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难吗

2024-05-05 05:12

1.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难吗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难度不高。很多同学都知道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难度是会计考试难度的上限,难吗注会考试中经济法的难度会增加吗?事实上,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难度与往年相比应该并不会有太大变化。考生需要从教材的变化、题量的变化以及自身的学习水平来考虑这个问题。因为经济法是考查理解记忆和记忆准确性的主要考试科目,只要你踏实地去学习,学会理解和记忆方法,通过经济法是不成问题的。注册会计师https://www.gaodun.com/cpa/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备考方法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难度不高,主要是因为需要记住的东西很多,比如物权法、合同法有很多内容符合我们的常识。在学习的过程中,建议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找到合适的记忆方式。从案例分析中了解知识点,多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很多法规法条,所以考生要记住不要死记硬背,要先理解后背诵。同时,多做历年的考试真题可以有效的帮助你掌握命题规则和高频考点,建议大家都准备一个错题本,将做错的题目经常拿出来复习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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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难吗

2.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的经济法难吗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难度不高,它的侧重点主要是在记忆,需要记住的知识比较多,比如物权法、合同法有很多内容符合我们的常识。在学习的过程中,建议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找到合适的记忆方式,最好选择早晨记忆,早上的记忆力最好。
从今年的考试大纲和教材变动来看,《经济法》难度较往年来说应该变化不大,因为经济法是一门主要考查理解性记忆和准确性记忆的科目,只要你能踏实备考,不可投机取巧哦~注册会计师https://www.gaodun.com/cpa/

强化阶段备考注意事项
1、增加每日做题数量
在进入强化阶段后,就不是每天读教材了,这个时候就是要把教材中学习的东西运用到题目中来,检验自己是否已经学会,考生就要适当增加习题的量,但这并不意味着什么题都去做,要选择一些高质量的习题,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做哪类习题。基础好的考生可以选择代表性强的习题,重点从不同题型了解出题人思路和答题技巧。基础较弱的考生可以做一些经典习题,加深对知识点理解的同时,摸索更多的答题技巧。
2、注意归纳总结
大家在基础阶段复习时都是按照章节进行,很少涉及到前后章节串联的情况,做过的题型相对单一一些,但强化阶段需要考生逐渐将学过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易错易混的考点要重点区分,前后关联性高的知识点可以放在一起进行理解和记忆。CPA资料领取:https://www.gaodun.com/cpa/zhuanti/tongguanzi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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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知识点:公司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1)自行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指定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2)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5.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怎么学


5. CPA考试的经济法应该怎样复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总共是有12章,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特别明显,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这是主观题考核的重点,当然别的章节也不容忽视。肆大小编今天就教你30天能拿下注会经济法的复习方法。

  一、第一轮学习23天

CPA考试《经济法》教材总共是有12章,重点章节和非重点章节特别明显,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这是主观题考核的重点,当然别的章节也不容忽视。在学习之前你需要认真安排每章的备考时间,薛薛是这样规划的:五个大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每章用三天的时间来学习,三天拿下一章时间是足够可以的,相信自己,这样是需要15天;另外第一章、第二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以及合伙企业,每天一章,这样要花费6天时间;再有就剩下物权法了,用两天来学习这章。23天完成第一遍的学习,如何?这样的时间的足够你认真学习和及时复习前面的章节,当然每学完一章要及时做题,题海战术,必须来,不要对自己心软。还有制定了计划就要认真完成哦。

  二、2天时间强化难点

学完第一遍可能你还是不够自信,是否是学后面忘记前面的,这都很正常。所以接下来的两天,你需要回顾自己学习的东西,是那些重点在第一遍学习过程中忽视的,或者笔记中标的不懂的内容,在回头看看课件,多听听老师对发条的分析,这样记忆会容易很多。

  三、5天时间模拟

最后五天模拟,如果一天一份模拟测试,那么五份模拟题可以了,要注意,在电脑练哦,因为考试是需要我们在电脑上打字的。模拟题主要是检测自己在学习中的漏洞,每做完一份题目要认真总结,把错题拿出来反复做、反复看;对主观题自己不能表达出来的发条要看看答案解析,多背多看多写。我想这样想不记住都难吧!

30天,一个月,完全可以,只要你对自己有信心,只要你有毅力坚持下去,那么结果就是一定会稳稳的通过的经济法。

CPA考试的经济法应该怎样复习

6. 注会经济法考试应该怎样复习?

(一)认真规划,周密安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何巧妙的安排学习时间,对考生来说是应该首先考虑的。笔者个人认为:学习的早期应更多地把精力放在对基本法律、法规、规范的理解和记忆上,尽可能地做到对全部考试范围内的内容有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并应在此阶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所在,避免临考前再进行总的概括;学习的后期应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应用方面的训练。比较好的方法是多做一些综合性的练习题,这些习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临考前的一段时间则应将注意力集中于分数比重较大的重点章节的重点内容上,进一步加强记忆。 

(二)全面复习,重点突破 

依据前述对注会考试特点的分析,今年经济法科目各章节按重点优先排序应为: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会计法等传统一贯的重点章节;在各章节内容的重点确定方面,一般应以实体法内容为重点,如在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的设立条件、注册资金要求、组织机构构成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在实体法内容中出现的数字应该准确理解并熟记,比如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发行债券的净资产要求,应准确理解净资产的含义及换算方法。另外,需特别注意那些比较隐蔽的条件或说法,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受此条件限制,但必须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而程序法内容所占的比重则相对较小,如在公司法中有关设立公司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批机关的规定、审批的时间、公司变更终止的原因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其余章节所占的分数比重将会较小。有些章节所占试题分数只在1—2分,因此对这部分内容不必花费过多的精力,在时间紧迫的时候甚至可以放过这部分内容。 

(三)强化训练,各个击破 

在把握考题规律,学好、吃透教材的基础上,模拟实战、强化训练十分重要,通过同步练习题、模考题或考前冲刺题,在整个复习的过程中,及时发现自己学习中的问题及对知识体系的掌握情况,可以避免我们眼高手低,锻炼我们的解题能力,提高我们的答题速度。

7.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点章节有哪些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变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权;撤销权;保证;债权转让;解除;提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本票的出票、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商标权;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点章节有哪些

8.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D
A项属于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与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项属于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C项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延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同时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延迟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D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迟到承诺视为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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