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05 21:39

1. 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第11号令颁布施行的《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必须每月预留失业保险费,并按季向失业保险机构交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范围和标准为: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二)三资企业按中方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其经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全部劳动全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经计算。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核定标准后按标准征收。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属于本条缴费范围并符合《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第三条 单位每季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于每季度次月8日前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存入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具体收缴结算方式按昆劳人就(1994)01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县区失业保险机构按季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于每季次月二十日前按所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上交市失业保险机构,调剂使用。第五条 县区失业保险机构按年度征收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一至八提取管理费。
  各县区失业保险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的确定,由各县区失业保险机构提出报告,经县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由市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批准。
  市失业保险机构管理费比例的确定,由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市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管理费的使用按昆劳人就(1994)02号文件规定执行。年终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六条 各县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大于收入时,先动用历年结余(包括已提取尚未使用的管理费、转业训练费)。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的,报请市失业保险机构调剂解决。市调剂后还不够使用时,按企业税赋关系分别由各级劳动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七条 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的职工,跨县区调动的,失业保险金按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及该单位缴纳职工的人均数划转。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应随有关失业材料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方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单位填写《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一式三份,并携带失业人员的档案等材料,于15天内向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申请,同时通知失业人员本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办移交申请的,失业保险机构不再受理。
  (二)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在接到单位移交的失业人员有关材料后,要认真审核。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出具《档案传递通知书》,并按户籍所在地将接收的档案和《失业人员花名册》转送到有关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同时划转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县区失业保险机构要逐人按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专长、劳动技能、健康状况、家庭人口和就业要求等进行系统详细的登记,建立台帐、立档和分类建卡,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四)失业人员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的一个月内持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册、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照片三张,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发给《昆明市失业人员手册》。
  (五)失业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凭《昆明市失业人员手册》到县区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失业人员因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领取救济金时,可以委托他人凭《昆明市失业员手册》及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代为领取救济金。
  (六)失业人员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或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不按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其未领取的救济金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转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
  (一)符合提前退休或退养条件者;
  (二)因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精神病、麻疯病和患绝症等病患者;按规定达到病休条件或患病治疗期尚未终结者;
  (四)司法部门立案审查或有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尚未作出结论者;
  (五)所在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因单位弄虚作假确定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机构发现后,即退回原单位。已发放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赔偿。

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 昆明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二、领取标准昆明市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领取标准为昆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领取条件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五、领取材料
1、《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5、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书》或《外来务工人员失业证明》;
6、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六、领取流程
1、查验身份,审核申领条件;
2、出具决定书;
3、申领结果,业务办结。1)申请人获得《失业保险待遇不予计发决定书》申领失败;2)申请人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申领成功社保机构于次月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银行账上。
七、领取地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或春融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楼咨询电话:0871-
63331166,12333昆明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3. 在昆明怎么办理失业保险

一、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昆明市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领取标准为昆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四、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5、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书》或《外来务工人员失业证明》
6、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五、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查验身份,审核申领条件
2、出具决定书
3、申领结果,业务办结。
1)申请人获得《失业保险待遇不予计发决定书》→申领失败
2)申请人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申领成功→社保机构于次月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银行账上。
六、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或春融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楼
咨询电话:0871-63331166,12333
七、昆明能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人群有哪些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八、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九、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注意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在昆明怎么办理失业保险

