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权威解读

2024-05-02 06:49

1.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权威解读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近日,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23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答: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同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和完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评价考核机制,也被列入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贯彻实施《律师法》,依法推进律师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完善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评价机制,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答:《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原则、考核机关等内容,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第二章考核内容,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具体事项,明确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并细化了各项考核事项的内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等次的设定及其评定标准,明确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并规定了“合格”等次的具体标准和“不合格”等次的具体情形。第四章检查考核程序,规定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的具体制度安排,明确了考核时间、材料报送、初审程序、等次评定、考核公示等操作规程,同时规定了对“不合格”所以及存在问题的“合格”所的处理措施。另外,还对暂缓考核、不接受检查考核等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备案、公告和检查考核情况总结报告等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分所考核、生效日期等内容。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创新与发展?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其目的在于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从制度的基本定位上讲,年度检查考核既不同于年检制度,也有别于评先创优,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创新和发展。一是检查考核方式更加务实。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要对本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同时还要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在此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充分体现了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检查监督的有机结合。二是检查考核内容更加全面。检查考核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全部情况。《办法》关于检查考核内容的设定,有利于引导和督促律师事务所全面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基础性管理作用三是检查考核程序更加严格。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在律师事务所自我总结的基础上,要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和公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与公告等程序,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检查考核的程序和方法更加严谨、客观、公开。四是考核等次及评定标准设计更加科学。立足于年度检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办法》对考核等次及评定标准进行了科学设定。由于考核评价标准具有导向性和可检测性,从而为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规范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增强了该行政规章的现实约束力。问:《办法》在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方面有哪些基本考虑?答: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立足于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办法》明确将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规定为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等。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检查考核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便于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把握、遵循,《办法》又对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列举了检查考核的具体事项。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设定的考核等次及评定标准?答:年度检查考核作为一项工作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关的惩处措施,以起到教育引导、强化管理的作用。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引导的原则,将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设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评定标准。为充分体现设置两个考核等次的目的,同时确保对“不合格”所能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办法》所列“不合格”的情形注意与《律师法》和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并处理好与“合格”评定标准之间衔接问题,做到依法处罚,不留漏洞。此外,在“不合格”情形中设置了弹性条款,以赋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可由其结合当地律师工作实际,合理把握考核标准的具体适用。问:在律师管理工作实践中如何有效发挥检查考核结果的监督约束作用?答:为了强化检查考核的刚性约束力,《办法》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不合格”所的处理措施,明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办法》将“不合格”所的范围限定于极少数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或者不服从监管的律师事务所,为了切实纠正和解决这类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办法》对“不合格”所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由于考虑到《办法》列举的“不合格”的几种情形均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况,不可能也不宜囊括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一些存在一般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被纳入“合格”所的范围,对于这些形式上虽然“合格”、但又确实存在问题的有瑕疵的律师事务所,也应当给予“黄牌”警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督范围,故此,《办法》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处理措施,即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另外,《办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同时还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以加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责任。问:在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何引入社会监督?答:一项好的制度要在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监督,包括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我们在起草制定《办法》时也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并且在相关条款的内容中予以体现,比如,考核结果的公示、公告以及加盖专用章、编制律所及律师名录等,通过这些制度设计确保检查考核工作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进行。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办法》的规定,在整个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要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并向全社会公布,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问: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之间的关系?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存在着关联性。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需要处理好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进行考核的关系。有基于此,《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同时,在检查考核程序一章中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进行年度考核的衔接机制。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权威解读

2.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1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

3.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进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律师质量。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六条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三)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第九条 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执行律师职务。第十一条 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二)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同时废止。

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4.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三)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三)依法纳税的情况;(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六)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七)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八)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考核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第二十条 直辖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由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第三十一条 司法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律师队伍监督工作报告

