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发行的条件

2024-05-06 20:37

1. 私募发行的条件

私募发行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最受关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围绕此条款,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进行细化解释。最主要是2001年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不过,该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可见私募发行并不受此限。后中国证监会又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提高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门槛,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可见,中国法律对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作出了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私募发行如果也要求满足这一规定,其发展势头无疑会大受影响。但该规定的原意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公司股票发行的间隔时间,公司连续盈利记录、募集资金的预期收益率等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抑止上市公司无休止的圈钱欲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时间以及盈利能力作出硬性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市场主体自会自己把握风险。中国现行《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没有要求私募发行也须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而且,中国证监会官员在相关规章的起草说明中也明确表示,对于上述增发限制条件的前提是:“鉴于……增发均是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因此……将收益率指标规定为10%且最近一年不低于10%较为适当。”也就是说,如果增发不是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就可以不必适用上述限制条件。修订中的《公司法(草案)》也已放宽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近几年来伴随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创新浪潮,私募发行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监管机构在审核时并未需要公司满足上述条件。如在一百定向增发“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吸收合并华联时,一百的净资产收益率仅为3%,而华联的净资产收益率为6%。上工股份2003年定向增发B股,三个会计年度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是6.49%、8.43%、1.16%,明显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如果对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证券的条件不加以限制,一个敏感的问题是:亏损的上市公司能否私募发行呢?中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既然中国法律尚允许对破产中的企业实施重组,为什么不允许一个亏损企业私募呢?从法理上讲,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公众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买卖双方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别人无权干涉。而且从情理上,亏损企业更缺钱。现实情况是在企业越缺钱的时候,银行越不愿意贷款。在债权融资无门、公募融资不够格的情况下,有“白衣骑士”愿意伸出援手,救企业渡过难关,于各方都是一件好事。况且亏损企业并不一定是劣质企业,任何一个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偶尔出现亏损是很正常的,对外部战略投资者来说,可能其看中的并不是企业一两年的盈利,而是出于产业整合、资源重组等目的,趁企业亏损期间进入还可以压低价钱,实现双赢。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对亏损上市公司的重组采取“存量”重组方式,即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的方式进行。其过程往往伴随老股东、老资产的出局,新股东、新资产的进入,整个上市公司从人员到资产、从组织到业务伤筋动骨、改头换面。而且程序复杂、审批艰难、风险度高,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争讼四起。新股东进入后多数效果也不理想,一些野心家利用对亏损企业的重组掏空上市公司,两三年后重新转手,市场持续动荡,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中小股东利益。而如果允许亏损上市公司采劝增量”重组方式,通过向老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部分新股,私募发行的数量完全由上市公司确定,可多可少,新募资金或资产完全流入上市公司而不是原股东。控股股东还能继续保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平稳。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由于这种重组模式更多的依赖于市场主体自己的判断,让市场去“买单”,降低了监管成本。在实践中,中国证券市场上也曾出现过亏损上市公司申请定向发行的案例。2001年、2002年*ST小鸭先后亏损7516万元、20894万元。2003年,公司面临被摘牌的险境,为避免公众股东血本无归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损失,*ST小鸭申请向中国重汽定向增发新股。当时的中国重汽总资产为86.81亿元,净资产为5.31亿元,2002年净资产收益率接近30%.其预案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但由于遭到以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东的质疑,议案未能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第一起ST公司定向增发的创举无果而终。但应该说,它作了一个有益的尝试,也说明监管机构对亏损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并不持异议。

私募发行的条件

2. 私募发行条件有哪些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一、私募发行对象
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私募发行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各国都对特定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的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对于私募股票的特定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中国也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可以通过一系列聘请中介机构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当实力且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少数人。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规定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的行为构成公开发行,合理的推论是,特定人的数量不能超过五十人。
二、私募认购方式
私募的特点在于它的灵活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把发行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以下,以此来引入战略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发行高比例的股份,使新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反向收购。但依法触发要约收购的,必须履行相应程序。而且要注意增发后的股本结构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规定。
投资人认购私募发行的股票是否必须支付现金呢?是否可以用股权、资产等对价支付呢?中国现行《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著作权、股权、债权等是否能够否作为出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股权出资已经为各方所接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还提出可以流通的其他证券也可以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工具之一。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以股权、债券等确定其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有效性。拟订中的《公司法(草案)》也已正式明确规定股权可以作为出资,也就是说,可以以股份交换股份。
可否一部分用现金而另一部分用非现金呢?《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但该法不包含私募。《公司法》第130条第2款条文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对认购股份对价的要求是相同价额,没有要求完全相同的价款或金额。因此,认购股份的对价形式可以存在差异,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非现金。
在价格方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原则:对于流通股票,购买价格应以市价作为参考,而对于非流通股,则主要以净资产作为参考,如果是国有股,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从已有案例来看,也基本如此执行。但不尽然,如武钢、宝钢的定向增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是按照同一价格发行。

