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有什么区别?

2024-05-15 12:25

1. 《民法》与《商法》有什么区别?


《民法》与《商法》有什么区别?

2. 法商是什么

无法不商,无商无法;法商无隅,其道有道。

1、法商合一
交换是指人们相互交换活动或交换劳动产品的商业行为过程。在交换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双方自愿交换的方法,在交换的那一霎既产生了法又产生了商。所以法商合一,法是商之始,商是法之成。法是商之主意,商是法之工夫。法中有商,商中有法。以法为商,法决定商。法商是一个功夫的两面,法中有商,商中有法,二者不能分离,也没有先后。与商相分离的法,不是真法,而是妄想;与法相分离的商,不是笃商,而是冥商。

2、法商就是智慧

法是道,商是术。道就是道理,治国治人的方法,自我修养的方法,规律和准则。“道”是一个人的基本价值观,是对一个事物的基本认识,并指导着自己采取恰当的行动。所谓的“术”高层次的就是计谋、谋略,低层次的则是技巧或者行动的具体方式,斗智斗狠。
道,指的是万事万物运行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术,指的是实现事务发展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以易识术,以术入道”的基本运作原理是,其实开始所为的行动目标就已经决定了最终的结果。
法商在经商方面来讲就是商道和商术,商术就是做生意的艺术与手段;商道即人道,经商就是做人,在做生意的过程中,要注意伦理道德。这里的商道并不是指最高境界,它更可看作是在部分商术里加入独特的神韵,道可道,非常道,有着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情怀,这就是法商智慧,既讲究外在的技巧又讲究内在的修养和悟道。没有智慧就没有法商,法商就是智慧。
智慧就是要把直线思维上升为立体思维,增加容量。把法商理解成法律,就是直线思维,把法商理解成智慧就是立体思维。

3、佛法无边,法商是岸。
人人都具有法商智慧,就像人人佛性本具一样,即心即佛,心即是佛,佛即是心;心外无佛,佛外无心。法是因心而有,遇缘而有别,所以心遇到了外在的种种缘就有了万法。法商就是能量佛,每个人都可修炼成佛,自强与利他。
法就是道,道法自然,德昭示道,因一切事物非事物,不约而同,统一遵循某种东西,无有例外。它即变化之本,不生不灭,无形无象,无始无终,无所不包,其大无外,其小无内,过而变之、亘古不变。其始无名,故古人强名曰:道。道是在承载一切;德是在昭示道的一切。大道无言无形、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只有通过我们的思维意识去认识和感知它;而德,是道的具体实例、是道的体现,是我们能看到的心行,是我们通过感知后所进行的行为。

3.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总体来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 公平 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 安全!(如票据法中票据的 无因性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别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国人大来完成,常委会只有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会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是什么?

4. 什么是商法

一,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法调整的对象1.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2.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建立的经济关系。三,商法的体系(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系统结构。传统商法体系:主要是商事身份法和商事行为法。现代商法体系: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二)我国的商法体系我国的商法体系,主要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拍卖法、海商法等在内,构成较为宽泛的商法部门。四、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调整对象不同。(二)商法与民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三)在调整民商事行为时先适用特殊法(商法),商法无规定再适用一般法(民法)。(四)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商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5. 什么是商法

法律解析:(1)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范畴中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两者构成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部分。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与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是由民法的主体制度来完成。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如公司制度是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的一种最典型形式,合伙企业制度是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级形态。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是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的,而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是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的。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移、保证、付款等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还有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 公司法 》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什么是商法

6. 商法是什么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商法的概念
1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7. 什么是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1.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商法法律关系(14张)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什么是商法

8. 《商法学》和《商法》有何区别?

《商法学》(商法学叶朱版)是本关于商法的书籍,本书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商法概述,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历史、商事法律关系等;第二部分为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破产法等;
第三部分为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第四部分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商法(法学学科之一)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扩展资料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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