法律共同体中平等而不可或缺的一员,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我市律师队伍的现状及加强监督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市律师队伍现状分析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队伍不断得到壮大发展,全市现有注册律师216人,律师事务所31所。从我市律师队伍情况看,总体形象是好的积极当好 *** 和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各种民事经济纠纷。为 *** 重大决策和依法治理为羣众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全市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60余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队伍发展的加快,就难免良莠不齐。从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接到举报投诉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律师服务质量不高、收费不明、乱许诺等方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律师平均业务量少。   人们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一是市目前经济还属欠发达地区。律师的业务范围狭窄,其中收入温饱型律师占从业律师的5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提高收入,律师千方百计去寻找案源,诉讼代理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甚至与律师的社会关系直接有关,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律师个人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因此,当事人选择律师时,更注重律师的个人品牌,先是选择律师,然后再选择律师事务所,这也客观上形成两极分化。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所限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出现缺位。根据律师法,首先。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由合伙律师选举产出,选出者既是律师,又是管理者,身份重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难以分开;另一方面,现有的分配制度下,律师事务所主任既没有经济分配权,也没有人事管理权,无法真正行使管理权,造成事务所管理上的诸多空白。  受分配机制影响。律师事务所现行管理机制中的分配制度多以“提成制”为主,其次。所谓“收入分配提成制”指全体执业律师在均无基本工资的情况下,根据各执业律师(含合伙人或合作人、聘用律师)当年业务收入依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其工作报酬。提成制”下造成了1内部约束机制严重缺乏。第一,每个人的收入水平直接与个人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既不分配案源,也不发放工资,事务所不可能以直接的经济手段来约束执业律师,第二,律师在哪个事务所执业已经不太重要,事务所成了每个律师“借壳经营”场所。第三,每个人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不可能把自己承接的案源交与事务所主任分配他人办理,致使事务所实行的统一收案、统一分案流于形式,2内部协作机制紊乱。律师的收入与个人案源的多寡、标的大小直接挂钩,每个人干自己的活、挣自己的钱,这使得部分律师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管是否擅长所有业务全办,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很难再产生事务所内部的协作配合。     二、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性   职责上有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但是律师违纪的问题有些是介于违纪和违法之间,对律师的管理。作为律师管理部门有些“鞭长莫及”由于有些律师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本系统,也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是监察对象,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也难以实施监督。地方各级部门中,对律师这一社会特殊羣体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目前尚缺乏统一认识,手段和制度也不十分得力,缺乏可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的管理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其理由是     1目前对律师的监督存在盲区”   工作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影响很大。不是司法人员,却对司法的结果起着很大的影响;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党和 *** 的形象影响很大;不是社会治安力量但对社会政治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一般人要熟悉的多,有许多个人和团体都不愿意、不敢和他对簿公堂”有的当事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侵害也只好“退避三舍”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羣体。多数只有向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同时这一羣体又是一个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的羣体,其管理的难度相对与文化水平较低的其他羣体又大一些。目前,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虽然立了法,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整体上的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有的职责特别是律师违纪案件查处以及各级管理的范围等问题上,还不十分明确,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盲区”这将大大影响律师队伍建设。有人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监察的内部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律师这个社会羣体要去监督管理是手伸的太长,不该管。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因此,对律师这一羣体,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监督,就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2对律师队伍进行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体现   管理律师无疑是司法行政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律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客体。对他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律师的职业应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理解,这里指的国家”具体应当是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部门。由于律师羣体的特殊性,更有必要从维护法制建设这个角度来加强对他监督和管理。     3加强监督管理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在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的律师队伍。但社会的进步和律师事业本身的发展都要求他还应有更大的作为。当前律师队伍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律师素质低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时有发生。有的只认钱,不真正依法办事;有的热衷于在庭外下功夫;有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进行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有的甚至乘人之危向当事人索要高额诉讼代理费。这些人虽然是律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危害极大,最大的危害莫过于失去人民羣众对律师的信任。本来,人民羣众找律师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挽回损失,找到公平。