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诈骗案中常用的骗术

2024-05-10 19:19

1. 网络金融诈骗案中常用的骗术

1、“天天分红”受骗者众多
“天天分红”是时下最为流行的理财诈骗模式之一,兴起于2011年。平台号称用户只需要投入少量的钱,就能让资金在数十天内翻2-3倍,并且每天发放“收益”。
当用户投入一定的资金后,最初几天都会按期发放“收益”,用户如果不再追加投资,平台就会立即让其账户密码失效,无法获取本金。当用户看到有利可图,选择追加投资,这时平台会按期发放几天“收益”,等待更大笔的投资追加,如果没有追加,也会很快让其账户密码失效,无法获取本金。
2、银行理财产品漏洞被利用
今年9月,大量工行、招行和农行等用户纷纷在网上反馈收到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被扣除了大笔资金,并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操作,请与我们联系。”当网友去ATM机查询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竟然真的少了短信中告知的相同金额。
这时,如果真的就给对方打电话要求退款,你就正好走进了对方预先设好的圈套。对方会以退款需要确认是你本人操作为由,拿到你的短信验证码,并顺利将你的银行账户余额转走。
实际上,在得知余额莫名减少之后,如果用户通过去银行柜台查询就可以发现,自己的资金并没有丢失,只是从银行活期被转为定期理财产品,因而在ATM机上无法查看。
原来,诈骗人员通过拖库与撞库、公共
WiFi、ATM机针孔摄像头、电脑木马等途径获取的用户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后,顺利登陆账户,但由于没有手机验证码无法进行转账,因而想到利用银行卡内将活期理财转为定期无需短信验证码这一特点,顺利将余额由活期转为定期,然后诈骗用户说出短信验证码,盗走资金。
3、P2P平台频现虚假投资标的
P2P网贷眼下正发展火热,截至今年10月,已进入成交规模万亿元时代。然而,许多P2P平台也借此为目的,圈走了大量钱财。
很多平台打着“高息”、“保本”、“短期标”等旗号发布大量虚假标的,吸引普通投资者,资金到账后便携款“跑路”,出现平台突然无法登陆、创始人消失或办公地点虚假等情况。
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诈骗到大量资金,有平台在开业前声称要连续举办数天的优惠活动,等到开业后投资者蜂拥而至,然而平台很快就无法打开,甚至上午开业下午就“跑路”。
4、虚假借款诈骗
在各大提供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还盛行着一种借款诈骗。借款人通过信息贩卖者获取有效身份信息,并以他人的身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款或消费。在一些平台,不乏员工与借款者内外勾结,过度包装借款人信息,使得原本无法借款的人也借到款项,变相侵吞公司资产。
5、境外诈骗网站“钓大鱼”
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多发,其手法不断花样翻新。在众多投资理财诈骗网站中,有很多网站均号称是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利用政策法规漏洞进行诈骗。
大家看完上述内容是不是觉得非常眼熟,多多少少大家在平时都能遇到过一两回,提醒大家不要太过自信觉得自己肯定不会上当,骗子的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大家一定要学会辨别事情的真假。

网络金融诈骗案中常用的骗术

2. 网络金融诈骗有哪些常见的手段


3. 关于网络金融诈骗都有哪些

网络金融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网络金融诈骗都有哪些

4. 网络金融诈骗形式有哪些

	网络金融诈骗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虚假的积分兑换奖品;
	2、 账户余额变动提醒;
	3、 冒充公检法等机构;
	4、 退款谎言;
	5、 冒充微信、QQ好友;
	6、 提升额度套取信用卡信息;
	7、 利用伪基站 发送假消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网络金融诈骗主要形式有哪些

