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学根源

2024-05-18 10:43

1. 矿山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学根源

一、矿山环境问题的产生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造就了人类社会的工业文明。然而,随着人类物质水平的提高,由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生态问题亦越显突出。在“征服”自然的同时,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自然的“反弹力”,严重制约了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从工业文明进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生态文明,要求资源的利用必须站在生态的高度去进行。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既是一个获取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危害矿区环境的过程。环境资源虽然可以再生,但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其净化、吸纳污染物的能力,即环境容量却不是无限的。随着矿业生产活动的进行,污染废弃物不断增多,环境质量逐渐恶化,环境承载能力遭到削弱,生产发展与环境承载力之间产生了矛盾。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破坏,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洗选加工和闭坑等过程中所诱发的综合环境效应。这些效应可划分为:占用与破坏土地资源、水资源损毁、矿山次生地质灾害、自然景观与生态破坏四大类。占用与破坏土地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数量损失和土地资源质量损毁,前者主要为矿业开发活动占用土地,后者可分为机械破坏和化学污染破坏两方面;水资源损毁包括水资源量损失和水资源质量损毁;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包括突发型地质灾害和缓变型地质灾害;自然景观与生态破坏包括山体景观和生态破坏、山岩裸露、崩塌和边坡失稳等问题。由于我国小矿众多,这种不良影响与破坏更加严重,矿山环境问题不仅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地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矿山环境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1.生产外部性分析
矿山企业在进行采矿活动时,造成了环境破坏和污染,当企业并不为此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时,此时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形成了传统经济学所说的生产外部不经济性,从而造成了市场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矿山环境问题不能通过市场得到有效解决,只能通过政府的微观经济政策加以干预,微观经济学理论提出的建议是:采用税收和津贴、企业合并、规定财产权的办法。
企业合并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规定财产权的办法将在后面进行分析,这里重点探讨采用税收和津贴的办法。税收和津贴的办法是对矿山企业进行收税(主要指公害物品税),然后对受害者进行补贴。这种办法明显存在收税收多少、补贴补多少的问题。税收多了,矿山企业可能减少产量甚至放弃采矿;税收少了,又不足以弥补采矿活动造成的危害。因此,税收的量应该是治理矿山环境的成本,这种治理不是完全的根治,只是治理到生态系统能够自然消化的程度。这是因为减少环境破坏也需要成本,当治理成本超过由于治理而带来的收益时,整个活动是不经济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确定准确的税收,至少应该明确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治理环境破坏的成本和收益,但遗憾的是,无论是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还是环境的成本和收益,都很难定量评估。结果是,市场和微观经济政策都很难有效地解决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
2.科斯定理分析
科斯定理是这样描述的: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际上,外部影响微观经济政策的规定财产权的办法是科斯定理的一种特例。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很小时,只要明确空气、水、土壤等的财产权,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完全可以由市场加以调节,矿山环境的破坏在市场中能得到“恰到好处”的治理。
但是,资产的产权并不是总是能加以明确规定,土壤的产权也许可以明确规定,但空气、水是人们均可使用的公共财产,很难将其财产权具体分派给谁。另一方面,即使空气、水、土壤等都能明确其产权,但这些产权是否能转让却存在疑问,因为这涉及信息充分不充分、买卖双方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存在谈判的人数太多、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都会阻碍财产权的转让。所以,科斯定理也不能有效地解决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
3.生产理论分析
在传统的生产理论中,矿山企业的“投入”仅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各种传统生产要素的消耗,包括生产活动中所消耗的劳动和各种物质产品(如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等),以及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固定资产(如设备、厂房、构筑物等的折旧);而“产出”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得到的市场可销售产品。如果将环境的投入考虑在内,生产函数将变成:
Q=f(L,K,E) (5-2-1)
式中:Q为产出/万元;L为劳动投入量/万元;K为资本投入量/万元;E为环境投入量/万元。
若以此为矿业企业的生产理论,通过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就能够找到一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之路。假设总效益B和总成本C是环境投入E的连续函数,且令N(E)表示净效益,那么矿山企业的最优选择就是使(5-2-2)式最大化。
N(E)=B(E)-C(E) (5-2-2)
N(E)的一阶导数为0,净效益达到最大。从数学分析的角度来说,好像已经有效解决了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然而,在(5-2-2)式中,B(E)与C(E)的函数形式却很难准确得出,原因就是环境的价值E很难准确定量化,即货币化。
环境资源的价值通过环境容量的价值使用成本来体现,目前对环境容量的价值直接货币化还相当困难,因此通常采用间接的度量办法来估计环境资源的价值。如通过估计由于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而引起的对人体健康危害和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估计由于环境质量下降所引起的其他行业收益的减少、计算消除污染所需要的费用等方式来估算环境资源的价值。显而易见,由于存在人的价值观念的不同,加上环境质量下降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和对经济活动造成的损失本身就很难度量,因此环境价值难以准确货币化。
既然环境投入量很难量化,那么(5-2-1)式的生产函数只能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因此,生产理论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
4.博弈论根源
博弈论是分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有效方法,在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上,相互对立的两个利益主体是矿山企业和政府。矿山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少地治理或者不治理环境破坏和污染,政府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力,促使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治理,以维护公共权益。矿山企业和政府在环境问题上是完全对立的,它们都会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政府的措施是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来约束矿山企业的行为,并且经常性地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矿山企业则分析不治理或部分治理矿山环境的后果与治理矿山环境的后果的差异及其风险性,如果在概率上不治理的收益大于治理的收益,矿山企业当然要选择不进行矿山环境的治理,否则选择治理。这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如果政府的制度完善和监督有力,矿山环境应该能得到有效的恢复治理,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在制度的形成上,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博弈各方当事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函数或利益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博弈结果所形成的制度,对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并非最有利。其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的监督很可能显得无力,因为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投入和技术,矿山企业比政府要清楚得多,政府在监督时有可能受到欺骗,况且企业还存在着寻租的可能。
