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不给其中一位股东分红可以吗

2024-05-06 23:45

1. 股份公司不给其中一位股东分红可以吗

是可以的!不违法。除非章程对分红有约定,否则不分红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盈利,但是连续五年不分红,那可以起诉要求回购股权。【摘要】
股份公司不给其中一位股东分红可以吗【提问】
是可以的!不违法。除非章程对分红有约定,否则不分红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盈利,但是连续五年不分红,那可以起诉要求回购股权。【回答】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不分红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分红,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一定条件的【回答】
亲,这就是我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回答】
祝您生活愉快!比心❤️❤️❤️【回答】
还希望您可以给个赞【回答】

股份公司不给其中一位股东分红可以吗

2. 公司部分股东私自分红

法律分析:股东应该如何分红:
第一种,投资人对项目方在分红方面有特殊要求,比如投资人投入资金占股10%,想要分配20%的红利,如果双方同意,最好在工商变更时写入公司章程,无论是财务投资人还是战略投资人,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第二种,投资人对项目方在分红方面没有特殊要求,且公司章程中约定分红规则按照持股比例分红,则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分红。比如投入资金后持股比例为10%,公司分红时按照分红总额的10%对投资人进行分红。
分红的方式:分红的方式分为三种。
第一种现金分红,根据持股比例,直接派发现金,银行转账等。
第二种送股的方式,也叫转股,一般是10送1,10送3等,即每10股赠送1股。
第三种现金+送股的方式,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一部分现金,一部分送股。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 占股百分之六十的股东可以单独决定分红吗

股利分配的标准:平等原则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摘要】
占股百分之六十的股东可以单独决定分红吗【提问】
股利分配的标准:平等原则


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注意:如果全体股东没有特殊约定,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利。【回答】
因此肯定不行【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需全体股东同意吗【提问】
只需要把分红公正公开落实到每一个股东身上就好了。【回答】
答非所问【提问】
我的意思是需要全体股东同意才能进行分红。【回答】
如果有小股东不同意怎么办【提问】
只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就好了【回答】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回答】
是人数过半,如果我一人占60股份,分红我能决定吧【提问】
理论上是可以的【回答】
法律上呢?【提问】
大股东有权决定每股分多少钱,但每个股东必须按持股比例得到红利。
例:大股东决定每股分0.50元,大股东有七千股就拿3500元,小股东有三千股就拿1500元。【回答】
就是说股份越多分红越多,您不能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回答】
您明白我的意思了吗?【回答】
是股份制有限公司还是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呢?【回答】
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责任公司是不一样的【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可以决定分红【回答】
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按照控股比例来的【回答】
【问一问自定义消息】【回答】

占股百分之六十的股东可以单独决定分红吗

4. 股权是属于按份共有吗

股权属于按份共有。从股东按照持股份额行使权利的特性看,股权的性质应为一种按份共有权,每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
股权的性质:
1、所有权说。该理论认为,股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所有权。虽然股东把资产投入到公司里,但其仍可以通过行使股权而控制公司财产并取得收益,他人不得干涉。股东出资后,将实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转移给公司,但股东并不丧失所有权,只是所有权权能发生长久的分离。公司解散后,公司财产若在清偿债务以后有剩余的,最终要返还给股东,从而使所有权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还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体现。所以股权并未丧失所有权的特性,其性质属于所有权。
2、债权说。该说认为,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在二十世纪初的分离,股东所有权逐渐削弱,主要表现为处分权基本上丧失殆尽。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财产即归公司所有,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而不必象以前那样,受公司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的权利实际仅仅在于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其左右公司事务的能力日益减小,也无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在本世纪后期随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而变得更加明显。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股票与债券的区别也在缩小,股权正日益扬弃其所有权的性质而演变为一种债务请求权。
3、社员权说。该说首创于德国法学家瑞纳德,遂风靡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诸国。我国亦不乏学者坚持此观点。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所谓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4、股东地位说。该说在我国似尚无学者力倡,有日本学者批评传统理论中的股权为单一的社员权之说,认为股权只不过是股东的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为其在公司取得各种权利奠定基础。而以此法律地位取得的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
以上就是关于股权是否属于按份共有的介绍。

5. 占股百分之六十的股东可以单独决定分红吗

股东的分红权

1、股东的名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
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摘要】
占股百分之六十的股东可以单独决定分红吗【提问】
亲 不可以的【回答】
相关法律条文给您发下【回答】
股东的分红权

1、股东的名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
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回答】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
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
案。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回答】
3、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股东分红权)诉讼救济途径:
当公司具备上述的利润分配条件,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盈余利润分配诉讼: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
或以其它形式侵害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大会决议侵犯股东正当
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同时请求分配股利。【回答】

占股百分之六十的股东可以单独决定分红吗

6. 三人合股公司不分红是职务侵占吗

公司在有盈利情况下不分红,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公司强制回购股权,这样的情况和职务侵占罪基本上是没有关系。
法律分析
一直不给小股东分红,不算是职务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