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文化旅游业提质增效 省文旅厅9条措施盘活景区旅游资源

2024-05-09 02:23

1. 助力文化旅游业提质增效 省文旅厅9条措施盘活景区旅游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 旅游 资源开发管理,有效盘活景区 旅游 资源,4月20日,省文化和 旅游 厅发布《关于盘活景区 旅游 资源提升开发管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推出9条具体措施,助力山西文化 旅游 业提质增效。
     
   按照《意见》,首先要对我省的景区 旅游 资源进行摸排,重点围绕“小资本占有大资源”现象展开,准确分析景区资源在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建立分类清单,报省 旅游 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组织开展资源清理专项行动,按照分类清单,实施分类处置,确定具体退出条件,依法依规清理景区 旅游 资源。
     
     
    加强资源开发管理。 各市要建立 旅游 资源开发管理资料库,收集、登记 旅游 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建设规模、运营情况等信息,全面掌握土地审批、资源保护限制条件、可行性论证等情况。进一步加强 旅游 资源管理,规范经营权出让等相关工作,制定出台《山西省 旅游 资源管理办法》。
     
    开展 旅游 资源招商活动。 各市要组织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当地 旅游 资源开发,积极开展招商活动。鼓励景区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引进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 旅游 资源的开发和经营。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 旅游 企业和总部企业,壮大景区企业主体,打造一批本土 旅游 龙头企业。
     
    强化基金引导带动作用。 鼓励各地设立 旅游 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充分发挥各类基金在支持重点项目引进、落地中的作用。加大 旅游 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及企业债券。
     
    加强项目用地指标保障。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文旅产业发展布局。对省市重点文化 旅游 项目,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完善景区市场化经营机制。 在全省景区(景点)体制机制改革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景区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各类利益关系,解决景区 历史 遗留问题,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引进知名 旅游 运营团队奖励办法。对景区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年度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 旅游 产业项目,优先遴选纳入各地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服务保障。对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文化 旅游 企业总部,根据企业净资产、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推动资源开发提质升级。 聚焦文化自信、文旅融合,打造山西文化 旅游 品牌,推动 旅游 景区、度假区、乡村 旅游 、红色 旅游 等高质量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 旅游 度假区和评定为全省乡村 旅游 示范村,全国乡村 旅游 重点村、镇(乡),国家级 旅游 休闲街区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出台相应奖励办法。
     

助力文化旅游业提质增效 省文旅厅9条措施盘活景区旅游资源

2. “十二五”期间,山西将建成中西部旅游强省,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将成为推动山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根据题意设年平均增长率为x,列出一元二次方程,解方程即可得出答案。设年平均增长率为x, 则1000(1+x)2=1440,解得x1=0.2或x2=-2.2(舍去),所以年平均增长率为20%;故答案为20% 。

3. 如何使山西旅游业发展?

首先要肯定的是,山西省 旅游 业是非常有希望发展起来,成为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的,山西省也有希望成为像四川省那样的 旅游 大省。但是这需要一个中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和全体山西儿女持续不懈的努力,否则也是镜中花、水中月。
  
 山西省的 旅游 资源非常丰富。“五千年文明看山西”“表里山河”等,说明山西无论是 历史 文化资源还是自然山水景观,都是非常丰富的。在国内也是名列前茅的,与山西 旅游 业在全国的地位是不匹配的,这也是为什么说山西 旅游 业发展潜力巨大,因为欠账太多了。
     
 第二,山西省及各地政府已经意识到 旅游 资源是本省、本地的宝贵财富,已经着手大力开发 旅游 资源、保护 历史 文物、完善基础设施并主动向全国乃至全球民众进行推介。山西民间群众也以山西的悠久 历史 和富有特色的民俗文化而自豪。
  
