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2024-05-05 03:47

1.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填表说明:
 
1.“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2.“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3.“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4.“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5.“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6.“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7.“特许权使用费”:填报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8.“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 
 
9.“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10.“设计费”:填报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11.“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2.“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13.“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4.“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15.“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16.“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17.“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18.“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19.“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20.“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表明的金额是含税价款还是不含税的


3. 关联交易的金额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关联交易的金额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4. 企业所得税年度关联企业申报表中“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关联交易汇总表二”如何填写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一、 本表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的,应分别填报。其中,“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帐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一、“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二、“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三、“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四、“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五、“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六、“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七、“特许权使用费”:填报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八、“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
  九、“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十、“设计费”:填报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十一、“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十三、“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四、“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十五、“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十六、“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十七、“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八、“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九、“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二十、“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各表间勾稽关系如下: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3购销表第1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3购销表第4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3购销表第7项。
  2.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3购销表第8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3购销表第11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3购销表第14项。
  3.劳务收入第1列=表4劳务表第1项;
  劳务收入第4列=表4劳务表第4项;
  劳务收入第7列=表4劳务表第7项。
  4.劳务支出第1列=表4劳务表第8项;
  劳务支出第4列=表4劳务表第11项;
  劳务支出第7列=表4劳务表第14项。
  5.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7.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8.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7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7列。
  10.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二、“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三、“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四、“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5.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是含税金额吗

是的。

应收账款的金额包括增值税的金额,即应收账款的金额为含税金额。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是含税金额吗

6.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7.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含税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不含税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一种是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
另一种是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6、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7、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含税吗?

8. 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是指含税还是不含税?

因为物业管理费适应简易计税方法,那对外支付的水费含税,收取的水费在扣除对外支付的水费后,剩余金额*3%后金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