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股份公司能否上市?

2024-05-19 22:50

1. 不是股份公司能否上市?

要上市必须是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有很多手续,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定为2人——50人,而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则为2人以上,还有注册资本股份公司是500万,有限责任公司是3万(特点行业除外)、公司章程、公司设置等等都要变更。还要找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审计等
转型后也不一定就能上市,在各方面要达到要求,像连续三年盈利,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而且要上市要经过证监会批准。
一句话,股份公司可以不上市,也不一定能上市,但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

不是股份公司能否上市?

2. 非上市公司有股份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如果该公司是独资的,不是股份公司,那就没有股份和股东,而上市公司必须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 不是上市公司有股权吗

  公司如果不上市是能够发行股票的,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也有股票。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是不能进入到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的,只能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可以在银行或证券公司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简单理解为私下交易。
   
    股票交易是分为两种的,一种是我们常见的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买卖的股票,这种属于场内交易,另外一种就是上面所说的场外交易,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募集资金,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场外交易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另外,要发行股票必须要满足的一点就是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只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是不具备发行股票的资格的,想要发行股票只能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是上市公司有股权吗

4. 不是上市公司有股权吗

法律分析:有。《公司法》概念中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可以称为“股权”,所以: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有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5. 不是上市公司有股权吗

有。《公司法》概念中公司的股东的权利都可以称为“股权”,所以: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有股权。
一、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
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2、设立方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
3、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
4、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
有限公司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
5、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
6、社会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
二、股权收购合同是否含有潜逃出资
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不属于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司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收购股东的股权。所以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不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股东和股民有什么区别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这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而股民并非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而是民间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股票进行投资的人员的一种称呼,通常来说,股民是购买了上市公司少量的股票,并以赚取股票差价为主的人,以短线投资为主。股民是仅针对于上市公司的一个概念,而不适用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东则是对于无论是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的一种称呼。因此,股民一定是股东,但通常是以赚取股票差价为主、持股时间比较短、投资金额相对较小的股东,但股东就不一定是股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不是上市公司有股权吗

6. 不是股份公司能否上市?

要上市必须是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有很多手续,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定为2人——50人,而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则为2人以上,还有注册资本股份公司是500万,有限责任公司是3万(特点行业除外)、公司章程、公司设置等等都要变更。还要找会计事务所进行资产审计等
转型后也不一定就能上市,在各方面要达到要求,像连续三年盈利,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而且要上市要经过证监会批准。
一句话,股份公司可以不上市,也不一定能上市,但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

7.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股票呢?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辑本段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股票呢?

8. 公司还没上市可以有股份吗

一、是可以的。公司可以在上市前持有股份。 只要是股份制的公司就有股份。 唯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股票此时不能在市场流通和交易。 实名登记股份通常是指工商登记的股份。代表公司部分所有权的股份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部分兑现的股权。二、 股份一般具有以下三种含义: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要素;股份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可以用股票价格的形式表达其价值。拓展资料1、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百分比;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配股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向认股人配股。认购总额超过发行总额的,还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分配方式。股份支付和股份分配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股份分配后,应当将股东姓名记入股东名册。2、股份回收包括免费回收和有偿回收。 无偿撤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撤回分配的股份。 例如,股东自愿无偿返还已分配的股份。 有偿收回,又称“买”、“买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向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资本金的减少可能会影响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因此,《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取得自己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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