 在中国,有资源、有意愿,这事多半就能成,因为能力不足而失败的极少。但是 旅游 发展这事吧,短期内成不了。它不像工业,钱砸下去,几条生产线建起来,要不了三五年就能在某个产业见效。 旅游 业的市场需要培育,景点的口碑需要积累,阔且山西 旅游 业现在还有很多短板需要补齐:
     
 山西省受制于地理地形因素,自古以来就十分闭塞,乱世可保一方平安,盛世则跟不上外面飞速发展的步伐。好在现在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地形对人员、物资流动的限制越来越小。山西省的高速公路里程并不少,若以人均或面积的比例来说,排名还能更加靠前。但高速公路只能方便省内或者周边省份的自驾游人群,从笔者的感受来看,这也是目前山西游客的主要来源。但山西省若想做成 旅游 大省,只靠周边省份的市场是不够的,必须将影响力扩张至全国乃至全世界才可以。然而山西的其他交通设施还是太落后了。以高速铁路来说,只有太西、十太,省内大量 旅游 景点不通高铁。从机场来说,只有太原一个大型机场,且已经超负荷运转,不堪重负。交通的落后严重制约了山西 旅游 业的发展,这点正在改进,今年太焦高铁通车后能有较大缓解,太原机场也即将扩建,其他地级市的规划或在建机场有十几个。预计十年之后,交通将不再成为山西 旅游 业的限制因素,希望届时山西 旅游 业能走上快车道;然后再有十年,山西 旅游 业的名气才会在中国占有一席之地。
     
 再者, 旅游 景点的建设。山西的山水景观也有不少,但与西南地区云贵川相比,并没有足够的竞争力。因此山西省 旅游 业主要还是应该打文化牌。这就要求各个景点不光要维护好建筑、道路、厕所、餐饮等基础设施,还要摆脱以往光卖门票,能坑一个是一个的短视行为,开发出多样的文化 娱乐 项目,用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 旅游 体验将大江南北的群众吸引过来,将过路人变成回头客。
  
 最后,欢迎您到山西来。

如何使山西旅游业发展?

4. .“十二五”时期,山西将建成中西部旅游强省,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将成为推动山西经济发展的丰要动力.

1000(1+x)²=1440
    (1+x)²=1.44
     1+x    =±1.2
∴ 1+x =1.2或 1+x =-1.2
∴x1=0.2    x2=-2.2(舍去)
所以年平均增长率为20%
 
我刚好也在做这道题哦。希望能帮到你(*^__^*) 嘻嘻……

5. “十二五”时期,山西将建成中西部旅游强省,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将成为推动山西经济发展的丰要动力.

     20%         根据题意设年平均增长率为x,列出一元二次方程,解方程即可得出答案。设年平均增长率为x, 则1000(1+x) 2 =1440,解得x 1 =0.2或x 2 =-2.2(舍去),所以年平均增长率为20%;故答案为20% 。    

“十二五”时期,山西将建成中西部旅游强省,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将成为推动山西经济发展的丰要动力.

