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和留置权能够并存吗

2024-05-05 02:00

1. 民法典质权和留置权能够并存吗

质权和留置权能够并存,且留置权要优先于质权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一、不动产有留置权吗有哪些情况
不动产不存在留置权。本法所称留置,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要交由债权人占有,而不动产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
二、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先后顺序
先成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设立留置权,留置权优先。看抵押权否登记,登记了抵押权先设立情况下抵押权都优先于质权,质权设立先无论抵押权否登记都是质权优先。先成立了留置权,要看谁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钩时动产所有人设立质权抵押权,留置权优先,留置权人设立质权和抵押权,质权和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优先适用留置权然后是质权最后是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质权和留置权能够并存吗

2. 民法典质权和留置权能够并存吗

虽然说质权和留置权都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两者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同一动产设立质权后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优先求偿权。所以说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这一说法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 民法典质权和留置权能够并存吗

法律分析: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应该是指动产,动产如果已经出质,再办抵押的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就会发现押物已经被出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质权和留置权能够并存吗

4.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和质权谁先受偿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如同一财产上既设立了质权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和质权谁先受偿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和质权谁先受偿

6.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和质权谁先受偿

留置权和质权应当是留置权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同一个动产已经设立了质权,但是又被留置的,则该动产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7. 在民法典中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众所周知,在民法中留置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留置权是指对物品进行留置的权利在,则行使留置权的时候,由享有留置权的人行使,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呢?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      (2)主债权的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      5.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三、哪些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设立留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有关法定内容,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违法物权法的有关原则,这样的话不仅会导致有关合同无效,甚至还会引起有关纠纷。以上就是整理的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在民法典中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8. 和质权的区别,留置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一、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三)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四)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一)留置权的从属性又称附属性,是指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须以债权关系的先行存在为必要,其从属于该债权关系。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依法发生的物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或者无效的,不可能发生留置权。受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留置权随之消灭。而且,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性也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人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才能优先清偿。关于留置权是否可以同其他担保物权一样随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留置权的从属性上看,留置权不应当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如果主债务当事人未对债权转移有特殊的规定而且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债权转让时,应当允许债权人一并转让留置权。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担保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时,不影响留置权效力。留置担保债权因超过时效消灭的只是胜诉权,主债权仍然存在,留置权并没有消灭。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留置权的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权利,留置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分割或者部分让与、清偿,留置权均不受影响。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留置物部分灭失、毁损的,其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经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留置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分割以后出现的数个债权人对该留置权形成准共有。各债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对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权利。
3、如果留置物因某种原因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权不受影响。留置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
4、债权中部分受清偿,并不产生留置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于留置物的整体主张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是,如果留置物可以分割为不同部分,且分割后的留置物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仍过分强调留置权行使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未免有失公允。当留置权人的财产为可分物时,为求得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均衡,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