但由于一些律师的不良行为,使当事人不但没有挽回损失,反而受到伤害,不敢再找律师为其服务。而且这种负面影响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羣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这对律师队伍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因律师事务所体制弊端,分光吃光,不图发展,如不加强对他财务监督,也会滞缓其发展,甚至滋生腐败。     4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查办案件是其基本职责之一。当律师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律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难以或不愿意进行调查处理,律师的违纪自然也必须由监察部门和管理机关一起来进行查处。由于目前律师的管理大部分是块上的管理,无论是管理力量还是监察力量都比较弱,案件发生后难以独立查处。     三、加强律师队伍监督的几点思考      认为应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使律师能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加强对律师的政治领导。法律是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当今中国,法就是中国 *** 领导下的各族人民意志的体现。由此,法的执行过程中也必须体现这一意志。要求我律师队伍也必须是党的领导下为维护法律公正而工作,因此在律师队伍中要有比较健全的党组织并将其融入司法行政系统党组织的序列之中,以便加强领导和党内监督,使律师队伍能始终有正确的领导,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最终达到维护法律公正这一目的一是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要适当注意党员的结构;二是注意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市律师党的建设工作发展较快,符合条件的20家律师事务所全部单独建立党支部,还建立联合党支部3个,使每一名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  重建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整体、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新机制。对于公共费用,2加大律师所内部管理模式的改革。一要加大事务所分配制度的改革。分配机制上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分配原则。应由事务所统一承担,并保留适当足够的提成”作为风险和发展基金,对合伙人和合作人采取将薪酬与全年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年薪的发放通过严格考覈积分进行,实行逐年考覈,逐年浮动。对非合伙人可选择采用“基本工资加奖金”固定工资制”基本工资加部分提成”等分配方案。对聘用律师发放固定的工资,同时承办案件给予办案补助。二要变革内部管理模式。实行“专业化管理”即将执业律师与管理者的职能相分离,管理者可由律师或非律师担任,使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相结合,达到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  绝大多数要靠律管部门来管理处置,3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律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律师队伍中发生的问题。纪检监察对律师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对律师管理部门在对律师管理中是否严格管理进行监督。一是把住律师“进口”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注册,律师资格的审查、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等环节中,都由纪检监察和律师管理部门一起研究,共同审覈。二是建立律师诚信档案。三是对律师队伍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后,将情况反馈给相关的律管部门,逐级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违纪的有律管部门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做法既对律师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查处,同时也对律师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4运用财务审计的手段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队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往往都和财务有关。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可以发现掌握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中是否依法纳税,财务管理是否有漏洞以及个人收支情况、发展基金积累是否合理合法等,不仅可以从经济监督的角度来预防律师队伍个别人犯错误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稳步健康发展,还可以为领导如何加强对律师队伍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监督力度。对律师队伍中个别人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加强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手段,5查处律师队伍中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过查处案件,起到警示作用,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律师的违纪,教育一片。但对案件查处问题有两大难点,其一,对律师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查处,查到哪一级还无法可依。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查处工作中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其二,块上管理的律师发生违纪违法往往涉及几个地方,多个部门,其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否直接查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司法部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律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这类问题上的管辖。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律师工作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对他工作满意与否,6公开法律服务有关事项。羣众最有发言权。但目前很多羣众对如何请律师,如何付费等知之甚少,往往在事后引起纠纷,也有的律师规定私下收费,最后当事人觉得上了当,受了骗。就不断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不但影响到机关正常办公,而且使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大受损害。对于此问题,认为一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律师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收费方法、标准等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当事人能明明白白。二要进行法律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开,请社会监督。对涉及带违纪违法的问题,及时由律管和纪检监察部门来查处。从总体上加大监督力度,把预防的工作做在前面,关口前移。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作为直接面向羣众服务的律师队伍的行风建设,7结合行风评议。为羣众特别关注。现在律师纠风工作一般放在年检注册时进行,这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法律服务的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和特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重点的整顿和治理。例如,当前对律师收费问题和服务不到位问题羣众反映较大,就应根据这个问题,重点调查,否按规定收费和收了费是否为当事人办了事。这种调查不能局限于在律师事务所内,而应涉及法院、当事人等,才能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才能治住问题的症结” 
   