3. 私募基金发行的条件

依据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投资者资格要求: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一、相关知识
具体注册办法: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私募基金发行的条件

4. 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

公募与私募是债券发行的两种方法。公募债是指债券的发行以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债券,私募债是指债券的发行以少数特定的投资者为对象发行债券。
1、公募债主要是在证券市场上向广大投资者直接销售,投资者可以为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及其他投资者;私募债是债券发行主体直接把债券卖给少数投资者,少数投资者都是机构投资者。
2、由于公募债和私募债最后投资者不同,公募者以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为对象,其债券发行量可以是巨额的;私募者以特定的少数机构投资者为对象,因此其发行量必须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而定,一般说来,债券发行量受较大的限制。
3、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公募债的发行必须取得债券评级机构相应等级的评定方可上市,私募债认购对象是少数有证券分析实力的金融机构,其无需借助评级机构审定发行债券主体的等级,完全有能力凭借机构力量,决定认购与否。
4、公募债为上市债券,私募债一般不上市。
5、公募债的社会影响面较广,易为债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熟悉,私募债影响面较窄,仅为认购债券的几家投资机构。
一、私募发行的对象
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私募发行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各国都对特定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的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对于私募股票的特定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中国也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可以通过一系列聘请中介机构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当实力且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少数人。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规定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的行为构成公开发行,合理的推论是,特定人的数量不能超过五十人。
二、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企业债券发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点企业债券和国家债券发行须经国务院批准。通常企业债券采取自办发行或者委托有关金融机构代办发行的方式,重点企业债券和国家债券采取银行代理发行的,由国家承担发行风险。
国家债券采取分配认购方式,或者向单位分配认购任务,或由个人自愿认购。1991年国库券的发行开始部分试行由银团包销发行的办法。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一般采用自愿认购的方式。除贴现金融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一部分采取折价发行方式外,其他各种债券均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

5. 发行私募基金的条件

私募基金的发行有下列条件:
(一)私募基金财产要设定为均等份额,并且同等份额同等权益;
(二)要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
(三)不能那个使用公众传播媒体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四)募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
首先,狭义上的创投企业的投资资金来源于创投企业本身,即其投资财产可以为企业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来源于各合格投资者、基金财产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的,且禁止混同、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产权利。
目前,我国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今年4月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如何发行个人私募基金
1、设立投资企业或公司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在我国,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制的,只有少部分采取有限合伙制。
2、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私募行业由证监会监管,由证监会委托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的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所需要上报的材料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
3、准备尽职调查材料
私募机构要发产品,势必要和外部各种形形色色的机构打交道,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经纪商、信托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银行或者三方销售平台等资金方、销售渠道等。在产品筹备期,这些涉及的机构都会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
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概况、投资流程和风控制度、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历史业绩、交易记录和获奖情况等。
4、产品结构设计
产品设计可分为结构化产品和非结构化产品设计。
(1)结构化产品。在结构化产品中,产品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型,每一类份额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常见的结构化产品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又称B级、风险级、普通级)两类份额,由劣后级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承担所有损失或者由劣后级资金来确保优先级的固定收益。通过结构化的设计,优先级资金一般享有优先分配产品利润的权利和本金安全的保障,而劣后级资金在承担产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的风险的同时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2)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在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中,所有份额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风险。比起结构化产品,更多的基金管理人还是更青睐管理型产品,因为管理型产品没有为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压力,压力更小,操作更自如。
5、确定发行通道
目前,私募发行的通道主要有信托通道、公募专户通道、私募备案自主发行、有限合伙等。
6、选择销售渠道
产品的结构和发行渠道确定后,产品要最终成立还要解决产品资金来源的问题。目前私募基金主要的销售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经纪商销售、三方平台销售、银行销售等。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以选择只通过其中的某一种渠道销售,或是同时借助多个渠道进行销售。除了自行销售外,其他的渠道方一般都会收取一定的销售费用,费用高低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7、产品备案登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及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发行私募基金的条件

6. 私募基金发行条件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发行条件
依据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投资者资格要求
要求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
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七)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
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另外如果是公司上市或者是公司发行债券需要帮助都可以找我。

7. 私募基金发行有什么条件?

私募基金的发行包含的条件有,不能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要将私募基金的财产设定为均等份额,同额同权;要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以及募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私募基金发行有什么条件?

8. 私募基金发行条件

私募基金发行条件有:1、一般需要设定为均等份额,并且同等份额同等权益;2、要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3、不能使用公众传播媒体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4、募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设立私募基金流程是什么1、募集前找托管人,银行或者证券,需要看有没有托管资质;2、签署相关协议,到托管所进行开户;3、募集期跟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4、基金备案去基金业协会备案;5、基金投资账户开立,管理人提供资料,托管人完成。法律依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四)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