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

2024-05-05 03:35

1. 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1.贸易进口支付;2.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3.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4.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5.进口项下的尾数;6.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7.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8.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9.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10.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11.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1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13.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14.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15.偿还外债利息和外债转贷款利息;16.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17、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18.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19.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20.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21.企业的出国费用;22.个人因私用汇,具体包括:(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和自费留学、朝觐的用汇;(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用汇;(3)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的用汇;(4)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的;(5)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6)出境定居后,需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人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收益汇出境外的用汇;(7)出境定居后,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需兑换外汇的;(8)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出国定居的用汇。23.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2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25.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26.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27.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合法人民币款项的汇出。

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

2. 外汇收入的外汇收入

经常性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各项:(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7)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8)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1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1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16)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1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18)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持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资和中外全资银行)。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