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2024-05-06 01:07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第四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第四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第五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第五十二条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债券发行债券发行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1)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
(2)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
(3)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
(4)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5)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件;
(6)交易所和发行人认为必须报告的其它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公布公司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年度报告。
(8)在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当发行人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9)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后,对未表达清楚的事项或含糊的内容,应社会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应公开说明解释。
(10)发行人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债券发行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债券的发行者在发行前必须按照规定向债券管理部门提出申报书;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须经过国家预算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发行者在申报书中所申明的各项条款和规定,就是债券的发行条件其主要内容有:拟发行债券数量、发行价格、偿还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有无担保等等。债券的发行条件决定着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发行者筹资成本的高低和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多寡。对投资者来说,最为重要的发行条件是债券的票面利率、偿还期限和发行价格因为它们决定着债券的投资价值,所以被称为债券发行的三大基本条件而对发行者来说,除上述条件外,债券的发行数量也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筹资规模。如果发行数量过多,就会造成销售困难,甚至影响发行者的信誉以及日后债券的转让价格。

3. 投资者持有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多少比例时需要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7.2的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 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两个交易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除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变动以前的前述披露义务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还可能导致投资者触发《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披露的相关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1.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投资者持有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多少比例时需要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

4.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结束(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正确答案为:D选项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5. 在有效期内,什么情况下持有者会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

影响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转换价格,是指可以换成一股普通股的票面价值,如果可转债的票面价值为100元,每股股票的转换价格为5元,那么转换率为20%,转换价格或转换率会随着时间变动,同事还要考虑到债券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分割和股息发放等因素,做出相应的调整。
      关键因素之二是转换价值,是指可转债当时的股票市价可以转换成多少股票。一般而言,转换价值等于转换率乘以每股股票的当时市价,例如,票面价值为100元的可转债的转换率为20%,可以换到的股票时间为每股6元,那么转换价值就为120元。
      由于转换价格是事先约定的,所以股票市价越高,转换价值也越高,反之亦然。因此可转债的转换价值与股票市价有关。
       但是可转债的实际市价也在波动,一级市场的而发行价格的市盈率也在变动,他可能与转换价值相同或者不同,如果实际市价超过或者低于转换价值,可转债则为升水或贴水。

在有效期内,什么情况下持有者会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票

6.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拓展资料 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是什么1、可转换公司债券使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权。可转换公司债券与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债券的特性,即便当它失去转换意义后,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仍然会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这时投资者以债权人的身份,可以获得固定的本金与利息收益。如果实现转换,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具有"上不封顶,下可保底"的优点,当股价上涨时,投资者可将债券转为股票,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盈利;当股价下跌时,则可不实施转换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满时偿还本金。2、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投资者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间,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如果不是这样,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很快被转换成股票。3、可转换公司债券比股票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次等信用债券,在清偿顺序上,同普通公司债券、长期负债(银行贷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权利,但排在一般公司债券之后,同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和普通股相比,可得到优先清偿的地位。

7.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规定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够上市。
一、公司资产1亿能不能上市
公司资产1亿能上市。
公司资产1亿满足了上市公司对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的要求,但是还需要其他要求才可以申请上市,具体如下: 
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3、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融资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发行债券为例,上市公司融资需要的条件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上市公司有哪些要求?
股票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债券型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8. 上市公司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价影响

法律分析:1、从短期来看,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后,股本扩大,每股预期收益和净资产预期收益率会因此降低,同时也可能给市场传递出公司经营不利的信号,影响市场的信心。
2、从长远来看,发行可转债可缓解公司经营的资金压力,对项目发展是有利的,净资产预期收益率可能会逐步提高。
因此综合来看,可转债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关键还要看公司项目发展的实际状况。一般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对公司基本面的影响并不大,它并没有改变公司的运营方向和策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