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采取()的方式。(多选) (20分)?

2024-05-04 19:39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采取()的方式。(多选) (20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了提升知识产权。可以采取4种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采取()的方式。(多选) (20分)?

2. 山东远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远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07-20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95号钻石商务大厦10C。
山东远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303MA3M6DNT4U,企业法人张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远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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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络交易管理中怎样落实平台责任制度

1、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运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加入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实名认证,并与申请加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加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加入平台的经营者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1.1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2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1.4站内经营者资质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4.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完成有效年检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1.4.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均可) 
1.4.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4 
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代理品牌:(1)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上一级的正规品牌授权文件或正规采购合同及进货发票,若上一级的授权方或供货商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1.5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应该要求交易当事人进行用户注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法律要求公示交易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可以根据交易记录设置系统向社会推荐信用度较高的交易者。 
在发生网络交易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居中调解。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其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中承诺将不会不合理地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其他免责条款或声明免除法律规定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交易当事人注册的用户信息或者提供的其他信息,在系统条件允许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易当事人有权进行查询、浏览和修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2、交易商品(服务)准入制度。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督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逐步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要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进行审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用户在淘宝网上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网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2.1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2.1.1 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1.2 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2.1.3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1.4 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2.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注意监控公开论坛、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不得主动制作、复制、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有害信息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
如有第三人主张信息发布人提供的信息或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以删除。
2.3行业资质要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选项) 家具大类所需行业资质:持有家具生产或销售类营业执照;
3、网站内部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显示或提供链接标识,并在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3.1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3.2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4、信息发布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应审查网站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及有关服务信息,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交易平台应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保障涉及平台内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的安全。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4.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完整和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4.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将交易信息和交易情况在不违反隐私保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系统设置告知交易当事人;妥善保管交易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按照约定为交易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4.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通过技术或者其他手段阻碍交易当事人实施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等行为;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或者阻止交易。
4.5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交易的安全性,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在发现其交易平台上有违法行为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5、信用评价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完整度、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双方评价记录、售后服务水平、投诉举报等进行科学分析,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估,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等级,并按不同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级管理。
5.1交易规则的制定 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且交易规则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2交易规则的显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在其网站主页面上链接或显示其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其交易规则。
5.3交易规则的修改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在合适的时候修改其交易规则,但须至少提前10日以有效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所有交易当事人或者在其平台上公布。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5.4信用评估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警示交易风险。
6、信用披露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披露制度,对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及时进行公示,警示交易风险;对严重失信的网店进行整改和关停,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经营者实行禁入。
6.1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6.2监督管理
6.2.1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6.2.2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6.2.3政府监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7、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为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先行赔付机制,设立先行赔付基金。提倡平台内经营者实行“正品保证”和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机制。
7.1货物退换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2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7.2.1 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服务过程中应从技术和管理上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合理谨慎义务定期核验其平台上的交易当事人的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通过适当方法公布以使消费者可以查询和知悉。
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
7.2.2 隐私权保护 用户的所有信息归提供者所有,仅能被用于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与用户签订隐私权保护协议,并采取妥善的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
非经用户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不合理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商业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交易管理中怎样落实平台责任制度

4.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关于网购假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下单前看看商品评价是不少网购消费者的习惯,但是一些商家删差评、刷好评,让商品评价不尽客观真实。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已被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数据杀熟现象也逐步走入人们视线。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电子商务法》来了 电商野蛮生长时代将终结

5. 双十一哪两部法律同时出手?

双十一开战在即,各大电商摩拳擦掌,进入备战状态。
但两部大法审议的内容,让今年的双十一气氛一下子凝重起来。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两部大法同时对网购刷单说NO。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从“平台经营者、竞价排名广告、工商登记主体、防止平台‘店大欺客’”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四大热点
热点一:平台经营者从“明知”到“应知”
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在此之前,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从“明知”到“应知”,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的约束,这有助于督促平台方承担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热点二:竞价排名产品需标明“广告”
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同时,二审稿还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事实上,竞价排名就是广告,如不标明,将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表示,明确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要落实这一点,需要通过广泛的立法宣传提高电商经营者对这一义务的认识,也要有具体措施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惩处。
热点三:厘清工商登记主体
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上海浦东电商协会理事长孟宪煌认为,自产农副产品经营等行为,很难界定,容易被利用打擦边球。实际上,农村存在产品委托代销现象,因此工商执法可能很难取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表示,规则都有例外。全部进行工商登记不现实,所以原则性和例外性应结合。这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精神,也促进了中国电子商务全面发展。
热点四:防止平台“店大欺客”
二审稿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表示,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侵犯中小经营者经营合法权利,这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修改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构建公平的竞争秩序,有助于最终实现保护权益、规范秩序和促进发展的立法目标。”崔聪聪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五大看点
看点一: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审稿提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3年版本中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强调“社会经济秩序”,转变为“市场竞争秩序”。应该说,新表述符合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也适应了新时代实践发展的需要。
看点二:遏制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
三审稿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三审稿还增加了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违反上述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
此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概念规定比较宽泛,仅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经营者通过“刷单”增加好评、销量的现象不绝,此类不正当竞争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新规对市场变化产生的突出问题做出了规范。
看点三:界定商业贿赂对象
二审稿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界定,其中第三项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第四项是“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三审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不合适。
还有的提出,这两类主体实际上都属于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
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看点四:混淆商品来源限定“有一定影响”
三审稿提出,经营者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姓名。
之所以强调有“一定影响”,是因为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仿冒他人商标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建议明确。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没有影响的商标,他人仿冒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较小,而且即使仿冒,对消费者认知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没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被侵权方完全可以按照商标法起诉“商标侵权”。
看点五:行业组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审稿新增一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三审稿还提出,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在当日的分组审议中建议,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时应当出示批准文件,不能对企业说查就查、说封就封,应当对企业的利益适当保护。

双十一哪两部法律同时出手?

6. 转转二手平台,虚假审核,导致消费者被骗,怎么维权。

维权方法:
1、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向法院起诉。构成诈骗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电子商务法

7. 新电商法后微店淘宝等网店平台都要营业执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后微店淘宝等网店平台都是必需要营业执照的。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营业执照,其余都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新电商法后微店淘宝等网店平台都要营业执照吗?

8. 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哪个是淘宝卖家 哪个是淘宝

淘宝卖家是指平台内经营者。淘宝可以比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三者的概念及定义如下。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要求经营者提供个性化搜索结果的同时提供非个性化选项,立法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定向推送搜索结果本身,而是为了制止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不平等对待消费者的行为,即主要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商务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