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银行理财产品漏洞被利用
大量工行、招行和农行等用户纷纷在网上反馈收到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被扣除了大笔资金,并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操作,请与我们联系。”当网友去atm机查询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竟然真的少了短信中告知的相同金额。
2、虚假借款诈骗
借款人通过信息贩卖者获取有效身份信息,并以他人的身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款或消费。在一些平台,不乏员工与借款者内外勾结,过度包装借款人信息,使得原本无法借款的人也借到款项,变相侵吞公司资产。
3、境外诈骗网站“钓大鱼”
在众多投资理财诈骗网站中,有很多网站均号称是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利用政策法规漏洞进行诈骗。
4、P2P平台频现虚假投资标的
一、外汇如何开户,哪里能开户
截至2019年1月份,国内是没有外汇交易平台的。投资者要想炒外汇,只能通过外国的平台开户或者在国内的代理商开户。但是,在开户之前,投资者务必找一家可靠的,并且有相关部门监管的平台。以免遇到一些虚拟盘,造成自己的资金损失。
炒外汇的步骤:
1、开户。投资者首先要选择一家正规的平台进行开户,在开户时仔细阅读相关的流程。开户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号码,邮箱等信息,提交后等待审核。等审核通过之后,自然会有短信通知用户开户成功。
2、下载操作软件。一般来说,移动端和电脑端都会有相关的软件。用户根据自己的情况,下载即可。并且可以登录到自己的账户,填写相关的信息。
3、入金操作。投资者可以将自己银行卡中的钱转入账户中,转入之后,我们根据自己的分析,购买相关的外汇品种。获利时即可卖出。
4、出金操作。通俗的理解就是将账户中的资金转到银行卡,在转出的过程中,有些平台可以直接申请提出人民币,而有些平台可能无法这样操作。具体的情况用户可以提前看一下出金的规则。
二、什么是超级债权人?
超级债权人、又称为超级放贷人模式,在P2P行业野蛮生长过程中普遍被各个平台采用,在该模式中,超级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
立业贷总裁陈伟峰在接受全景网专访时表示,这种模式由于放款速度快、客户体验高、可做杠杆,被快速复制。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资金流向不透明、自融等重大风险,在行业强监管态势下,必定走不长远。陈伟峰表示,立业贷通过点对点模式可以逐步实现平台信息流、资金流双透明,降低风险,提高平台运营安全性,也复合了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的定位。
三.超级债权人模式存在哪些重大隐患?
超级债权人,顾名思义,即超级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超级债权人通常是网贷平台或其合作机构了解并能实际控制的某个或某几个自然人,甚至是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其高管或股东等。这种模式由于具备3点好处,所以被大多数平台普遍采用:1、这种模式不需要正规牌照,沿袭传统民间借贷的操作模式,简单易行,扩大企业业务规模,也节省了运营成本;2、提升了借贷双方匹配的成功率,资金掌握在超级债权人手上,只要认定借款人资质合格,立马放款,然后再在平台上发标,投资者进行出借,这样借款客户的体验好,因为放款速度非常快;3、可做杠杆,在这种模式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拿到钱在时间上是可以错位的,所以超级债权人可以发更多的标,慢慢放款,这样就可以形成杠杆,超级债权人通过息差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金融诈骗主要形式有哪些

6. 网络金融诈骗陷阱常见的有哪些

具备一定社会阅历的公民相信都能够深刻的体会得到,如今时代当中一些好的机会要比大熊猫还稀少,但生活当中的陷阱却有可能遍地都是。这句话其实也是提醒大家,对任何突如其来的一些,主观意识上认为特别好的机会和事情,是绝对不能够盲目的接受和顺从的,比如一些常见的网络金融诈骗陷阱。网络金融诈骗陷阱常见的有哪些?
1、“天天分红”受骗者众多“天天分红”是时下最为流行的理财诈骗模式之一,兴起于2011年。平台号称用户只需要投入少量的钱,就能让资金在数十天内翻2-3倍,并且每天发放“收益”。当用户投入一定的资金后,最初几天都会按期发放“收益”,用户如果不再追加投资,平台就会立即让其账户密码失效,无法获取本金。当用户看到有利可图,选择追加投资,这时平台会按期发放几天“收益”,等待更大笔的投资追加,如果没有追加,也会很快让其账户密码失效,无法获取本金。
2、银行理财产品漏洞被利用今年9月,大量工行、招行和农行等用户纷纷在网上反馈收到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被扣除了大笔资金,并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操作,请与我们联系。”当网友去ATM机查询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竟然真的少了短信中告知的相同金额。这时,如果真的就给对方打电话要求退款,你就正好走进了对方预先设好的圈套。对方会以退款需要确认是你本人操作为由,拿到你的短信验证码,并顺利将你的银行账户余额转走。实际上,在得知余额莫名减少之后,如果用户通过去银行柜台查询就可以发现,自己的资金并没有丢失,只是从银行活期被转为定期理财产品,因而在ATM机上无法查看。原来,诈骗人员通过拖库与撞库、公共
WiFi、ATM机针孔摄像头、电脑木马等途径获取的用户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后,顺利登陆账户,但由于没有手机验证码无法进行转账,因而想到利用银行卡内将活期理财转为定期无需短信验证码这一特点,顺利将余额由活期转为定期,然后诈骗用户说出短信验证码,盗走资金。
3、P2P平台频现虚假投资标的P2P网贷眼下正发展火热,截至今年10月,已进入成交规模万亿元时代。然而,许多P2P平台也借此为目的,圈走了大量钱财。很多平台打着“高息”、“保本”、“短期标”等旗号发布大量虚假标的,吸引普通投资者,资金到账后便携款“跑路”,出现平台突然无法登陆、创始人消失或办公地点虚假等情况。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诈骗到大量资金,有平台在开业前声称要连续举办数天的优惠活动,等到开业后投资者蜂拥而至,然而平台很快就无法打开,甚至上午开业下午就“跑路”。
4、虚假借款诈骗在各大提供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还盛行着一种借款诈骗。借款人通过信息贩卖者获取有效身份信息,并以他人的身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款或消费。在一些平台,不乏员工与借款者内外勾结,过度包装借款人信息,使得原本无法借款的人也借到款项,变相侵吞公司资产。
5、境外诈骗网站“钓大鱼”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多发,其手法不断花样翻新。在众多投资理财诈骗网站中,有很多网站均号称是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利用政策法规漏洞进行诈骗。不知名的公司向自己宣传一些投资理财产品,即使大家真的想要投资,这种和金钱打交道的事情不到正规的机构详细咨询工作人员,或者只听工作人员的片面之词,都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再有就是,网络平台上的一些根本就不存在的投资项目等。

