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控规定

2024-05-05 21:09

1.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控规定

法律分析:美国在其出口管制方面有严格而细致的立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一些出口管制的措施主要是为了限制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国家或者个人获取某类物品。受到美国出口管制的物品,不仅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技术等军用类物品,还包括了军民两用类产品及纯民用物品。涉及出口管制的法规众多,包含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国际紧急经济授权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国际武器运输条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等法规。本文将重点针对军民两用类产品及纯民用产品,因此将主要介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及《出口管制条例》。
法律依据: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出台《出口管制条例》 序言 主要对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转出口等进行限制,除了受到其他联邦机构专属管辖的物品外,EAR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了军用、军民两用、民用物品。EAR对其所管制的商品、技术和软件进行了详细的归类,受管制的所有物品都列举在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中,此外,EAR对特定的国家和特定的实体设置了清单,对于向在清单中的国家或实体出口、转出口商业管制清单中的物品通常都需要取得BIS的许可。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控规定

2. 美国出口管制新规内容

法律分析: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简称EAR。
2019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68个附属公司加入限制名单。
2019年5月30日,IEEE发表声明,将针对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增加名单作出回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3. 美国现行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包括

一、法律体系      美国现行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军用物项体系,主要包括《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另一部分是两用物项体系,主要包括《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以及《出口管理条例》(EAR)。      除上述法律外,美国还有些法律虽然不直接涉及出口管制,但对出口管制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如《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防授权法》等;还有些法律则是针对一些特定领域或根据国际协议转化而设立的专门立法,如《原子能法》《核不扩散法》等。这些法律与上述两用物项、军品管制法共同构建出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框架。      二、主管机构      美国出口管制实行分类管理。美国国务院负责管理军品清单(USML);美国商务部负责管理商务部管制清单(CCL),即两用物项清单,美商务部具体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部门为产业与安全局(BIS);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能源部负责核产品的出口管制。      三、管制清单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中附有《商务部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以下简称CCL)。目前,美国CCL管制的物项包括10类:0类核材料、设施、设备(及其他),1类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2类材料加工,3类电子,4类计算机,5类电信和信息安全(第1部分为电信、第2部分为信息安全),6类传感器与激光器,7类导航与航空电子,8类船舶,9类航空和推进系统。每一类不仅涉及设备、组件、零件,测试、检测与生产设备以及材料,还涉及软件和技术。      每个管制物项都可以按照《出口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则生成一个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该分类编码是由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制定的。      如果某管制物项未在CCL中找到对应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并不意味着该物项不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管辖,BIS为此类物项设定了专门的分类代号——EAR99。

