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微信服务号,慈善协会应该选择哪个主体类型?

2024-05-17 20:28

1. 注册微信服务号,慈善协会应该选择哪个主体类型?

  1、慈善协会的性质和概念: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2、慈善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服务,促进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3、慈善协会的职能:(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经注册登记所在地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望采纳,谢谢

注册微信服务号,慈善协会应该选择哪个主体类型?

2. 微信朋友圈可否募捐 还需法律实施细则

微信圈可否募捐,还需要法律实施细则来明确,因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做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我们原来基金会分为公募和私募,在国际上很少这么提。什么是公,什么是私?都是为了公益慈善事业。所以现在把非公开募捐改称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动面向特定的募捐对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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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明确,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参与了慈善法草案从起草、一审、二审到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全过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现有的规制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开募捐行为,让募捐步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以保护爱心人士的爱心不被欺骗。郑功成强调,慈善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提供了基本的法制环境,有助于民间慈善力量规范、健康地发展。

  谈网络募捐

  不是任何网络平台都可以

  南都:最近广东佛山有个案例,当事人为了给女儿治病,在众筹平台上募捐,这种众筹式的募捐可以吗?

  郑功成:慈善法草案规定得很清楚,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捐。网络募捐要进入有序状态,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在任何网络平台上进行募捐的,而是只有依法成立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不仅如此,可以进行网络募捐的网络平台也必须是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慈善组织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这样规制是既要促进网络慈善活动健康发展,也要杜绝鱼龙混杂的现象,并要求互联网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民政部门也可以指定类似于腾讯这样已经开展公益活动的网站作为网络募捐的指定平台。

  南都:那今后针对类似的众筹平台,是不是会有一系列整改工作?

  郑功成:法律通过以后,这方面的监管肯定会加强。

  南都:如果以个人名义直接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募捐信息,会违法吗?

  郑功成:微信圈可否,还需要法律实施细则来明确,因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做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根据慈善法草案的规定,公开募捐必须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这只能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这种资格的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果基于慈善目的,这些组织与个人可以寻找合法且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南都:怎么区分个人求助还是慈善募捐?

  郑功成:慈善法草案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个人求助是在有限的范围里解决个人问题。乐善好施、互助友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法律不禁止个人求助,更提倡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同事之间互助友爱。

  南都:佛山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善款没用完女儿就去世了,之后女孩家人微信晒起出国旅游以及各种美食的照片,引起争议,虽然其父极力否认滥用善款,但仍有不少网友质疑。这种事怎么处理呢?

  郑功成:这个案例属于民间的纠纷,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不对称,涉及到剩余善款就比较难以监管。你让他退回,怎么退回呢?也不可能一个一个去打官司。所以我们一直特别强调理性慈善,通过慈善组织来参与慈善事业可以更好。当然,个人求助与民间的互助友爱是一种传统美德,还要继续弘扬。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为什么要规定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捐?这样的方式最为稳妥。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剩余善款怎么处置,草案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即使出了问题,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总能找到责任者加以问责。如果个人进行募捐,特别是个人在网络进行募捐,谁来监督?现实中不乏欺诈性募捐的个案,或者做了好事还引发爱心官司的事例。

  慈善事业有特殊性,可能100个案例中99个都是善意的,但只要出现1个欺诈性的,就会伤害社会上的很多爱心人士,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他们的信心。现有的规制,不仅是为了规范公开募捐行为,让募捐步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更是为了保护爱心人士的爱心不被欺骗。

  大家对慈善组织存在不信任,这是现实,但我认为,法律通过之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会有提升。因为法律已经确定了基本的准则,公众与媒体都可以充当啄木鸟,民政部门也有了监管的依据与权威,如果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必定要受到处罚。

  南都: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来公募,要走什么流程?找不到慈善组织怎么办?

