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为什么用户名读取不了

2024-05-01 15:43

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为什么用户名读取不了

因为今年以前用专用u盘登录的,现在不用了,不要管用户名能不能读取,能登录就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为什么用户名读取不了

2. 如何安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系统驱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系统驱动:本驱动需要经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批通过才发给你,请先安装国家药监局审批系统驱动!
国家药监局系统驱动:本驱动已开发研制,预计在世界末日后能够研发出来、、、、、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系统密码忘记怎么办

我也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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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医 疗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要经过怎么样的程序?

五、申办程序
    申请前,企业应先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 
    企业办理身份识别系统→企业申请(电子与书面)→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公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证。
    A、 企业申请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用A4纸打印或复印,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报资料目录并注明申请企业名称,用透明拉杆式文件夹按目录顺序装订。
    纸质资料要求(一式一份):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填写后生成打印,已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明确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股东签名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等)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按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及汇总表”的自查评分表(企业负责人签名)。
   (四)人员资质证明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验配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件,个人简历与专职专岗本人承诺书;医疗器械法规、业务技术等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要求:
    a、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了解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b、质量管理人:
    (1)质量管理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标准;
    (2)拟经营二类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具有与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3)拟经营三类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具有与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相关专业,是指与医疗器械关联度较高的学科及专业,主要集中在工学和医学两大学科。工学中的相关学科如:生物工程、材料、机械、仪器仪表、电气信息、化工与制药、工程力学等;医学相关学科如: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学、药学等。
    c、拟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配备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应为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医、技、护人员;拟经营有特殊验配要求医疗器械的,应配备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如助听器企业,以耳科听力学或耳鼻喉科专业为主; 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企业,以眼视光学、视光与配镜专业、眼科学或光学仪器等专业为主。
    d、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验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也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兼岗。
    e、兼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有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f、医疗器械法规培训应提供已参加杭州市医药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医疗器械法规培训证书。
    2、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身份证与相关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
要求:
    承担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经有关部门或生产商、销售商、代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应证明。
    3、仓库保管员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拟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交销售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要求:
    a、拟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具有中等教育以上学历,熟悉产品的主要性能、适应范围和使用要求,了解有关医学知识和相关法规安全要求。
    b、仓库保管员应了解所经营产品的储存条件要求,熟悉产品的有关标识及储存设备、设施的使用。
    4、拟经营无菌器械的,需提供员工的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要求:
    在质量管理、卫生专业技术、验配、验收、养护、保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医疗器械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的工作。
   (五)企业拟注册(经营)、仓库场地的有关证明
    房产证明或房屋租任证或租房合同(需附出租方产权证明),地理位置图、标明使用布局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要求:
    a、房产证明主要指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或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b、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应当一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仓库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c、注册与仓库场所均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房(以核准的房屋性质为依据)。
    d、仓库原则上应与注册(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
   (六)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及各环节相关记录表格的目录;
   (七)分支机构需提供其总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
    有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供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八)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九)所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的企业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已取得营业执照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B、受理
    1、受理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资料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C、资料审查
    审核人员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
    D、现场检查
    按照《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企业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复审申请。
    E、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拟同意发证的,在省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许可证,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拜托各位大神

1、 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措施 2、 制定,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3、 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审定并公布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物目录;批准并公布不中药保护品种;制定并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药品的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决定淘汰药品品种。  4、 制定,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核发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GMP认证证书》。  5、 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审定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药理基地。  6、 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广告进行监督;实施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发布药品质量公报;对违法行为追查其法律责任,决定行政处罚;制定药检所对规定品种进行销售前和进口前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进口。  7、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8、 拟定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9、 组织培训药品监督管理干部。  10、 组织药品质量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方面的国际交流,承办有关国际合作事项。 11、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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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请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怎么样?拜托各位大神

食品药品监督局待遇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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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办理公司的流程是什么?拜托各位大神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外资企业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外资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欲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外资企业年检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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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游乐园游客身份识别系统

拓迪派克家的管理系统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