美国现行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包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第三条 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第九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第十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十二条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5. 美国出口管制外国物项包括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核心法规,主要管制民用以及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以及再出口等行为。受美国EAR管制的物项称为EAR“管制物项”(controlled items)。      一、受EAR管制的物项种类      EAR管制物项包括纯民用物项、军民两用物项。“两用物项”既可用于民事用途,又可用于恐怖主义和军事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相关的用途。本质上,除了美国政府其他机构专属管辖的物项或者EAR第条排除的物项,其他物项的出口、再出口、转让(国内)都受EAR管制。因此,受EAR管制的物项包含纯民事用途物项、民事和军事(及恐怖主义、WMD相关用途)两用物项,以及仅用于军事用途但不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管制的物项。根据EAR第节,受EAR管制的物项包括:      1.所有在美国境内的物项(包括商品、技术和软件,下同),包括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内的物项以及从美国境内转运的物项;      2.所有原产于美国的物项,无论位于何地;      3.含有(incorporate)受管制的美国原产商品成分的外国商品、“捆绑”(bundle with)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商品、“混合”(commingle with)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软件以及“混合”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技术的外国技术。对于EAR第条所述的物项而言美国成分无比例要求,对于EAR第条和EAR第条所述的物项而言美国成分的比例需超出最小占比(De minimis);      4.外国使用特定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特定“直接产品”,“直接产品”是指直接使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物项(包括工艺流程和服务)。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原产加密物项根据许可证例外ENC(加密物项)出口后,外国据此开发或生产的特定物项受EAR管制;以及      5.由位于美国境外的任何大型设备或其主要组件生产的商品,前提是该大型设备或主要组件是特定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二、《商务部管制清单》和EAR99      EAR第条进一步明确了EAR管制的物项范围,包括EAR第774部分中《商务部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CCL)所列物项和EAR99物项(受EAR管制的但未列入CCL的物项)。      在CCL中,每一类管制物项都被归于1个ECCN项下。每一个ECCN均详细阐述了该物项的性质以及管制原因。管制物项分为0—9十个大类(Categories),按照功能标准分为A、B、C、D、E共5组(Groups),根据管制原因(Reasons for Control)分为0、1、2、3、5、6、9七类。      还有一些物项受到EAR管控,但是又无法在CCL上归成某个具体的ECCN编码,则这种物项都统一变为EAR99作为兜底编号。      三、不受EAR管制的物项      1. 其他部门/机构专属管辖的物项      根据EAR第条,基于国家安全或者外交政策,专属于美国国务院、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美国能源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美国国防部及国务院对外军售计划(FMS)等部门和机构管制的出口或再出口物项不受EAR管制。      其中,根据EAR第条,美国国务院下设的由国防贸易管制局(The 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DDTC)制定并实施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中涉及《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AECA)第38节“美国军品清单”(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USML)中所列的国防物项和国防服务被排除在EAR管制范围之外。      2. 部分影印制品      根据EAR第条,以下影印制品不受EAR管制:全部或部分预先录制的留声机唱片,印刷书籍、小册子和其他出版物(包括报纸和期刊);印刷书籍、小册子和其他出版物(包括装订的报纸和期刊);儿童图画和绘画书籍;未装订的报纸和期刊(不包括废弃的);音乐书籍;乐谱;日历、台历、纸张;地图、水文图、地图册、地名词典、地名索引、地球仪封面和地球仪(陆地及天体);复制任何上述材料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已曝光并已冲洗的微缩胶卷;已曝光并已冲洗的电影胶片和原声带;以及相关的专有广告印刷材料。      3. 公开的信息和软件      根据EAR第条,以下信息和软件不受EAR管制:(i)根据EAR第条规定,已公布(published)的信息和软件;(ii)根据EAR第条规定,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信息和软件;(iii)在学术机构或其相关的教学实验室的目录课程中披露(release)的信息和软件;(iv)出现于任何专利局提供的专利或公开/公布的专利申请中的信息和软件,除非受发明保密令限制,或是EAR第条规定的其他专利信息;(v)非专有系统描述的信息和软件;或(vi)属于EAR第774部分附录1中E组物项第9类E组注释2所定义的遥测数据的信息和软件。      其中,企业跨境经营中较常涉及的情形为:      (1)已公布的信息和软件      EAR第条规定,公众不受限制从以下途径获取的未加密的(unclassified)技术和软件是已公布的信息和软件,不受EAR管制:1任何希望获取或购买该等公开信息的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订阅;2公众可从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或其他公共收藏单位处获取有形或无形的文件;3在通常对公众开放的公开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展销会或展览会上不受限制地向感兴趣的公众分发;4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即无限量传播),包括通过在向公众公开的网站上发帖(post);或5向下列人员提交书面作品、手稿、演示文稿、计算机可读数据集、公式、图像、计算程序或知识的其他表示形式,以期在出版或展示时将上述信息公开:(i)国内外的共同作者、编辑或期刊、杂志、报纸或商业出版物的审稿人;(ii)进行基础研究的研究人员;或(iii)公开会议或其他公开聚会的组织者。      (2)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信息和软件      EAR第条规定,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的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并且打算公布的技术或软件,不受EAR管制。EAR第条规定,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的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并且打算公布的技术或软件,在一定情况下须经出版前审查。      在基础研究期间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技术或软件,如果研究人员接受对其发表的限制,则不被认为有“公布的意图”。但若相关限制都已过期或已被取消,此类技术或软件仍将被视为在基础研究期间产生的或因基础研究而产生的技术或软件。      (3)出现于专利中或公开/公布的专利申请中的信息和软件      EAR第条规定,以下事项中包含的“技术”不受EAR管制:(a)可从任何专利局获得的专利或公开/公布的专利申请;(b)完全由外国“技术”编写的已公布的专利或专利申请,该申请正被送交外国发明人执行并送返美国以便随后提交美国专利及商标局;(c)根据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的规定(37 CFR part 5)可在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或者对专利申请的修正、修改、补充或分割;或(d)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提交之后6个月内,为取得发明时位于美国的发明人或与居住在美国的人是共同发明人的签名而送交外国的专利申请。

美国出口管制外国物项包括

6. 出口管制的管制商品

需要实行出口管制的商品一般有以下几类:(1)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资料,如军事设备、武器、军舰、飞机、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先进的机器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等。对这类商品实行出口管制,主要是从“国家安全”和“军事防务”的需要出发,以及从保持科技领先地位和经济优势的需要考虑。(2) 国内生产和生活紧缺的物资。其目的是保证国内生产和生活需要,抑制国内该商品价格上涨,稳定国内市场。如西方各国往往对石油、煤炭等能源商品实行出口管制。(3) 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这是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下或迫于对方的压力,不得不对某些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实行出口管制。(4) 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这是出于保护本国文化艺术遗产和弘扬民族精神的需要而采取的出口管制措施。(5)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额大的商品。对于一些出口商品单一、出口市场集中,且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容易出现波动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对这类商品的出口管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市场价格,保证正常的经济收入。比如,欧佩克(OPEC)对成员国的石油产量和出口量进行控制,以稳定石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