律师队伍监督工作报告

6. 律师队伍监督工作报告

   法律共同体中平等而不可或缺的一员,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我市律师队伍的现状及加强监督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市律师队伍现状分析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队伍不断得到壮大发展,全市现有注册律师216人,律师事务所31所。从我市律师队伍情况看,总体形象是好的积极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各种民事经济纠纷。为政府重大决策和依法治理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全市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60余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队伍发展的加快,就难免良莠不齐。从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接到举报投诉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律师服务质量不高、收费不明、乱许诺等方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律师平均业务量少。 
     人们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一是市目前经济还属欠发达地区。律师的业务范围狭窄,其中收入温饱型律师占从业律师的5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提高收入,律师千方百计去寻找案源,诉讼代理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甚至与律师的社会关系直接有关,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律师个人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因此,当事人选择律师时,更注重律师的个人品牌,先是选择律师,然后再选择律师事务所,这也客观上形成两极分化。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所限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出现缺位。根据律师法,首先。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由合伙律师选举产出,选出者既是律师,又是管理者,身份重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难以分开;另一方面,现有的分配制度下,律师事务所主任既没有经济分配权,也没有人事管理权,无法真正行使管理权,造成事务所管理上的诸多空白。
     受分配机制影响。律师事务所现行管理机制中的分配制度多以“提成制”为主,其次。所谓“收入分配提成制”指全体执业律师在均无基本工资的情况下,根据各执业律师(含合伙人或合作人、聘用律师)当年业务收入依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其工作报酬。提成制”下造成了1内部约束机制严重缺乏。第一,每个人的收入水平直接与个人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既不分配案源,也不发放工资,事务所不可能以直接的经济手段来约束执业律师,第二,律师在哪个事务所执业已经不太重要,事务所成了每个律师“借壳经营”场所。第三,每个人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不可能把自己承接的案源交与事务所主任分配他人办理,致使事务所实行的统一收案、统一分案流于形式,2内部协作机制紊乱。律师的收入与个人案源的多寡、标的大小直接挂钩,每个人干自己的活、挣自己的钱,这使得部分律师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管是否擅长所有业务全办,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很难再产生事务所内部的协作配合。
      二、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性 
     职责上有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但是律师违纪的问题有些是介于违纪和违法之间,对律师的管理。作为律师管理部门有些“鞭长莫及”由于有些律师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本系统,也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是监察对象,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也难以实施监督。地方各级部门中,对律师这一社会特殊群体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目前尚缺乏统一认识,手段和制度也不十分得力,缺乏可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的管理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其理由是
      1目前对律师的监督存在盲区” 
     工作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影响很大。不是司法人员,却对司法的结果起着很大的影响;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很大;不是社会治安力量但对社会政治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一般人要熟悉的多,有许多个人和团体都不愿意、不敢和他对簿公堂”有的当事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侵害也只好“退避三舍”,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多数只有向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同时这一群体又是一个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其管理的难度相对与文化水平较低的其他群体又大一些。目前,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虽然立了法,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整体上的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有的职责特别是律师违纪案件查处以及各级管理的范围等问题上,还不十分明确,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盲区”这将大大影响律师队伍建设。有人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监察的内部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律师这个社会群体要去监督管理是手伸的太长,不该管。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因此,对律师这一群体,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监督,就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2对律师队伍进行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体现 
     管理律师无疑是司法行政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律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客体。对他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律师的职业应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理解,这里指的国家”具体应当是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部门。由于律师群体的特殊性,更有必要从维护法制建设这个角度来加强对他监督和管理。
      3加强监督管理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在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的律师队伍。但社会的进步和律师事业本身的发展都要求他还应有更大的作为。当前律师队伍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律师素质低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时有发生。有的只认钱,不真正依法办事;有的热衷于在庭外下功夫;有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进行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有的甚至乘人之危向当事人索要高额诉讼代理费。这些人虽然是律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危害极大,最大的危害莫过于失去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信任。本来,人民群众找律师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挽回损失,找到公平。但由于一些律师的不良行为,使当事人不但没有挽回损失,反而受到伤害,不敢再找律师为其服务。而且这种负面影响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这对律师队伍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因律师事务所体制弊端,分光吃光,不图发展,如不加强对他财务监督,也会滞缓其发展,甚至滋生腐败。
      4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查办案件是其基本职责之一。当律师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律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难以或不愿意进行调查处理,律师的违纪自然也必须由监察部门和管理机关一起来进行查处。由于目前律师的管理大部分是块上的管理,无论是管理力量还是监察力量都比较弱,案件发生后难以独立查处。
