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2024-04-29 05:03

1. 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有严格审查出质人资格,合理评估股权的价值,审查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等,当事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
一、股权收益权质押需要登记吗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公司股东的股权办理质押过程中,须注意两点,一是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二是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需要注意什么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须符合章程规定等。
三、什么叫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2. 股权质押法律风险有哪些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法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一、股权质押登记法律效力有哪些
股权质押登记法律效力如下:
1、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未清偿的,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2、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4、质权人有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设质股权的权利;
5、质权人对股权有物上代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有什么
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如下:
1、股权需要可转让性,一个财产权要想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素,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质押登记,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3. 股权质押法律风险要点

 股权质押法律风险要点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股权质押法律风险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 
         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 
         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完善质押合同 
         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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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法律风险要点

4.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什么叫股权质押

5. 股权质押风险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
概况起来,主要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已毫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不可能了。

法律依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股权质押风险

6. 股权质押风险

股权质押风险程度受价格波动、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主要有以下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风险: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质押物处置时的风险,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等。防范:1、谨慎选择质押物;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出质。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有哪些

8. 质押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股权价值的风险,若是股权的价值远远低于债务的金额,则剩余部分则是属于普通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在最后一步被清偿。
一、并购贷款需要抵押物吗
不一定,可以几种方式: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九条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原则上,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银行将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二、债转股是利空还是利好
债转股是利空。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化为股权,即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整合后的股权投资现值不低于当前债务价值。
债转股指的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清算组处分公司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1、定额清偿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的财产足以抵偿公司的债务时再依法处分公司的财产,并将属于公司债权人的部分定额偿付给债权人。
2、先债权后股权的原则。即清算组必须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清算组不得在清偿公司债务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
3、风险收益统一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时必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不得违反风险与收益统一的原则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