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局的主要机构

2024-05-09 19:49

1. 安徽省体育局的主要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安徽省体育局设置6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宣传、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外事工作。(二)群众体育处研究拟定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三)竞技体育处拟定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省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省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赛事的竞赛组织工作;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四)体育经济处编制全省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局机关财务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经济、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及体育市场管理政策。(五)政策法规处研究拟定全省体育工作政策和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全省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六)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承办全省性体育社团组织的资格审查工作。(七)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丁自勉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梁绿林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射击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孙 焱联系地址:合肥市植物园路邮编:230031安徽省武术拳击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刘晓辉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文 斌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体操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戴忠林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田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刘荣权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洪 雷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主任:周晓潮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安徽省棋院)主任:邵苏华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棋院院长:王兆银安徽省体育中心(安徽省竞赛管理中心)主任:李永跃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主任:吴 疆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邮编:230001安徽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傅禄恒联系地址:合肥市芜湖路97号

安徽省体育局的主要机构

2. 安徽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安徽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制定全省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体育改革。(三)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协调全省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重大体育竞赛;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五)研究拟定体育经济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六)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体育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七)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八)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 2014安徽省运动会的介绍

2014安徽省运动会(即第十三届安徽省运动会)于2014年在安庆市举行。本届运动会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体育局、省教育厅承办,安庆市人民政府协办。

2014安徽省运动会的介绍

4.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分中心

安徽省体彩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100号  芜湖体彩分中心  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凯帆大厦5层  蚌埠市体彩分中心  蚌埠市延安路661号(财富广场一期)  淮南体彩分中心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云景华城二楼  淮北市体彩分中心  淮北市帝景翰园小区52幢  铜陵市体彩分中心  铜陵市北京中路412号五楼  安庆市体彩分中心  安庆双井街体育新村7号楼(安庆市体育场大门口)  黄山体彩分中心  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9幢110号  阜阳体彩分中心  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行政学院三楼体彩阜阳分中心  宿州市体彩分中心  宿州市银河一路银河绿苑大门西侧  滁州市体彩分中心  滁州市南谯南路788-5号  六安体彩分中心  六安市梅山北路功成铭居10-1号  宣城市体彩分中心  宣城市石板桥恒安苑2号楼6-8号  巢湖市体彩分中心  巢湖市太湖山路阳光花园16幢31-22  池州体彩分中心  池州市翠柏北路城北花园A4号楼101室  亳州市体彩分中心  亳州市建安路2区3号楼15座  马鞍山市体彩分中心  马鞍山市湖南路汇翠名邸5栋1701室

5.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介绍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简称安徽体彩中心),是隶属于安徽省体育局的事业单位。其前身安徽省体育奖券发行办公室,1991年由省体委批准并于 1996年经安徽省编委批准正式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体育彩票销售和管理工作。中心现设业务部、市场部、宣传部、综合部、技术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七个部门。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介绍

6. 安徽体院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安徽体院”,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是安徽省属全日制专科高校;是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手球奥林匹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田径奥林匹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体操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安徽省教练员培训基地、安徽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培训基地、安徽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摘要】
安徽体院【提问】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安徽体院”,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是安徽省属全日制专科高校;是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手球奥林匹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田径奥林匹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体操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安徽省教练员培训基地、安徽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培训基地、安徽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回答】
截至2019年9月,学院占地面积700余亩;现拥有教职工数313人。高级职称60余人,中级职称70余人。设有10个教学训练系部,其中4个运动系为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6个系为教学系部。学院现设有13个专业。【回答】
截至2018年9月,学院共有10个教学训练系部,其中4个运动系为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6个系为教学系部,设有15个高职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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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导语: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下面是我收集的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消费者和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对体育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是指下列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一)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体育度假区等体育场所的经营;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康复、体育旅游的经营;
   
      (三)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经营;
   
      (四)体育技能培训、体育中介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体育经营。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批准公布的体育项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合法的体育经营,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卫生、旅游、质监、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体育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体育场所、体育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卫生要求;
   
      (二)体育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安全救护能力;
   
      (四)有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
   
      第七条 从事以攀登山峰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健身气功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以射击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事以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的条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对从事前款规定的体育经营的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体育设施、体育器材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批准期限,但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 从事以游泳、潜水、蹦极、攀岩、卡丁车、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并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审验。
   
      第十条 从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材料提交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体育经营可行性报告;
   
      (三)体育设施、体育器材情况登记表;
   
      (四)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从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体育经营,要求变更经营内容、场所的,应当向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从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要求变更经营内容、场所的,应当自取得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异地举办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实施方案和体育场所、体育设施的安全情况以及有关协议书副本,报举办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安全救护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体育社会指导员职业技能证书或者体育专业协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体育专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和监督执行体育专业管理规范和体育专业技术规范,或者通过体育经营场所的服务等级行业评定,对相关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经营安全制度,做好体育设施、体育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体育设施、体育器材安全、适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体育经营者应当委托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组织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报告提交作出体育经营批准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使用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体育经营者应当采取救护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将事故及其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体育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爱护体育设施和体育器材。
   
      第十九条 对体育经营中的非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对体育经营活动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将举报的情况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将移交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方可进行的体育经营,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体育经营者未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营期限,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标准的,由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书。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办理体育经营批准事项,审验体育经营时,不得向申请人、体育经营者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体育经营批准事项,审验体育经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体育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本办法第 五条所列的行政机关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体育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体育经营者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办理体育经营批准事项,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从事本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的体育经营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 十二条和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将体育经营的有关情况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要求定期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进行检验、检测;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使用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从事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体育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体育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发布,2004年8月10日修改的《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8. 安徽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Anhui Profess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 Of Athletics,AHTY)简称“安徽体院”,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是安徽省属全日制专科高校;是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手球奥林匹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田径奥林匹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体操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安徽省教练员培训基地、安徽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培训基地、安徽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摘要】
安徽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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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Anhui Profess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 Of Athletics,AHTY)简称“安徽体院”,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是安徽省属全日制专科高校;是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手球奥林匹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田径奥林匹克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体操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国家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安徽省教练员培训基地、安徽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培训基地、安徽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回答】
请问你想咨询哪方面的问题呢【回答】
它是二本院校吗【提问】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不是二本院校哦 是一所专科院校【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