总之,在博弈理论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也存在着难以有效解决的可能。

矿山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学根源

2.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设计和运用矿山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原则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并采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把它作为制定环境政策的基本经济原则。近年来,人们把该原则扩展到:由于环境质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污染者不仅要支付达到环境质量的“可接受状态”的污染削减成本,还应该支付由于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成本;同时,还要进一步把资源利用也纳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该原则将使用者成本纳入到价格体系中,使得价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在确定和选择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预防和预警原则
从侧重治理政策向预防政策的转变是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该原则要求在设计经济政策过程中,在意识到环境问题和资源利用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后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来避免那些可能发生的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包括从源头控制废物的产生并继续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经济效率或费用有效性原则
在环境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所要达到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以及手段实施的相应成本之间的关系。同时,在不产生显著的负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环境决策和强制执行设定在社会能够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体化原则
环境经济政策并非是万能的,每一种经济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应当进行各种手段的组合,寻求一种扬长避短基础上的优势互补。由于环境政策会影响其他因素的变化,具体的经济手段与其他手段或不同经济手段之间组合应用能够产生更有效率的结果。政策一体化的趋势会使不同政策部门、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的其他领域的政策相协调,并有利于开发新的、基础更广泛的经济政策。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
(1)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编制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
(2)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①从矿山环境保护角度,划分出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采矿;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主要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采矿,要有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的可靠措施。②矿山开采区应与工业区、商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重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相分离,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②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③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④矿山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⑤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未经审批或者经审批不合格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补充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重新审批后实施。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证书。编制方案应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执行,编制方案要根据编制规范确定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的级别。一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甲级资质;二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乙级以上资质;三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概况及矿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②矿山开发的技术、方法及其开采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的采矿申请,不予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履行了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确定的环境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给采矿权人。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经采矿许可证发证单位复核并变更后,相应调整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采矿权人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已由提交相同保证金的受让方承担时,才可以依法批准将采矿权转让他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未达到批准的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保证金进行治理。
1.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的探讨
国内有关省市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方式
国内目前已有12个省(市)出台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从有关省市制定的办法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量为依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数额。此种方式可称为“一矿一收式”,它是以矿山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类似于协定的形式确定矿山应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其优点是针对每一个矿山的具体情况,保证征收的金额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业的困难,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后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资金保障;缺点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计算法”。其要点是根据矿种和治理强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矿山的基价(或标准)、影响系数,按照时间、空间考虑的角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
从时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价为不同矿种每生产一吨矿石提取的环境保证金。
从空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式中,标准为单位治理面积(m2)治理费用,视矿种和治理类型而定,影响系数由治理难度和破坏程度而定。这两个参数均由政府管理部门规定。
(3)按矿山企业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此种方法较为简便,缺点是没有考虑不同种类矿山治理难度、破坏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证金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使各个矿山的保证金与实际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这种方式也较少采用。
