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

2024-05-18 09:13

1. 会计从业资格证

1.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准入资格。就是说你要干会计这一行,就要先考这个证
2.助理会计师:会计初级职称
  会计师:会计中级职称
  高级会计师:会计高级职称
  这三个是职称考试,代表你的技术水平,拿到会计从业证以后才能考,由高到低,分别有不同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
3.注册会计师,即CPA: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明,由于少得可怜的通过率而保证专业技术含金量和社会认可度都很高,也是出名的难考,考过了当然代表你水平不错。进事务所工作的话就得考
  以上3项,拿到1以后才能考2。3跟前面两个都没关系,本科或大专毕业就能考。

会计从业资格证

2. 会计从业资格证


3. 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上岗证也叫会计从业资格证在哪个城市都可以学习,也没有限制,在哪里都可以考试的,我了解的也不是太多,不过还涉及到一个年检的问题,我是在一个网站上看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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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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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计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是从事会计职业的入门证,没有这个证是不能从事会计工作的。
而助理会计证和会计师证和高级会计证是会计进修的证,是拿了从业资格证之后才能去考的。
注册会计师也需要会计证,但是注册会计师是属于审计鉴证方面的证,而且他必须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必须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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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计从业资格证

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相关课本有《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电算化》,根据最新年份版。本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现在有很多的培训公司的,你可以交点费用,然后保证你顺利通过,有了这个证你就算是会计人员了,当然工作还是要自己找的,这个证只是一个敲门砖!祝你好运!

7. 会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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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会计从业资格证

要考三门,《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
1、《会计电算化》在电脑上操作的,有基础知识和实务题,基础知识部分就是一些关于电脑基础知识和电算化操作的基础知识,一般网上都有题库的,下载下来看看就行了,书上是没有什么的;实务题部分是有软件的,你如果认识又要考这个的就问他们拷一下,不难
2、《会计基础》是一些会计基础题,比如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之类的,概念性的东西,还要会写会计分录,要知道各个账户之间的关系,能算出账户余额。
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章数不多,但是很多内容,不用理解,只要背熟看熟,法律类的知识很多,最烦的是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虽然不用理解什么,但是我周围很多没过的就是死在这上面,切忌小看它。
不要担心,好好看书肯定能过的,实在不放心,就报个辅导班。(据说淘宝上有会计电算化软件买,盗版的,不贵),另外,希望你能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