  郑功成:个人跟慈善组织具体怎么合作,下一步可能需要民政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规程。如果找不到或者慈善组织不愿意合作,当然不能进行公开募捐,但可以把这个信息告诉媒体和相关的慈善组织,让他们来推动。逐步地实现组织化,才能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管,才能还慈善领域一个博爱氛围与向善境界。

  谈信息公开

  为突显重要性单列一章

  南都:慈善事业的信息公开很受关注,立法过程是怎样的?

  郑功成:信息公开在立法过程中是特别受重视的,对于是否要单列一章,开始是有分歧的。有人觉得分散在各章更好,比如设立慈善组织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开展慈善项目由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可以让人更加一目了然。

  但是这种分散的写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所以现在单列一章,就是希望引起公众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少有的。

  南都:过去也一直强调信息公开,草案的进步之处在哪里?

  郑功成:草案的作用是,把信息公开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监管部门有了充分的依据,公众与媒体也有了判断的标准,不公开就是违法。以前对慈善组织虽有年检制度,但是全靠慈善组织自觉,有些背景特殊的慈善组织,几年不交年度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拿它们也没办法。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就可以进行吊销资格等处理。

  南都:草案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怎么保证信息公开没有水分?

  郑功成:监管部门一定要监管到位,不能当“稻草人”。近来民政部处罚了一些社团,有的社团甚至都被取缔了,这就很好。对于慈善组织,民政部门要严把登记关、公募关、税收减免关、运行监督关和违法处罚或者法律责任关。至于信息公开的渠道,民政部门要建立这样的平台或者指定专门的平台,慈善组织本身也要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站上。

  另外,媒体、公众都应该来做“啄木鸟”,对慈善组织给予严密的社会监督。从我的实际经验来看,经历了过去一系列事件,媒体和公众已经对慈善组织形成了很大的震慑力。有些慈善组织以前可能不尊重捐赠人意愿,甚至把捐款用到不当之处,现在这种现象大为减少了。

  谈条款修订

  10%的比例并未限制死

  南都:修改稿把非公开募捐改成定向募捐,为什么?

  郑功成:我们原来基金会分为公募和私募,在国际上很少这么提。什么是公,什么是私?都是为了公益慈善事业。所以现在把非公开募捐改称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动面向特定的募捐对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

  南都: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支出的10%,这个数字比上一版中的15%有所下调,为什么?国际上有些公益组织可以达到30%。

  郑功成:在国际上,15%的管理费用应当是允许的,但确实要考虑到慈善组织的不同类型与规模大小。如一些服务型慈善机构(如养老机构),人工成本就是最大的支出项目,它的管理费用甚至可能达到70%以上,这是正常的,因为它的目的就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原草案规定15%的管理费用针对的是基金会,但在审议中有代表提出比例太高可能会损害人们捐献的积极性,这一意见得到了一些代表的呼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大会主席团决定采纳并将原定的15%下调为10%。事实上,这次大会对慈善法草案还提出多条修正意见,这些意见被吸收后,对法律草案修改了92处,其中有实质性变动的有34处,我认为这体现了对代表们意见的尊重。

  当然,基金会也有规模大小之别,大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占比肯定会低些,小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占比会高些,一些高校的教育基金会因大多是高校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出任管理岗位,甚至基本上没有什么人工成本。因此,对于有的基金会管理费用可能超过10%的,法律并未限制死,而是允许其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监管机关与公众的监督。我认为,需要大家理解的是,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对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在未来更应当尊重其宗旨与使命及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来处理。从发展角度出发,基金会之间的竞争在未来将会形成对管理费用降低的一种倒逼机制。

3. 公益性岗位的要求条件和待遇?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要参照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同时给缴纳各种保险。
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
(一)城镇零收入无业家庭成员;
(二)40周岁、男50周岁待岗失业人员;
(三)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四)夫妻双失业(待岗)人员;
(五)处于失业状态残疾、烈属、退伍军人;
(六)单亲抚养者;
(七)困难家庭未毕业高校毕业;
(八)市政府根据业工作需要确定人员申报、审批程序:
1、 符合条件业困难员所社区、街道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应材料。
2、街道负责申请员身份、援助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县、区劳业部门县、区劳业部门负责报市劳业管理局审核。

扩展资料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要求条件和待遇?

