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2024-05-04 15:57

1.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财务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三)政策法规处(四)环境影响评价处(五)污染防治与控制处(六)自然生态保护处(七)科技监测处(八)政治处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2.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武汉市环保局编制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旨在对需要获得本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提供帮助。一、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公开范围武汉市环保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武汉市环保局编制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登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阅《目录》的详细内容,也可以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地点设置的触摸屏上进行查询。(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武汉市环保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武汉市环保局办公地点触摸屏上公开、公报和办事窗口公开等形式。公开权利人也可以到本局一楼大厅触摸屏上进行查询,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此外,部分有必要和有条件的环境信息,我局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1、基础信息类:按层次、结构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2、环境质量类: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按时序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4、排污费征收情况:按时序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5、环境监察执法情况: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6、突发环境事件:按时序、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获取。7、污染物排放情况:分类别编排,通过网站检索和办事窗口获取。(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本局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申请的方式(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2)当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受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处理(一)受理。信函、电报、传真及当面口头申请由武汉市环保局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环境信息中心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二楼1206室武汉市环境信息中心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楼1005室,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审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填写《武汉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三)处理。受理部门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四)回复。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回复: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及公开途径、公开信息;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承办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重要信息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公开。(五)登记。承办部门回复申请人后,应将《武汉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武汉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以及回复意见交受理部门登记。三、监督和保障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督部门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汉江汉区新华下路1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十四楼1403室公开权利人认为我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负责污染源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的监测及整治。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市水务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二)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其他事项

4. 武汉环保局投诉电话 24小时

武汉环保局投诉电话24小时是12369。环保,全称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创新研发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环境保护又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环境保护也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其内容主要有如下: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 武汉劳动人事局环保局在什么地方?

环保局有什么用,武汉万年青饲料厂这个恶略的生产环境,厂房周边是居民楼,继续生产,人家说环保局有人

武汉劳动人事局环保局在什么地方?

6.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调整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上述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参加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及旧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水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依照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环境执法督察,指导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管理;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对各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职责。2.增加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职责。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4.增加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的职责。5.增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2.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3.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4.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的职责。5.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三)转移和取消的职责1.将排污费征收的职责转移给地方税务部门承担。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调整

8.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是哪个区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0年8月23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在中心城区(含2个开发区、东西湖区,下同)登记注册及变更、转入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以下简称排气污染检测)。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对象:
(一)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6年以上(含6年);
(二)其它车辆3年以上(含3年),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外地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四)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未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转入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注册等手续。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后,现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暂不变。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轻型汽油车排气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重型汽油车排气采取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柴油车排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按现行方法进行检测。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标准:稳态工况法检测排放限制采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中的附录A标准值的最低标准限值;双怠速法检测排放限值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的限值标准执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排放限值采用《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的最低标准限值。
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八、在远城区注册登记(不含2个开发区、东西湖区)的机动车在未建成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线前,按原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天猫提示:美国进口普卫欣有效防雾霾
九、本通告自2010年8月23日起施行。

附:中心城区环检站一览表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中心城区环检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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