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理事成员

2024-05-04 13:25

1.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理事成员

一、名誉会长顾秀莲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同志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是一位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女政治家。她长期在工业战线、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工作。曾在基层企业、学校和机关工作,后又到国家产业部门、计划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和领导工作。改革开放以后,她先后担任江苏省政府、化工部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主要领导,对地方工作和中央工作、行业管理和综合经济管理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为我国的工业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妇女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徐匡迪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男,汉族,1937年12月生,浙江崇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英国皇家工程院、瑞典皇家工程院外藉院士,英国皇家土木工程师协会荣誉会员。1959年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历任:北京钢铁学院冶金系助教,上海工业学院教研室助教、副主任,上海机械学院助教、讲师,上海工业大学冶金系副主任、主任、教授,瑞典兰赛尔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经理,上海工业大学常务副校长,上海市教育卫生办公室副主任兼市高等教育局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副市长(主持常务工作),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1995年2月24日任上海市市长。1998年2月17日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再次当选为上海市市长。2001年12月任中国工程院党组书记。2002年6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长。2003年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徐匡迪是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十六届中央委员。二、会 长李毅中中共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  全国政协常委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三、执行副会长 (7人)孙树义原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刘海燕北京燕山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北京市原副市长  华夏银行原董事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王秦平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   中国计量检测协会理事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陈小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路耀华中国煤炭建设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   原国务院稽察特派员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荣剑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熊 梦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四、副会长(16人)干 勇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王天凯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王明义 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省原副省长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显政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副局长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王瑞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长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朱 焘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理事长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纪明波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原书记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刘振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  第十七届中共中央候补委员李勇武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乔龙德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会长  原国家建材局副局长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步正发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原主任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陈全训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  国务院参事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金生官 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赵纯均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原院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郭世昌 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河北省原副省长   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蒋以任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上海市原副市长上海市第十届政协主席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工经联第四届理事会高级副会长五、秘书长 熊 梦(兼)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理事成员

2.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介绍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英文名:Chineselndustril Co-operntires(简称:中国工合CIC),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的社会经济团体。

3.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的理事成员

主席: 柯马凯(Michael Crook,英国)副主席: 苑鹏(法定代表)、荣大伟(Dave Bromwich,新西兰)、宋振东、余临执行委员:荣大伟(Dave Bromwich)、柯马凯(Michael Crook)、国鲁来、刘登高、李中华、沈大卫 (David Shanks,加拿大)、沈惠、宋振东、陶勇、王曙光、王勇、余临、苑鹏、张高陵、查添木(Tim Zachernuk,加拿大)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的理事成员

4. 中国工业协会的介绍

简介中国工业协会,简称中国工协,(英文名称:Chinese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CIA)。中国工协是经政府批准由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国综合性工业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它是1986年1月30日经政府批准正式宣布成立的第一个工业组织,1999年3月24日重新登记。协会接受国家领导、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工业协会遵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活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组织活动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广西·东盟企业家联谊会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西南区域各省市合作不断加强,为提高企业在北部湾区域、泛珠三角区域及全国的影响力,树立企业的品牌权威性,推动中国和东盟经济发展,扩大双方贸易和合作规模,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广西企业家与东盟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企业兴旺与发展,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南宁特设“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广西·东盟企业家联谊会”,由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特别委托中研西南管理咨询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服务于东盟10+1、广西北部湾区域和泛珠三角区域战略经济合作的腾飞,加快与国际经济接轨,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繁荣区域经济,促进合作共赢。本联谊会由来自全国著名资深专家、顾问、著名企业家等组成高层智囊团,为会员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咨询、培训、策划等智囊团服务。联谊会定期举办EMBA大讲坛、公开课、讲座培训、研讨会、沙龙、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搭建沟通交流合作及智慧支持的综合信息平台,促进北部湾区域和泛珠三角区域的企业加速发展。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组织活动

6.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介绍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英文名: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CFIE)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简称中国工经联。 中国工经联前身为1988年成立的中国工业经济协会。1998年10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2011年,经中共中央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部长、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毅中同志担任第五届全国理事会会长,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和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第六届主席团名誉主席徐匡迪同志担任名誉会长。作为全国工业行业的联合组织,中国工经联开展的工作多次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和批示。

7. 中国工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本届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9名)、常务理事(84名)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中国工业协会现有理事163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重点工业城市的管理部门、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大型工业集团、工业院校、工业科研与新闻出版单位以及与工业紧密相关的行业社团都推选了理事。协会的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中国工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在工业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工业相关的其他行业组织等,均可申请入会。中国工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5个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即:(山东、湖北、内蒙古、香港)工业分会,行业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工业协会指导下,有1个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的专业协会:中国工业发展促进会

中国工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8.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简称:中国工合。英文译名: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简称CICA.第二条 中国工合是中国工业合作者、手工业者和热心合作事业的人士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先进性、统战性、经济性、国际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热心工合事业的人士和组织,发扬工合优良传统,组织、指导、协调、促进合作经济及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作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统战工作接受中央统战部的指导。第五条中国工合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中国工合组织资源,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业合作事业,推进各种经济成份、多种组织形式的合作经济共同发展。(二)加强合作经济的理论研讨与实践创新,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合组织的地位、作用、任务和发展方向,探讨工合经济与城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的有效形式,提出有关合作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及友好人士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工合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四)维护工合会员与各级工合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工合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工合会员和企业提供市场调查、信息传播、技术培训、信用调研、法律维权、管理咨询、企业发展和提升无形资产等服务。(六)开展职业教育、劳动技能、从业资格等方面的培训,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工合事业发展培训干部和专业人才。(七)开办中国工合网站,编辑出版工合书刊杂志,宣传国际合作运动及合作社发展原则,传播工合先进文化。(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中国工合会员第七条本会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赞助会员三种。(一)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工业合作事业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二)承认本会章程的合作组织和企业,以及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等,可由法人代表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三)各地工合协会的会员,经当地工合协会同意并向本会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四)凡热心支持中国工合事业的国内外友人、企业及社会团体,由有关工合组织或会员推荐,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特聘为本会赞助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组织实施工合发展规划;(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负责处理对外各种重要事务;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主持本会工作。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请有关常务理事列席。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赞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会在条件具备时,设立中国工合发展基金,以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推动工合事业的发展。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合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0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