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有

2024-05-18 00:56

1.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有

法律分析:1、谁投资,谁所有;
2、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资产所有权的明确化,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投资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想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上诉三条原则。
法律依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有

2.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怎样的

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10大方面。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4、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5、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8、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9、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0、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一、农村集体三资包括什么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3.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账面总额高达2.4万亿元。这笔资产中既包括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也包括以村集体名义建设的物业、厂房等非资源性资产,还有以集体名义投资入股的各种经营性组织等。如此庞大的一笔资产,究竟归谁所有?如字面所示,“集体所有”。但一个界定模糊的“集体”如何行使其所有权呢?于是这里出现了一种现实的尴尬:在全国多数地方,除农地、宅基地、林权之外,其余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资产因为都处于尚未量化确权的状态,其实均由“村集体干部”掌控。这种现实的尴尬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农业部专家披露,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管理不严而导致贪腐、资产荒废、闲置等问题当下相当严峻。让农民成为村集体的“股东”,使他们名义上的产权实体化,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不明晰、所有权被虚置等问题,这无疑是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的一大动力。而如果从积极的一面思考,农村集体资产“股改”还有诸多利好。一旦确权完成,农民可以动用股权进行抵押贷款、流转交易,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尤其重要的是,作为“股东”的农民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持股进城,这对城市化进程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舆论把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称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三次重大突破,良有以也。改革就是利益的再调整,本轮农村“股改”利益牵涉之深广,从一些试点地区人头攒动办理户口以争取成为股东的场面中即可见出。可以想象,一些特殊人员如“外嫁女”、“回迁人员”等的股东资格确认将成为工作中的难点,“股改”后如何运作则是人们关注的最大热点。针对这些热点和难点,首先需要透明、公开、妥善地处理各种利益诉求,其次则应该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行之有效的现代治理结构。一言以蔽之,农民既然成为了股东,那么是否尊重股东权益显然就是判断“股改”成功还是失败的关键。而农民如何利用“股改”机遇,直接或间接参与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推动村集体及个人资产增值,则是一个需要长期面对的课题。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

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哪些!

看成使用权了,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
2.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
3.同属于两个农村集体所有的,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5.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要求有哪些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怎么确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全面的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确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要求是: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者″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暂为代管。
(二)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另外,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和问题。目前确权颁证工作中,错误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将属于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村内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二是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三是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乡(镇)政府或者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有权主体确认错误,必然动摇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准确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纠正错误的确权记载事项,是维护农民集体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要求有哪些

6. 农村集体资产在经营管理中有哪些法律规定?

①集体所有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②集体资产经营权、管理权、受益权受法律保护。③依法承包集体资产经营受法律保护。④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并受法律保护。⑤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无偿占有。

7.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有哪些

  所有权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具体说来,可能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者之一,这个要根据该集体土地实际情况来看  至于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  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物权法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会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权利人  如还有疑惑,可进一步咨询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有哪些

8. 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集体决策权有哪几个

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集体决策权是指:因为农村集体财产属于全体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所共有,所以由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权人共同决定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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