2.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矿山数量的变化。总体上,矿山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矿山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小。这一特点确定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收取矿山环境保证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都不会很大。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要保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和谐发展,对于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设定,在2015年以前实现矿山环境的根本好转,则必须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环境保证金的收取。
(3)转产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问题。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的需要,有些矿山企业可能需要关闭,但采矿权没到期,企业转产,法人没变,其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如何解决,需有特定的政策。
3.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建议
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适应不同省份、不同情况下矿山的环境治理。下面分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两种情况论述。
(1)生产矿山的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在生产矿山,应从“时、空”两个方面进行征收。在生产矿山已有的环境问题没有进行治理的,需一次缴清该部分治理的保证金,剩余生产年份根据环评和开采方式,对可能形成的环境问题进行预测,估算剩余生产年份治理保证金。其公式为:
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预测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或: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根据环评报告书(表)和矿山开采方式预测的环境问题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或: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预测环境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3)非正常关闭矿山或在环境保证金征收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之内关闭的矿山,根据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如企业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他人治理。
4.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
(1)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标准。保证金征收“标准”是按治理的种类,折合为每单位治理量的费用,如土地复垦,其标准为××元/亩或××元/m2。主要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列于表5-2-1。

表5-2-1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

(2)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是按矿种,按每采出1t矿石提取。其确定的理论公式是: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征收期预估矿山环境治理总费用/征收期矿山矿石生产总量=(土地复垦费+采矿区治理费+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其他)/矿石生产总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矿种的开采规模,矿山环境问题的种类、规模及其治理费用。
(3)矿山环境保证金按产值征收的比例确定思路。按产值征收需要考虑矿种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因此,按产值征收的计算公式需作适当调整:
(年度)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企业年产值×征收百分比×影响系数
这里关键是确定征收百分比和影响系数,下面着重讨论征收百分比。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十一五”至2015年期间,矿山个数、矿山产量、矿业产值均呈下降趋势。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费/“十一五”至2015年矿山总产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间数,则按产值征收的环境保证金百分比约为4%。
(4)影响系数的确定。影响系数是按矿山种类及其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程度而选择的计算参数,同样生产规模的条件下,有的矿种,其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有的则较大。影响系数的大小一是取决于破坏面积,破坏面积越大,则影响系数越大;二是看破坏程度,破坏程度越大,影响系数取值越大。
所以,影响系数可看作破坏面积与破坏程度的函数,计算公式如下:
某矿种影响系数=该矿种矿山环境破坏面积/矿山环境破坏总面积×破坏程度等级值
式中:破坏程度等级值是根据矿山总的破坏情况,将破坏程度分成若干等级最低一级为1,每增加一级,等级值加1。通常情况下,矿山环境破坏程度可分为3级。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在当今强调资源环境并重的时代,特别强调在大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生态环境的保护则必须依靠国家环境政策和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近几年我国探讨建立并积极试点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就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这一制度所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应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它是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
1.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该制度的建立不失为恢复和改善矿山环境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强矿业权人维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又可为切实开展并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积累必要的保证资金。但从目前一些地方实际工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是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要求矿业权人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缴费额度偏低,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际需要;二是各地对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企业征收部分费用,形成矿山环境补偿基金,以保障矿山环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预防和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需要;三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
2.不断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确保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和畅通是实现对矿山环境恢复进行补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国内外的许多理论研究和补偿实践表明,目前对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①采取税收或税收附加等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②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矿山环境产权权能的外溢;③采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④对特定区域的受益单位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及个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补偿基金;⑤出售特许权,即通过将开发特许权出售给个人或单位而实现有偿使用,出售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减损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并将部分开发利润返还给矿山企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⑥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将部分环境产权市场化,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⑦对破坏矿山环境或未依法进行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而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矿山环境复垦植被收取的恢复费用等列入补偿基金;⑧鼓励社会团体、个人赞助。此外还可采取其他渠道。但我国目前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中央和地方)预算资金和矿山企业自有资金两个渠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可以考虑拓展其他资金来源渠道。
