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时候?

2024-05-04 21:44

1.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时候?

破产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的,由人民法院来召集。而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时候?

2. 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 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律师解答      破产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一般没有限制,在实践中,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要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版权说明: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4. 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1、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2、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3、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4、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5、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7、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5.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

法律分析:(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

6. 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该条表明,只有债权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债权被部分确定的债权人才有表决权,也只有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才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让未确权的债权人表决,有利于防止无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对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债权人事项进行表决,使表决结果更准确反应债权人的意志。在管理人未能及时确权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对未确权的债权人不公,因此,管理人一般应在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的确认。对于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未能确认,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但债权的确认有时是复杂的,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管理人可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对有的债权不能确定,为此,一时不能全部确认的,管理人应努力进行部分确认,以保证债权人至少有相应的会议的人头表决权。2、有担保的债权人除和解及破产重整没有表决权,对其他事项都有表决权,但债权人会议的人数表决基数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数,不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的债权总量。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似乎比较奇怪(这一规定在表决规则中多处存在),一是有担保的债权人为何在表决人数时,其占债权人数总数,但不占债权数量总数,明显不协调,二是同意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表决被计入同意表决的债权额,但其债权额却不计入债权总额的基数,如果一家公司有担保的债权总额和无担保的债权总额数量一样,出席会议的只有有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岂不是债权总额的通过要求就得到满足了。还需要注意的是,第64条还有一个与通常表决规则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人数表决的分母是出席会议的人数,而数量表决分母是全部无担保的债权总额。

7. 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法律分析: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该条表明,只有债权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债权被部分确定的债权人才有表决权,也只有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才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不让未确权的债权人表决,有利于防止无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对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债权人事项进行表决,使表决结果更准确反应债权人的意志。在管理人未能及时确权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对未确权的债权人不公,因此,管理人一般应在债权人会议前完成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的确认。对于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未能确认,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但债权的确认有时是复杂的,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管理人可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对有的债权不能确定,为此,一时不能全部确认的,管理人应努力进行部分确认,以保证债权人至少有相应的会议的人头表决权。2、有担保的债权人除和解及破产重整没有表决权,对其他事项都有表决权,但债权人会议的人数表决基数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数,不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的债权总量。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似乎比较奇怪(这一规定在表决规则中多处存在),一是有担保的债权人为何在表决人数时,其占债权人数总数,但不占债权数量总数,明显不协调,二是同意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表决被计入同意表决的债权额,但其债权额却不计入债权总额的基数,如果一家公司有担保的债权总额和无担保的债权总额数量一样,出席会议的只有有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岂不是债权总额的通过要求就得到满足了。还需要注意的是,第64条还有一个与通常表决规则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人数表决的分母是出席会议的人数,而数量表决分母是全部无担保的债权总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8. 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的,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的时候,或者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