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24-05-07 07:26

1.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推广应用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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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和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和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和证书     2000元
  四等奖      奖状和证书     1000元
</font>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物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六条 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主管厅、局或市、地、州科委(科技处)进行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除其中或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二)省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厅、局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经有关厅、局初审后,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地、州科委(科技处)负责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第八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授予后,从省财政经费中支付。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每年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预算,报省财政厅。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四条 市、地、州和省直各有关厅局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体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设立鼓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完成的、省外完成的以及省内外共同完成的,并在本省内应用、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技成果。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
  对于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作用的,属于多学科联合攻关或者研究周期长的以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对获奖成果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报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类成果的研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内杰出的科技著作(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杰出科技专著、优秀科技教材和优秀科普图书),对推动科技进步、人才培养或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用显著,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六)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七)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第六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工作由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由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3。
  评委会委员应对评奖科技成果做出独立、科学、公正的评审。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第七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委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第八条 参加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其科学技术成果: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有关委办厅局或市、州科委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评委会。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联合上报审核。除其中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三)省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委办厅局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经有关委办厅局初审,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评委会。
  (四)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向所在地的市、州科委申报;由市、州科委负责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评委会。第九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专业组评审、复审委员会复审和评委会终审制度。
  申报奖励的项目,均应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交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交评委会进行终审,最后确定获奖项目。第十条 经评审确定获奖的项目,由评委会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发布奖励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评委会提出,由评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一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3. 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研制成的市内首创,省内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于生产或建设中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采用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奖状和证书   1000元
  二等奖     奖状和证书   500元
  三等奖     奖状和证书   300元第四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设立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报市主管局(公司)或县、区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二)市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报所在县、区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发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发奖。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科技经费中支付。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事迹载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被上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时,其奖金只补发与市奖励的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其有关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多得奖金,严禁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对获奖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二条 县、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市政发〔1984〕153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吉林市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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