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2024-05-08 08:45

1. 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从政策层面确认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险的合法性有着特殊的积极意义。虽然2002年1月23日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免费向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行为,但毕竟迈出了第一步。[60]下面结合上文的论述,就开展董事责任保险涉及的若干关键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1、关于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董事责任保险的推行和推广,必须符合而不是有悖于董事为公司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善意和谨慎行事的基本理念。与违反忠诚义务不同,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虽然也会使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损害,但董事个人通常并不能从中获得私利。传统上,人们一直认为管理不善(过失)的危险性并没有经理人不公正对待股东(不忠诚)的危险性大。[61]出于良好公司治理的要求,在厘定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时,应当严格区分董事违反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形。董事因故意违反职责要求以及其他违反忠诚义务所引致的诉讼风险,必须绝对排除在可予承保的风险之外。我认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在现阶段不应超出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务这两个方面存在疏忽或者因过失(重大过失除外)违反勤勉义务之情形。在合理法律费用之外,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董事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罚金、罚款等刑事和行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层对董事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价值取向[62i].
理想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当能够为董事营造这样一种预期:只要本着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善意、审慎行事的情况下,其个人财产最终是不会受到损失的。但是,在鼓励董事为公司利益尽管放手施展其才华的同时,也应尽量地避免董事责任保险(特别是在公司负担保费的情况下)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2、保险费的分担
董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应当由公司和当事董事分摊。美国曾一度风行公司承担保险费的90%,董事个人承担10%的做法。对此,Hamilto教授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董事责任保险更多地保障了公司对董事的费用补偿责任。[63i]我国目前尚未从法律或者政策上认同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由公司和董事各承担保费的50%似乎更为合适。
3、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既然该条没有区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费和部分保费的情况,那么即使公司只承担很少比例的保费,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英国,如果公司打算为董事其购买责任保险,通常要在公司章程中订明相关条款。由公司出钱为董事个人购买责任保险也算是一种无形的收益,在确定董事报酬事项时应当考虑进去。[64]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有关情况[65],至少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费数额以及公司和董事分摊比例、保险人赔偿限额等,并提供保险合同文本备股东查询。

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2. 董事责任保险的介绍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

3. 董事责任保险的简介

董事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项目下最重要的子险种之一,从性质上讲,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件舶来品,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6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D&O Insurance)。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D&O购买率更是高达100%。在我国香港地区,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60%至70%。在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国内几大财产保险公司--平安、美国美亚、中国人保、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相继隆重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的险种。2002年1月24日,在平安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险险种发布会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首份保单,成为了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第一买主。据了解,之后,北大高科、中国石化、中国移动、宝钢、康佳、云南铜业、南纸股份、云南白药集团等相继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产生了对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要求,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伦敦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20世纪80年代以来,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得到了证券界的青睐,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也称“D&O保险”,是用来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时,而面临的潜在的个人责任风险。“D&O保险”旨在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给其个人带来的损失。同时,本保险也保障公司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为其董事及高级职员支付由上述法律责任所引起的费用。D&O报价考虑的风险因素主要有:1、证券类风险,如市值、流通股的分布等;2、运营类风险,如行业过往损失记录,地域,盈利模式等;3、财务类风险,如财务状况,盈利预期等;4、公司治理风险,如高管背景,公司架构,管理体系,合规守法等。”影响费率的因素还有以下几点:1、上市地点在哪里,同样的保额,美国最贵,香港次之,国内最便宜。2、有些银行是在A股、H股同时上市的,保费肯定要多了。3、大部分银行在买D&O的同时,也买了招股说明书保险,保费当然也不一样。4、市值不同,规模不同,保费肯定也不同。如大型国有银行规模大、网点多,高管的数量也多,保费自然也高。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保费也就相差很多。保费计算是一个严谨的过程,而且,保费与保额也不是按比例缩减的。目前市场上比较大的客户为:上市公司 保额 保费 承保人工行 5000万美元 约为148.6万美元 美亚等7家保险公司中行 5000万美元 不超过70万美元 美亚财险、华泰财险、丘博保险、安联保险、中银保险招商银行 3000万美元 不详 美亚保险等民生银行 3000万美元 不超过98.6万美元(内含有6年招股说明书责任险费) 不详深发展 5000万美元 约为40万美元 不详中信银行5000万美元 不超过70万美元 美亚保险、华泰财险、安联保险、中银保险、联邦保险北京银行 15000万元 50万元左右 美亚保险、人保财险中国平安 3000万美元 420万元人民币 平安财险(找的国际市场上的再保险)中国人寿 8000万到1亿美元 小于400万美元 不详

董事责任保险的简介

4.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基本信息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也称“D&O保险”,是用来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时,而面临的潜在的个人责任风险。“D&O保险”旨在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给其个人带来的损失。同时,本保险也保障公司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为其董事及高级职员支付由上述法律责任所引起的费用。

5. 董事责任保险的如何投保董事责任险

企业如果要投保董责险,费率通常会依据个案情况,综合考量大约二三十个方面的因素。比如,要看这个公司的市值是多少?做什么行业?商业模式是否扎实?公司治理情况怎么样?它的内部控制做得好不好?它是用什么样的会计师?它的股价表现怎么样?有没有股票被抛空的趋势?通常,除了审阅其财务报表之外,保险公司还会跟投保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法务总监和其他负责人进行沟通,甚至到客户公司现场了解,以便更好地了解投保公司的风险。董责险除了费率不同,不同企业的免赔额设置也会有所差异:“这其中有几个主因,一个是上市地的不同,比如在美国上市和在香港上市,董责险的免赔额就大不同;另外一个是特定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最终免赔额要由核保评估后决定。”

董事责任保险的如何投保董事责任险

6. 董事与高管责任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 董事责任保险是什么


董事责任保险是什么

8.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介绍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产生了对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要求,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伦敦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20世纪80年代以来,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得到了证券界的青睐,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