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开健康证明?

2024-05-15 11:17

1. 怎么开健康证明?

我记录了我返城复工开健康证明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怎么开健康证明?

2. 健康证明怎么开?

1、办理健康证需要到所在地本市的疾病预防控中心办理;
2、到达疾病预防控中心可以直接去收费处买取办理健康证的表格也可以从入口处的窗口询问下如何办理;
3、买取表格之后在健康证明办理处填写,注意工作地址一定要填写,自己开店写店铺的地址,去公司上班写公司的地址,其他按照给出的示例表填写;
4、填写完毕,按照办理健康证窗口处的提示,前往抽血室进行抽血化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指出:预包装食品不属于直接入口的食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人员不需要取得健康证明。




扩展资料:

一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将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作为行政许可的先决条件。我们立即予以纠正,明确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为前提。组织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许可经营业务进行相互评比、自查。

根据“整改报告”,市场监管局还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减少企业的启动时间并严格履行承诺,为了回应公众的担心长时间申请营业执照和许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健康证明

3. 健康证明怎么开?

健康证明一般在疾控中心和指定医院办理,具体情况到现场咨询。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健康证明怎么开?

4. 健康证明怎么开

办理健康证明的方式:1、办理健康证需要到所在地本市的疾病预防控中心办理;2、到达疾病预防控中心可以直接去收费处买取办理健康证的表格也可以从入口处的窗口询问下如何办理;3、买取表格之后在健康证明办理处填写,注意工作地址一定要填写,自己开店写店铺的地址,去公司上班写公司的地址,其他按照给出的示例表填写;4、填写完毕,按照办理健康证窗口处的提示,前往抽血室进行抽血化验。一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将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作为行政许可的先决条件。我们立即予以纠正,明确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为前提。组织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许可经营业务进行相互评比、自查。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健康证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健康证,则另一种是食品健康证,是做饮食行业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 健康证明怎么开?

1、办理健康证需要到所在地本市的疾病预防控中心办理;
2、到达疾病预防控中心可以直接去收费处买取办理健康证的表格也可以从入口处的窗口询问下如何办理;
3、买取表格之后在健康证明办理处填写,注意工作地址一定要填写,自己开店写店铺的地址,去公司上班写公司的地址,其他按照给出的示例表填写;
4、填写完毕,按照办理健康证窗口处的提示,前往抽血室进行抽血化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指出:预包装食品不属于直接入口的食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人员不需要取得健康证明。




扩展资料:

一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将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作为行政许可的先决条件。我们立即予以纠正,明确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为前提。组织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行政许可经营业务进行相互评比、自查。

根据“整改报告”,市场监管局还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减少企业的启动时间并严格履行承诺,为了回应公众的担心长时间申请营业执照和许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怎么开?

6. 健康证明怎么开

办理健康证明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名单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到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部批准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先去前台询问工作人员具体流程。

一般都是去领表处领取表格,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贴上照片(有的地方给免费照相,自己问一下),然后去划价处划价、再去交费处缴纳体检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的规定,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7. 开健康证明需要什么

办理健康证的时候,当事人一般需要携带身份证、2张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照片通常是用来贴在健康证上的。当事人最好还要带上现金和银行卡,因为许多体检中心目前还不支持扫码支付。健康证一般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护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开健康证明需要什么

8. 开健康证明需要什么?

健康证明可以到当地疾病防控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健康证。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需要携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各项检查。
一、午托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携带上述文件到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
二、食品健康证怎么办理
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人员名单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办理健康证前先进行健康查体。 
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
3、内、外科常规体检。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
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将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辖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健康证明。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
三、养猪多少头以上需要办营业执照
养猪100头以上需要办营业执照。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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