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总则

2024-05-09 13:03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总则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总则

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概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具有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履行的能力,就要看它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所以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了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的偿付能力,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要提取相应的基金。根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保证金、保险公司公积金、保险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
2.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3.保证金。保证金是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向国家交纳的保证金额。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4.保险公积金。保险公司公积金是保险公司的储备基金,它是保险公司为了增强其自身的资产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以及预防亏损而依法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除应依法提取准备金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5.保险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人中提取的准备基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据法律规定从保险费中提取的责任准备基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中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6.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或者自由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大危险而提存的资金,属于后备资金。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防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型集团三个基本类别。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 (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摘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提问】
1.集团方面特有风险【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防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型集团三个基本类别。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 (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回答】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总则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为了履行这一职能,保险公司需要吸纳众多的投保人,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或者财产损失时,能够按照事先的约定给予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险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为达到此经营目的,保险公司必须时刻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后,遇有保险事故时,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余额大小,余额大的,偿付能力就大,余额小的,偿付能力就小。此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其业务规模也有直接联系,不适当地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将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一旦偿付能力不足,或者丧失偿付能力,不能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仅保险公司面临倒闭,还直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甚至会使整个保险业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法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并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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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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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偿付能力

6.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止。

7.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0�2�0�2�0�2�0�2�0�2�0�2�0�2�0�2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为了履行这一职能,保险公司需要吸纳众多的投保人,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或者财产损失时,能够按照事先的约定给予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险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为达到此经营目的,保险公司必须时刻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
�0�2�0�2�0�2�0�2�0�2�0�2�0�2�0�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保后,遇有保险事故时,其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余额大小,余额大的,偿付能力就大,余额小的,偿付能力就小。此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其业务规模也有直接联系,不适当地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将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一旦偿付能力不足,或者丧失偿付能力,不能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仅保险公司面临倒闭,还直接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甚至会使整个保险业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
�0�2�0�2�0�2�0�2�0�2�0�2�0�2�0�2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法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并补足差额。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8.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