3.理顺矿山环境恢复补偿的途径
补偿是实现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会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山企业经营者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平,有利于资源产业的持续发展。从理论上说,矿山环境恢复补偿主要有如下几种主要途径:①对口补偿。这种补偿形式是由资源外部经济的受益者或资源的破坏者向资源外部不经济的受损者或资源的保护者提供补偿。②统筹补偿。由政府主持,主要运用财政杠杆,通过税费征收、转移支付或财政预算等方式实现价值补偿。由于我国目前资源定价和计量技术上存在许多难题,特别是在无法明晰产权界限时,往往只能由政府来进行统筹补偿。③市场替代补偿。把复杂的环境资源计价问题和环境补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而产权所有者可以将部分环境资源市场化,实现资源的市场替代恢复治理,实现自我补偿。
4.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基金
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计划经济时期产生、政策性关闭、责任人灭失等需要政府投入开展治理的矿山环境问题,用基金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①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②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③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5.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实行税制“绿色化”
税收制度“绿色化”就是提高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整个矿山企业税额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税制“绿色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调整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矿山环境税。从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税制“绿色化”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
(1)调整资源税费政策。鉴于资源税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近,可以考虑将矿区使用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但能够起到调节级差的作用,同时也维护了国有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征收管理。
对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企业的开采量。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无论企业是否销售获利,都对资源造成破坏,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采用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能够促使企业考虑市场需求,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应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额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在局部地区做了有益的尝试。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的标准。这一政策为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今后应该完善资源登记的划分方法,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进行调整。
(2)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减免税的优惠形式,采取加速折旧(如:对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社会资产投资等可以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转化为生产产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税)。采矿权人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税收支出等多种优惠形式,可能的情况下,在现有的资源税基础上,设立一个环境资源税税种。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的关系,并探讨将排污收费逐步过渡到环境税之中。
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土地给予优惠政策
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履行合法手续,进行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据废弃矿山区位、资源状况和废弃地的利用方向,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1)对已经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后,土地使用权不变。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经营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确定。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复垦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出租。也可置换破坏的集体耕地,或置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4)对复垦国有矿山废弃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旅游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 论矿山环境保护与绿色矿业和循环经济制度

史登峰 余振国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 矿山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是解决“四矿”问题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我国当前不仅面临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矿产资源大部分紧缺的问题,而且多数矿山也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粗放的矿业开发方式难以继续支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大力提倡和发展绿色矿业,在矿业开发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建立起循环经济体系,并进而提出了发展绿色矿业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绿色矿业 循环经济体系 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矿业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日益重要。目前全国已建成国有矿山1万多座,集体矿山15万多座,个体矿山10万多个[1];我国的矿业规模已居世界第三,每年矿石采掘量超过了60亿t,矿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总值的5%~6%;我国95%的能源和80%的工业原料都依赖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但是,在我国矿业开发中,普遍存在着技术水平不高,粗放式开发使资源严重浪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现象。同时,由于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在矿业开发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与日俱增。而且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数量、矿点、矿种的增大,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的非绿色化和经济体系的非节约型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者面临的难题越来越大、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几乎到了疲于奔命的程度,但矿山环境的老问题没解决,很多新问题又出现了。这不仅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和矿业本身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走绿色矿业之路,并在矿业开发中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达到“五个统筹”的发展要求。
1 矿山环境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绿色矿业和循环经济制度
