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投资国内都需要做什么准备?

2024-05-10 09:32

1. 境外公司投资国内都需要做什么准备?

作为外资企业,要进入大陆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可以采取成立公司国内办事处、品牌授权、在大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模式运营。无论是哪种运营方式,申请人都需要办理海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以及加章转递才能使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大陆合法使用。海外公司在大陆投资运营的模式如下:海外公司境内办事处如果境外公司在内地的业务活动只是业务往来,则只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境内办事处即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公司代表机构不得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登记。但是,国内办事处只起到业务联络的作用,不能从事任何业务活动,也不能单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购销关系。换句话说,你只能花钱,不能收入。因此,这种模式不适合海外公司在内地开展业务。拓展资料:1、品牌授权模式,境外公司与内地公司通过签订授权协议对内地企业进行授权。内地企业充分代表海外企业在内地开展业务,推广海外企业品牌,借助香港企业品牌经营。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所以也是海外公司在大陆经营的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2、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以境外公司名义在内地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操作过程比以上两种方法都复杂。首先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外经贸委审批,然后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或独资)需要验资。在大陆投资时,需要以外汇的形式从境外汇出资金。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3、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产品的生产;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及要求;所需的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公共设施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主体资格证书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主体资格证书分为以下几类:外语科目资格证书。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可提供当事人护照、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不在中国境内,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中国大使馆认证的文件原件;法人企业:提供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大使馆认证的原件。港澳单位资质证书:自然人:当地永久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内地公安签发的居留许可(无需公证)或大陆通行证(无需公证)。法人企业: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由指定机构转交。

境外公司投资国内都需要做什么准备?

2. 投资境外公司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发改委审批      (一)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核准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关于备案项目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3、关于信息报告确认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流程问题      1、关于项目核准程序与时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首先由国内企业直接向地方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地方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企业。      2、关于项目备案程序与时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发改委,由地方发改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国内企业需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完成相关手续,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四)法律责任问题      1、关于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失实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2、关于未依法申请核准与备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国内企业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关于未依法报送项目信息而开展实质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于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步:商务部审批      (一)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需实行核准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二)关于审批流程的规定      (1)备案申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主体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核准申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三)关于审批期限的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经商处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四)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境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三步:外汇登记      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后,然后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以下简称《外汇13号文》)开始实施。13号文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企业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再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第四步: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如海外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则涉及国资委的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时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境外股权投资和海外并购融资跨境担保的,应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经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综上所述,企业境外投资的办理需要经过审批、备案,这之中就有许多事项是需要企业注意的。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企业境外投资方面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境外投资方面的疑问,欢迎到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3. 投资境外公司流程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流程:一是境内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信用良好;3、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研发及管理能力等。二是通过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以及股权结构等;2、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3、境外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工作规程等;4、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决议等等。
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投资境外公司流程

4. 境外投资企业流程

       境外企业是无法直接在大陆经营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从2018年3月1日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境外投资备案申报流程
一)发改委立项
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二)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以上是审批步骤,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境外公司的详细资料,境内主体公司的审计报告,最好是盈利状态,还有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公章等。

5. 境外投资企业流程

一、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五)董事会决议;(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二、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三、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1、批准文件;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四、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五、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六、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七、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境外投资企业流程

6. 境外投资 流程

一、正文回答
首先,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办理ODI备案手续。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其次,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最后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备案手续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
二、分析
odi是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三、为什么要ODI备案?
随着目前境外上市的企业越来越多,ODI备案的重要性也日渐显现出来。ODI备案不仅作为企业境外投资或境外上市的合规途径之一,更可以为企业带来一系列的便利和优势。顺利备案后,企业能够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以及保证后续境外资金顺利返程回国。同时,打通境内外资产流通的合法渠道后,有利于境内外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帮助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

7.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开展加工项目的政策性规定。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8.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正面回答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3、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4、申请书;5、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的意见;6、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7、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8、董事会决议;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二、分析境外投资企业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主要形式有境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等。资本形态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和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三、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资产管理的措施有哪些?1、实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2、投资单位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职责;3、严格控制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