6. 2018年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全文

 2018年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全文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产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等,主要为旅游消费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使旅游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七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市场开发。
  第九条 编制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一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由同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编制规划时,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制定旅游规划(以下称旅游区(点)规划)。旅游区(点)规划应当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旅游区(点)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委托的开发经营单位负责编制,经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区(点)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列入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省重点旅游区(点)规划,分别由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或者部门编制,经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分别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未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或者不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开发、经营,应当考虑旅游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景区(点)的整体布局,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旅游区(点)一般应当将游览观光区与生活服务区相分离。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保持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价值,不得损害文物等人文景观的原生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自然景观的生态原貌,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
  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本条例施行前,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产业引导与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发挥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传统旅游的发展,推动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科普教育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或者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称号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市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和省旅游产业政策,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旅游开发项目或者旅游扶贫开发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为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旅游企业的信用担保,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各种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旅游企业之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省内旅游教育资源,促进旅游高等教育的发展,支持职业旅游教育和民办旅游教育的发展,支持国内外知名旅游院校到本省办学或者联合办学。
  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旅游经济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建设和民航、铁路客运的协调工作,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路、主干线公路至旅游区(点)的旅游专用公路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优先建设。
  第四章 市场培育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旅游区(点)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转让其经营权。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重组,向集团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娱乐、特色餐饮、宣传促销、规划设计、信息咨询、导游服务等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三十一条 省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本省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的服务。
  鼓励本省旅游企业在省外、境外开办旅游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实现旅游资源、客源、信息共享,培育跨地区的联合旅游市场。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加强区域合作,开发特色旅游线路产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市场化,支持企业开发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发展专业旅游汽车客运公司,开展旅游客运业务,开辟旅游客运专线。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开辟市内旅游专线。
  城市出租车应旅游者要求可以跨出城市区域进入旅游区(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开发适应市场的旅游项目,培育旅游消费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旅游形象宣传,引导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市场促销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省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等的宣传。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引导旅游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旅游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旅游诚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旅游、物价等有关部
  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
  第五章 行政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论证重大旅游项目时,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与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时,应当通过听证、论证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林业、文化、税务、工商、旅游、宗
  教、文物等部门,对旅游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有条件的应当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旅游宾馆、饭店的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有关旅游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旅游政务、旅游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等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风险防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旅游产业密切相关的风险预测,及时向旅游企业提供资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传染病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时,拖延不办或者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
  (二)对旅游宾馆、饭店进行检查时,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在检查中索取财物的;
  (三)在旅游产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7. 山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山西省是华夏文明的发源地,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孕育了独具特色、丰富的地域文化。山西省的文化资源包括 历史 人文、建筑艺术、自然景观、民情风俗、特色文化等。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如何对山西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开发,是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山西文化产业发展思路:  
  
   1、深层次挖掘文化资源。从各景点的内涵出发,找到各自的特殊点,结合当地的 历史 文化,以资源为基础,以游客为中心,以创新和实效为出发点,开发出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化产品。  
  
   2、构建大西 旅游 产业大格局。主题 旅游 度假小镇,主题公园欢乐区影视文化体验区、 养生 度假区、生态观光游览区、 历史 文化博览区主题 旅游 区域。每个区域资源特点鲜明、主题明确,有大型 旅游 项目落户支撑发展。  
  
   3、提升系统营销水平。举办一系列节庆活动。策划举办文化节、国际摄影展等特色主题活动,拉动全年 旅游 市场,提高品牌美誉度。  
  
   4、完善各地区的 旅游 要素。发展特色 美食 。挖掘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风味小吃和 美食 佳肴,培育一批“名店”和“老字号"餐饮品牌,建成特色 旅游 街等餐饮街区,积极举办形式多样的餐饮竞赛活动。  
  
   5、提升住宿水平。合理发展高星级酒店,规范发  
  
   展经济型酒店,鼓励发展特色主题酒店、农庄。支持商务酒店、青年旅社、自驾车露营地、乡村 旅游 点等建设,实现 旅游 住宿接待多元化。  
  
   6、完善交通网络。完善景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及  
  
   主要 旅游 公路的道路交通指示系统。借助交通之力,大力推进沿线 旅游 景点串联。

山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8.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产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等,主要为旅游消费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的产业。第三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使旅游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的支柱产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七条 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市场开发。第九条 编制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上一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县级以上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由同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编制规划时,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制定旅游规划(以下称旅游区(点)规划)。旅游区(点)规划应当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旅游区(点)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委托的开发经营单位负责编制,经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区(点)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专家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列入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省重点旅游区(点)规划,分别由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单位或者部门编制,经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分别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未编制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或者不符合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规划的旅游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开发、经营,应当考虑旅游资源的承载能力和景区(点)的整体布局,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旅游区(点)一般应当将游览观光区与生活服务区相分离。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保持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价值,不得损害文物等人文景观的原生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自然景观的生态原貌,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本条例施行前,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