的市场信息直接调查网络外。
8、赛迪顾问(CCID)
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在业内率先通过国际、国家质量管理与体系标准认证的现代咨询企业,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旗下拥有赛迪经智、赛迪经略、赛迪方略、赛迪设计和赛迪监理五家控股子公司,并在上海、广州、深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贵州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拥有300余名专业咨询人员,业务网络覆盖全国200多个大中型城市。
赛迪顾问凭借强大的国家部委资源支撑、丰富的行业资源和高端专业化人才等竞争优势,面向政府、园区和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研究、转型升级规划、招商引资策略研究、信息化咨询、智慧城市规划、市场投资机会与策略分析、投资可行性研究、运营模式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战略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等现代咨询服务。研究领域涵盖电子信息、互联网、通信、基础电子、装备、消费品、汽车和原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致力成为中国本土的城市经济第一智库、企业管理第一顾问、信息工程设计第一品牌。
9、艾瑞咨询(IResearch)
艾瑞咨询成立于2002年,由杨伟庆发起创立,致力成为中国大数据时代下最佳互联网收视率及消费者洞察公司。艾瑞咨询以“生活梦想科技承载”为理念,为客户提供中国市场最专业的互联网相关领域的数据产品、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助力客户提高对互联网产业的认知水平、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让互联网的力量点燃中国各个行业。
艾瑞办公总部设在北京及上海,拥有一支稳定并具有深厚行业服务经验的管理团队,目前拥有员工超过400名,在广州、深圳、成都、杭州、硅谷、纽约、香港等地设有区域办事机构。艾瑞咨询具有广泛而深度的品牌影响力,艾瑞咨询发布的互联网产业及用户数据被各大媒体引用,在多个领域已经树立数据标准。艾瑞咨询拥有基于个人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不同终端,百万级用户行为监测样本的互联网收视率数据,并在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具有领先的市场地位。艾瑞咨询累计服务超过1000家客户,涵盖多个行业领域,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告及公关、零售及电商、通信、金融服务、投资研究、消费品、政府及公共事业等,客户几乎覆盖中国所有主要的互联网公司、90%的互联网广告代理公司、主要的电子商务企业、主流的投资银行及互联网对冲基金等。在多个互联网公司IPO上市报告中,艾瑞咨询是主要的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方。
10、易观咨询(Analysys)
易观国际成立于2000年,是中国互联网和互联网化市场卓越的信息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每年为来自于全球的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厂商、电信运营商,行业用户、投资机构、政府部门的高级主管,提供包括订阅制的EnfoDes资讯平台和EnfoGrowth专项咨询在内的信息产品,服务及解决方案,借助EnfoShare的展览展示和人脉平台,进一步加强创新者与行业用户、政府机构、投资机构间的深入沟通与合作机会获得。
易观国际吸引了TMT研究、咨询、分析领域的专业人才,在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商业决策优化服务。易观国际的专业队伍80%以上来自于国内外知名学府的博士、硕士,他们不仅具备技术、行业和研究咨询专业背景,还具备丰富的商业经验。在为客户进行商业服务时,他们对整个产业与市场具有深刻的洞察,对企业竞争战略、管理运营具有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得到了海外市场的高度认可。易观商业解决方案是易观国际集团下属的专业咨询公司。经过10年的发展,先后成功为电信、IT、金融等多个行业以及政府部门提供了500个以上的咨询解决方案,在战略咨询、产品规划、市场营销、企业运营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易观智库商业信息服务平台,是一款反映中国新媒体经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电网、物联网等)发展的信息产品。易观智库已成为国内外政府、企业、投资机构以及专业人士了解市场、提升创新力和决策力的首选信息工具。易观智库拥有业内最丰富的内容资源与分析模型、最专业的信息分析与检索工具、最超值的分析师增值服务以及最便捷的定向推送服务。易观智库为客户提供可信、可靠、可用、成本有效的信息和数据,保障您在市场持续发展和剧烈变化的过程中,把握商机、规避风险。

北上广深最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商业计划书编制公司有哪些?

6. 企业股东要退股如何分配?

B要退股的话,就让别的股东拿出钱收购他的股份,别的股东也不愿意收购的话,B投资的共25万要还给B,然后到工商局做减资登记。
盈利185万和公司总资产700万都是公司的财产,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处分。公司的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之后,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分配给股东,决定了分配数之后即按股份比例分配。就你公司而言,可以分的是盈利185万(如果还没提盈余公积的话还要提10%以上的盈余公积),股东开会决定分多少(假如约定分100万),那么B应得100*15%=15万,其他股东分掉85万,公司未分配利润剩下185-100=85万转以后年度分配。
啰嗦一句,分多少利润是公司股东会表决决定的,如果某股东觉得不公平可以到当地法院申诉。
你们什么公司啊,这么好赚,还招不招会计啊?

7. 如果公司一直不年审,会有什么后果?

工商部门提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说得直白一点,如果不年检,你的企业会进入工商局黑名单。同时,企业法人的信用也将受到影响,不能做火车、飞机和老赖欠款差不多,以后买房等都有限制。

扩展资料:
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参考资料: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百度百科

如果公司一直不年审,会有什么后果?

8. 600490 鹏欣资源股是光启技术的第二大股东吗

根本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