      三、加强律师队伍监督的几点思考 
      认为应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使律师能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加强对律师的政治领导。法律是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当今中国,法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意志的体现。由此,法的执行过程中也必须体现这一意志。要求我律师队伍也必须是党的领导下为维护法律公正而工作,因此在律师队伍中要有比较健全的党组织并将其融入司法行政系统党组织的序列之中,以便加强领导和党内监督,使律师队伍能始终有正确的领导,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最终达到维护法律公正这一目的一是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要适当注意党员的结构;二是注意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市律师党的建设工作发展较快,符合条件的20家律师事务所全部单独建立党支部,还建立联合党支部3个,使每一名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
     重建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整体、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新机制。对于公共费用,2加大律师所内部管理模式的改革。一要加大事务所分配制度的改革。分配机制上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分配原则。应由事务所统一承担,并保留适当足够的提成”作为风险和发展基金,对合伙人和合作人采取将薪酬与全年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年薪的发放通过严格考核积分进行,实行逐年考核,逐年浮动。对非合伙人可选择采用“基本工资加奖金”固定工资制”基本工资加部分提成”等分配方案。对聘用律师发放固定的工资,同时承办案件给予办案补助。二要变革内部管理模式。实行“专业化管理”即将执业律师与管理者的职能相分离,管理者可由律师或非律师担任,使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相结合,达到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
     绝大多数要靠律管部门来管理处置,3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律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律师队伍中发生的问题。纪检监察对律师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对律师管理部门在对律师管理中是否严格管理进行监督。一是把住律师“进口”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注册,律师资格的审查、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等环节中,都由纪检监察和律师管理部门一起研究,共同审核。二是建立律师诚信档案。三是对律师队伍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后,将情况反馈给相关的律管部门,逐级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违纪的有律管部门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做法既对律师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查处,同时也对律师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4运用财务审计的手段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队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往往都和财务有关。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可以发现掌握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中是否依法纳税,财务管理是否有漏洞以及个人收支情况、发展基金积累是否合理合法等,不仅可以从经济监督的角度来预防律师队伍个别人犯错误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稳步健康发展,还可以为领导如何加强对律师队伍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监督力度。对律师队伍中个别人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加强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手段,5查处律师队伍中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过查处案件,起到警示作用,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律师的违纪,教育一片。但对案件查处问题有两大难点,其一,对律师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查处,查到哪一级还无法可依。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查处工作中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其二,块上管理的律师发生违纪违法往往涉及几个地方,多个部门,其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否直接查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司法部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律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这类问题上的管辖。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律师工作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对他工作满意与否,6公开法律服务有关事项。群众最有发言权。但目前很多群众对如何请律师,如何付费等知之甚少,往往在事后引起纠纷,也有的律师规定私下收费,最后当事人觉得上了当,受了骗。就不断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不但影响到机关正常办公,而且使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大受损害。对于此问题,认为一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律师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收费方法、标准等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当事人能明明白白。二要进行法律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开,请社会监督。对涉及带违纪违法的问题,及时由律管和纪检监察部门来查处。从总体上加大监督力度,把预防的工作做在前面,关口前移。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作为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律师队伍的行风建设,7结合行风评议。为群众特别关注。现在律师纠风工作一般放在年检注册时进行,这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法律服务的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和特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重点的整顿和治理。例如,当前对律师收费问题和服务不到位问题群众反映较大,就应根据这个问题,重点调查,否按规定收费和收了费是否为当事人办了事。这种调查不能局限于在律师事务所内,而应涉及法院、当事人等,才能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才能治住问题的症结”

7. 律师每年都要考核吗

不用的。
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就“律师”的任职资质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每年都要考核吗

8. 律师每年都要考核吗

不用的。

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摘要】
律师每年都要考核吗【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我是百度知道特约顾问赵老师,你可以叫我小赵。你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为你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回答】
不用的。

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基层法律服务所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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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多久考核一次【提问】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是一年,一年年审一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律师证需要年审吗律师证连续2年不年检,受理。【回答】
亲,如果我的回答帮助到您了, 请您结束咨询后给个赞哦,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追问哦!祝您生活愉快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