4. 个人可以成立公益基金吗,最少需要多少资金,需要怎么做

  基金会管理办法


  2005年08月30日


  (国务院令【1988】18号  1988年9月27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个人如何申请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

这就是微信公众号申请的方法,来了解一下吧

个人如何申请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

6. 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88】18号,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以下条件
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参考资料:基金会的功能

可用于大规模的社会福利以自愿的方式被聚集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到 20 世纪末,美国的基金资产总额为4800 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基金高达300 亿美元,基金会数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统计中,欧洲国家的基金多达10 万之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中的基金会大量出现。
基金会的目的是为全人类的明天服务,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社会愿想,基金会需要对自身进行思考,实现一种自身发展的创新。
基金会是法人为主体的体系模式,能筹到的资金高于其他非营利机构,这使得现代基金会具有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和时代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基金会是公民社会发育的推进器。公民社会强调每个人的独立行为能力。基金会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财富结构,不仅推动了在政府和企业部门之外的社会财富的聚集,而且通过基金会的公益运作将社会资源的支配权交给了公民的代表,将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愿集中起来,将公民的权利回归到公民手上,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参考链接:《基金会管理办法》-政府官网

7. 微信筹集善款,算不算“众筹”?不算的话,到底怎样才算“众筹”

筹集善款当然就是众筹,众筹的主要功能是融资没错,但是还有一种众筹叫做公益众筹,出资人出钱给需要资金的人实现梦想或者帮助筹集善款,这是一般出资人是不计较回报的,完全就是公益类型的筹资。

微信筹集善款,算不算“众筹”?不算的话,到底怎样才算“众筹”

8. 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怎么写

一、服务号功能
公众平台服务号,是公众平台的一种帐号类型,旨在为用户提供服务。
1、1个月(自然月)内仅可以发送4条群发消息。
2、发给订阅用户(粉丝)的消息,会显示在对方的聊天列表中,相对应微信的首页。
3、服务号会在订阅用户(粉丝)的通讯录中。通讯录中有一个公众号的文件夹,点开可以查看所有服务号。
4、服务号可申请自定义菜单。

二、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功能
公众平台订阅号,是公众平台的一种帐号类型,旨在为用户提供信息。
1、每天(24小时内)可以发送1条群发消息。
2、发给订阅用户(粉丝)的消息,将会显示在对方的“订阅号”文件夹中。点击两次才可以打开。
3、在订阅用户(粉丝)的通讯录中,订阅号将被放入订阅号文件夹中。

三、微信公众平台企业号功能
公众平台企业号,是公众平台的一种帐号类型,旨在帮助企业、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与员工、上下游合作伙伴及内部IT系统间的连接,并能有效地简化管理流程、提高信息的沟通和协同效率、提升对一线员工的服务及管理能力。

扩展资料:
微信公众号发展历程:
2018年6月27日,微信官方宣布,微信公众平台上线开放转载功能,文章可以直接被转载,不需要人工再次确认。
2018年11月16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公告称,即日起,公众号注册将做调整:个人主体注册公众号数量上限由2个调整为1个;企业类主体注册公众号数量上限由5个调整为2个。
2018年12月29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功能再次升级,修改已发送文章的错别字上限由5个上调至10个,同时支持增、删和替换,但标题和摘要依然无法修改,修改机会依然有且仅有一次。
2019年8月,滴滴出行宣布,与万达酒店及度假村达成战略合作。用户可在万达酒店微信公众号内使用滴滴叫车。
2020年6月29日,微信公众号增加两项新功能,在文章底部新增了“分享”和“赞”。其中,用户点击“分享”可“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朋友”。这两项新功能已陆续全量开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微信公众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