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补助金是指什么

2024-05-07 19:23

1. 医疗补助金是指什么

你好: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总额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地人口平均寿命-您的年纪)×0.3×2008年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厦门的男职工为例=(75.12-年纪)×0.3×2008年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3、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金由当地工伤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上工伤保险,则有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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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是指什么

2. 医疗补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医疗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3. 什么情况下有医疗补助金

法律分析:医疗补助金的申请条件:1、必须是正常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2、必须在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补助金是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什么情况下有医疗补助金

4. 医疗补助工资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医疗补助,亦称医疗照顾,是指受保人可以享受的疾病医疗服务。各国疾病保险为受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种类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普通各种医生的治疗,一定的住院治疗,以及必要的药品供应。有的国家还规定可提供专科医生、外科手术、产科护理、牙科治疗,以及范围较广的药品和某些供病人使用的辅助器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 医保补助是什么意思

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得医疗费用的补助。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在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可以根据根据医保补助条款获得一定的保障金,从而减轻负担的一种方式。医疗补助金的标准: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补助是什么意思

6. 什么情况下要给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一、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期限是多久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可以先到劳动仲裁裁定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拿裁定书1年内(时效)可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7. 什么情况下有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的申请条件:
1、必须是正常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2、必须在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补助金是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失业保险金和补助金有什么区别
1、领取条件不同
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失业保险缴满一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领取失业补助金不要求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动辞职也能领,并且失业保险金未缴满一年也能领取,不过缴满一年领取的补助金通常会更多。
2、领取标准不同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间和领取额度和缴费期限有关,缴费期限越长领取时间越长,领取额度越高。失业补助金规定最长只能领6个月,领取额度要比失业保险金低。例如西安失业补助金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失业保险金则是按失业人员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90%计发。
3、享受的待遇不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能享受职工医保的待遇、生育补助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待遇、取暖补贴等。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这些待遇。
二、什么情况可以领失业保险
以下情况可以领失业保险: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保险领取流程如下:
1、到当地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复核;
3、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
5、办理失业金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总之,能领失业保险的人员需要在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是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或者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还要任职的。但是如果是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时候,最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期限最长可以为十二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什么情况下有医疗补助金

8. 我住院费里有医疗补助金是什么意思

一、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规定》第3条和第4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问题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根据《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具体包括: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保险项目意见》)第1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治疗项目:

  第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第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具体由《保险项目意见》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2条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西药、中药和中药饮片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

  3、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4条第4款的规定,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三、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此外,《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视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办发[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但除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的劳动者还应增加50%至100%的医疗补助费”。

  即: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生活补助费。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部发[1995] 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可见,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合同。

  当然,在顺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直至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劳动法第24、26及27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经济性裁员。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你可以和有关医务管理者理论,如果依然达不了协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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