4. 昆明市失业保险查询

昆明失业保险查询
今年昆明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增加80到100元
  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出消息,继2011年9月起调整云南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后,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全面调整。调整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
  2011年9月云南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50元、845元、720元;一、二、三类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元、8元、7元。昆明执行一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昆明某企业的一名打工者,如果老板所付月薪低于950元,那就违反了云南省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反映。
  随着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据悉,调整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80元增加到67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40元。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介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适时调整,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与关注,也是居民增收工作中“建立失业保险"一年一调"制度”的体现。
  省人社厅表示,此次调标考虑了全省最低工资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的是切实保障云南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 昆明市失业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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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失业保险查询今年昆明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增加80到100元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出消息,继2011年9月起调整云南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后,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全面调整。调整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2011年9月云南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50元、845元、720元;一、二、三类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元、8元、7元。昆明执行一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昆明某企业的一名打工者,如果老板所付月薪低于950元,那就违反了云南省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反映。随着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据悉,调整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80元增加到67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40元。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介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适时调整,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与关注,也是居民增收工作中“建立失业保险"一年一调"制度”的体现。省人社厅表示,此次调标考虑了全省最低工资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的是切实保障云南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昆明市失业保险查询

6. 在昆明怎么办理失业保险

一、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昆明市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领取标准为昆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四、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昆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5、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解约通知书》或《外来务工人员失业证明》
6、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五、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查验身份,审核申领条件
2、出具决定书
3、申领结果,业务办结。
1)申请人获得《失业保险待遇不予计发决定书》→申领失败
2)申请人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申领成功→社保机构于次月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银行账上。
六、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或春融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楼
咨询电话:0871-63331166,12333
七、昆明能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人群有哪些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八、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九、昆明失业保险金领取注意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7. 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制度,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和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
  (一)有《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职工;
  (二)本人申请并经企业(单位)同意辞职的职工;
  (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每年按职工总数2%以内转到社会失业的职工;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
  (一)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
  (二)擅自离职的;
  (三)所在企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季)代为扣缴,转入该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三级管理,两级调剂,财政补贴”的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劳动部门统一筹集。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留县(市、区)统筹使用;20%上缴地、州、市劳动部门;10%由地、州、市劳动部门代收上缴省劳动部门。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分别用于地、州、市内各县(市、区)之间和全省各地、州、市之间的调剂。
  (二)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可以向地、州、市劳动部门申请调剂;地、州、市劳动部门调剂有困难或者不敷使用时,可以向省劳动部门申请调剂;省、地两级调剂仍有缺口时,分别由同级财政补贴。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可以采取购买国家债券等多种形式保值增值。增值收入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 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各项财经纪律。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收支的监督。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开支项目;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内待岗人员的工资性补助;
  (三)企业(单位)接收失业职工的安置补助费;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失业救济金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发给失业职工。其支付期限和标准,首次失业的,按照失业职工离开企业(单位)前的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再次失业的,按照各次重新就业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一)工作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发给6个月,每月标准65元;
  (二)工作2年以上不满5年的,满2年发给8个月,满3年发给10个月,满4年发给12个月,每月标准75元;
  (三)工作满5年的,发给13个月,从满6年起,工作每满1年增加1个月最多发给24个月,每月标准85元。
  发放失业救济金时,不扣除企业(单位)已发给本人生活补助费的月份数。
  省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城乡居民生活费用增长情况按规定比例调整失业救济金标准。第十一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还应当享受以下待遇:
  (一)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8元,实行包干使用。因病到指定的县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个人确无能力承担医疗费的,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死者丧葬补助费,因公死亡的发给500元;非因公死亡的发给400元;
  (三)抚恤费按本人生前所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一次性发给。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计发;非因公死亡的按10个月计发。

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8. 昆明市失业保险查询

昆明失业保险查询今年昆明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增加80到100元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出消息,继2011年9月起调整云南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后,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全面调整。调整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2011年9月云南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一、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50元、845元、720元;一、二、三类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9元、8元、7元。昆明执行一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昆明某企业的一名打工者,如果老板所付月薪低于950元,那就违反了云南省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反映。随着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据悉,调整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650元增加到75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50元增加到630元;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失业保险金最高档次由原每人每月580元增加到670元,最低档次由原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40元。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介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适时调整,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与关注,也是居民增收工作中“建立失业保险"一年一调"制度”的体现。省人社厅表示,此次调标考虑了全省最低工资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的是切实保障云南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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