矿山环境保护捉襟见肘、按下葫芦又起瓢的困难局面说明矿山环境保护仅仅局限于矿山本身永远走不出被动局面,而应该有大思路和更开阔的眼界。具体地说,就是应该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节建立绿色矿业制度,改造目前的整个经济运行体系为循环经济体系。
“绿色矿业”是指在使矿山环境扰动量小于区域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的矿业发展模式[2]。具体而言,绿色矿业是在科学规划指导下和高新技术支撑下,既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又最大限度获得经济效益的矿产资源理性开发的系统工程。提倡绿色矿业政策的实质是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在矿业开发过程中,既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又尽力减轻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协调矿业开发者与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调节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绿色矿业政策包含三个密不可分、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
(1)通过开发前的区域环境容量或承载力评价及矿山环境扰动量评价,建立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开展环境区划,制定绿色矿业规划。
(2)通过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实现采、选、冶过程的小扰动、无毒害和少污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3)通过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现开发前后环境扰动最小化和生态再造最优化。
除此之外,绿色矿业政策的实施还离不开废弃矿产资源的循环再利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支撑,如果不能有效地回收利用废弃资源,不仅会造成废弃物浪费和破坏环境,而且势必在资源浪费的同时使社会经济发展面临日益紧缺的资源压力,矿产资源的开采规模和开采的矿点将不断增多,矿山环境保护的难度和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因此,在施行绿色矿业政策的同时必须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循环规律和方式,用绿色经济运行模式来指导人类的经济活动,利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循环、利用、再循环、再利用,以至形成循环不断的经济过程,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使资源得到最合理的持久利用[3,4]。循环经济模式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废物排放最小化和经济活动生态化为根本目标,强调在物质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自然资源的循环使用和循环替代,而且能够通过废弃物的少排放甚至零排放,有效地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生态环境的循环净化,从而能够推动经济的低代价增长,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循环经济把环境当作了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兼顾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是一种可持续的环保型经济增长模式。其内涵实质是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将清洁生产和废物利用融为一体,实行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从物质流动的方面看,传统经济是一种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由“资源—产品—废物”的开环式经济流程所构成,其特征是高开采、高投入、低利用和高排放。在这种经济模式中,人们依靠的是高强度地开采和低效率地消耗自然资源,同时持续不断地排放废物(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则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式(反馈式)经济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所有的物质和能量得到了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使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以实现经济的质量型增长,从而可从根本上消除长期以来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尖锐冲突,推动传统经济向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环保型经济转型。德国由于推行循环经济,20世纪70年代在GDP增长两倍多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减少了75%,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走环保型经济增长道路,是我们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如果继续按照传统的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来带动经济增长,必然会对我国现有的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更大的浪费和破坏,削弱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发展绿色矿业,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循环型社会之路。
2 绿色矿业与循环经济实现的可能性与条件
实现绿色矿业,前提是建立在环境评价基础上的科学规划,核心是持续创新关键技术。目前的科技水平和知识积累,已为“绿色矿业”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
(1)区域环境承载力和矿山环境扰动评价的理论与实践,近年来取得突破。通过科学标定区域地球化学基线,建立环境评价标准,进行区域环境评价已在一些国家展开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通过矿床地质环境模型研制,进行矿山环境扰动评估,已趋于成熟。
(2)科技进步已使得采、选、冶过程的小扰动、无毒害和少污染成为可能。例如,“硫化矿电位调控浮选理论与技术”已使南京栖霞铅锌矿矿山选矿废水零排放,并节约用水60%~90%;“膏体充填新技术”已基本实现了金川铜镍矿山少污染和无尾矿;铜多金属矿的“地下就地溶出”技术研究正在使资源综合利用与地表生态环境无扰动采掘成为可能。
(3)国内外成功进行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实例不胜枚举。如我国胶东三山岛黄金矿山,通过含氰污水治理与零排放、尾矿资源化利用以及生态再造,变成“花园式”矿山。
因此,从技术上而言,在我国实现绿色矿业,已经具备了充足的基础条件;而且,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国内外实践探索的陆续开展,已经使得绿色矿业的实现由必须变为完全可能。当前需要的是继续从政策层面上加大对绿色矿业发展的支持和引导。
循环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在发达国家已有一定的发展。目前,全世界钢产量的45%、铜产量的62%、铝产量的22%、纸制品产量的35%来自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4]。相比之下,受观念、体制、技术、资金等多种因素制约,我国在矿业开发中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方面还相对落后。但是,中国是世界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最迅速的国家之一,发展循环经济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专家的重视,并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支持。可以说,循环经济理念在中国实现有着良好的主观环境和一定的基础:一是中央提出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这些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了清洁生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开展。二是国家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并取得了较大进展。三是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包括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同时通过综合利用,使废弃物最大限度资源化。四是有关部门正在广东等一些省市建立了循环经济试点。五是目前国内正在大力研究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思路,并且制定了对策措施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未转到体现以全过程控制、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上来,与循环经济的理念相差甚远;二是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三是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四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不完善;五是技术落后,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六是全民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不强。这些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在理论思维、实现途径、操作方式等问题上的借鉴与创新,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3 绿色矿业和循环经济实现的政策保障