7. 网络金融诈骗常见方式

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银行理财产品漏洞被利用
大量工行、招行和农行等用户纷纷在网上反馈收到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被扣除了大笔资金,并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操作,请与我们联系。”当网友去atm机查询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竟然真的少了短信中告知的相同金额。
2、虚假借款诈骗
借款人通过信息贩卖者获取有效身份信息,并以他人的身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款或消费。在一些平台,不乏员工与借款者内外勾结,过度包装借款人信息,使得原本无法借款的人也借到款项,变相侵吞公司资产。
3、境外诈骗网站“钓大鱼”
在众多投资理财诈骗网站中,有很多网站均号称是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利用政策法规漏洞进行诈骗。
4、P2P平台频现虚假投资标的
一、根据规定非法集资怎么分辨
如果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将极易分辨非法集资的行为。
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1、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以P2P网络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3、以消费各种商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涉案公司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金融诈骗常见方式

8. 网络金融诈骗形式都有哪些种

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银行理财产品漏洞被利用
大量工行、招行和农行等用户纷纷在网上反馈收到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被扣除了大笔资金,并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操作,请与我们联系。”当网友去atm机查询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竟然真的少了短信中告知的相同金额。
2、虚假借款诈骗
借款人通过信息贩卖者获取有效身份信息,并以他人的身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款或消费。在一些平台,不乏员工与借款者内外勾结,过度包装借款人信息,使得原本无法借款的人也借到款项,变相侵吞公司资产。
3、境外诈骗网站“钓大鱼”
在众多投资理财诈骗网站中,有很多网站均号称是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利用政策法规漏洞进行诈骗。
4、P2P平台频现虚假投资标的
一、互联网票据理财
虽然银行的票据理财产品早已有之,但与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一样,由于这类产品的投资门槛通常在5万元以上,加之2014年6月以来的收益率与银行贴现利率相当,仅有5%左右,故而这类以银行理财产品形式出现的产品并未引起大众的关注。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票据理财市场的现状。今年以来,各类机构纷纷进驻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所谓互联网票据理财,指的是融资企业以持有的银行承诺一定会兑现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物,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借款申请需求,向个人投资者直接筹款的借款项目。该产品由于银行刚性兑付所表现的低风险性,以及较高的收益率而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目前推出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的平台主要分为三类:专业平台系、银行系和互联网系,像银行系中有代表性的包括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互联网系中有代表性的包括阿里、苏宁、京东、新浪等,专业平台系中有代表性的包括金银猫、八陆融通等,也都是于近年才兴起的理财平台。
其中,银行系产品依托于银行背景,虽然收益较低,但在票据审核和托管以及发行三大方面均具有优势,因此最安全靠谱。同时,该系产品收益也较为稳定。
而专业理财平台向来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像近期推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八陆融通平台,票据类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10%-12%左右,期限7-30天。该平台目前只推出银行承兑汇票,也就是由银行出具的未到期的兑付凭证。借款的中小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给八陆融通,由八陆融通平台将受益权转让给众多投资者,到期由开具兑付的银行兑付,兑付款作为投资者本息的还款来源,且收益高于银行同期理财产品,风险趋零。
对于目前市场上的票据理财产品而言,业内人士的普遍观点是存在两大类风险:一是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另一个是遇到假票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首先要选择那些规模较大、自身信用相对较好的平台。
二、网贷逾期会怎么催收
1、刚逾期没多久的阶段,主要是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来提醒借款人尽快偿还欠款。
2、如果发短信、打电话给借款人没反应,届时有可能会根据借款人当初申请借款时留的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借款人的紧急联系人,以询问借款人近况(注意有的可能会获取借款人的通讯录信息,打电话给借款人通讯录里的亲朋好友)。
3、如果多次催款都没反应,连续逾期了好久,有的贷款平台自己可能会放弃催收,但会在之后外包给专门的催款公司,由催款公司进行催收,而催款公司很有可能会上门催收。
4、如果借款人一直逃避不还,平台甚至联系不上人,而欠款金额又比较高的话,为了收回款项,平台还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让借款人尽快还款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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