3.1 实现绿色矿业的主要政策
加快实施绿色矿业政策,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以引导和保障:
(1)加强区域地质环境容量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确定区域地球化学基线,研制矿床地质环境模型,制定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实现采、选、治,无害无尾矿选矿新技术,选冶介质零排放新技术,以及特殊景观环境(缺水、缺电、高寒、戈壁)矿山采、选、冶新技术的突破,如采矿就地溶出新技术,力争突破我国超大型矿床、国家急缺矿种绿色选冶工艺,为我国矿产开发业的大发展提供技术准备。
(3)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匹配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生态环境重建与环境保护标准,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体系及技术指标。并在国家“环境保护法”指导之下,建立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法规”,以规范并保证矿产资源开发走绿色之路。
(4)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矿山环境管理和土地复垦的监控。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新建矿山项目必须评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对矿山生产中的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进行监督。
(5)设立专项治理基金。通过提高矿产资源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利润留成率、征收矿业开发环境修复费、提留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式筹措资金,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从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耕地占用费、矿山超标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等税费中划出一部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基金;对于矿业企业,可从矿产品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矿业企业的环境治理基金;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问题和损毁土地复垦的治理。
(6)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产业化:主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政府的部分投入,建立专业化公司,促进这一产业的发展。
3.2 建立循环型经济体系的主要措施
走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道路,就要求在矿业生产领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用“绿色技术”改造矿产开发利用产业,建立“资源使用最小化、废物产生减量化和生产过程无害化”的循环生态矿业体系,在工业生产的组织过程中应该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在产品设计中要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物质闭路循环体系,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不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原料,积极采用无害工艺和技术;在生产过程中消除对环境的污染,避免污染转移,为实现污染“零排放”的目标奠定基础。
(2)按照商业贸易规律,将矿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作为“放错地方的资源”进行资源重组,交易给其他企业作为生产原料加以重新利用,而不是简单地将其当作无用的垃圾处理。这种资源重组技术已在日本、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的一些国家得到了应用。
(3)生产出的产品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再循环利用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垃圾”。
(4)依靠科技进步和采用高新技术,通过对资源的再使用和再循环利用的提高来促进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减少和最终处理废物减量化的实现。
在矿业企业的管理方面,要调整结构,改善现有矿业布局,建设生态矿业园区。生态矿业园区建设要有必要的技术支持,要有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产业特征的动态分析,要有矿业园区建设规划,要寻求园区内企业间的关联度,进行产业链接,要建立企业间的生态平衡关系,以实现矿业生产最佳化。生态矿业园区的管理主要从产品—企业—园区这三个层次考虑,即:首先,园区内的企业要尽可能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分析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来开发和生产低能耗、低污染、可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的产品;其次,园区内的企业应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实现清洁生产和污染零排放;第三,园区建设要结合地区经济结构特点和发展方向,建立高水平、高起点的管理模式。
在社会生活方面,首先,要强化立法,尽快制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意识。要大力提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生态文明。将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再使用、资源循环利用等变成全社会的共识。
在政府引导和管理上,积极运用ISO14000的环境质量标准及“3R”(Reduction、Reuse、Recycling)和“4E”(Economy、Energy、Ecology、Efficiency)原则[5,6]。政府有关部门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加强监督检查,根据ISO14000标准和其他相关绿色管理制度,对再生资源企业实施全过程的审核和管理,促进资源不断流动再生,使我国整体资源利用从封闭经济状态转变为开放的良性循环经济模式。
在矿业科技进步方面,加大研究开发能力,努力强化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作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重点,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积极引进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生态循环型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加速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开发生产再循环型产品,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生态转型。
4 前景展望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严重的资源压力和环境危机,已经引起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绿色矿业的发展和循环经济的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成效。有理由相信,通过政策上的继续支持和引导,经过全社会的持续努力,继续加大对其在理论、科研和实践上的投入,绿色矿业政策必能不断得到完善,循环经济体系必将得到建立,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将会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必能走出一条坦途,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的最终实现提供有力的资源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1]张业成,张春山,贾永.加强矿山环境管理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2(1).
[2]曾绵华,范宏喜.拥抱绿色矿业——我国矿山环境面面观.http://www.cigem.gov.cn/html/xgwz/wzl-11.htm.
[3]徐月凤,黄承武.浅析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http://www.sdinfo.net.cn/luntan/content/T4057.htm.
[4]杨履榕,祝圣训.我国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的策略研究.资源开发与市场,2003(5).
[5]隗合明,余明刚,周军等.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资源同步开发探讨.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4(9).
[6]祝圣训,谢芳,董生玉.加拿大废物、废水和废气管理.世界环境,2000(3).

论矿山环境保护与绿色矿业和循环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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