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立基人的权益

2024-05-16 03:43

1. 农村宅基地立基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农村宅基地立基人的权益

2. 农民有申请宅基地的权益吗

关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3. 宅基地权益包括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审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但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使用人应服从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统一规划,调整使用的宅基地。使用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等建筑物居住、使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为建筑人所有。使用人有权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树木的所有权属种植人所有。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需要什么条件
宅基地能够买卖,但是宅基地只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买卖,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买卖。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买卖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就不能买卖:
1、房地产分离出卖,宅基地不可以买卖。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宅基地买卖违法。主要包括买卖下列房地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用益物权有哪些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宅基地权益包括哪些

4. 哪些人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成员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要区分具体情况: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原来村庄部分搬迁且村已经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5. 什么人能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1、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或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已死亡人员
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都拥有哪些权利
1、拥有宅基地上建房、添加附属设施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农民,农民就依法取得了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及建造如厕所、猪舍等附属设施的权利。在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也可以种植花草树木等等。
2、拥有无偿永久使用权利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并且宅基地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受法律保护。如果农民宅基地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比如闲置时间过长、宅基地上房屋完全坍塌等,是不会被集体收回的。
3、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置权
虽然农民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也不能进行随意的处置。比如,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尤其是不能向城镇户口人员进行买卖。如果要进行宅基地的流转,也需要建立在其上游建筑物的前提下,进行规定范围内(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和赠予。当然,在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方面则可以由子女通过房屋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什么人能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6.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都拥有哪些权利

1、拥有宅基地上建房、添加附属设施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农民,农民就依法取得了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及建造如厕所、猪舍等附属设施的权利。在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也可以种植花草树木等等。
2、拥有无偿永久使用权利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并且宅基地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受法律保护。如果农民宅基地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比如闲置时间过长、宅基地上房屋完全坍塌等,是不会被集体收回的。
3、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置权
虽然农民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也不能进行随意的处置。比如,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尤其是不能向城镇户口人员进行买卖。如果要进行宅基地的流转,也需要建立在其上游建筑物的前提下,进行规定范围内(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和赠予。当然,在宅基地房屋的继承方面则可以由子女通过房屋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已经非常少见。《民法典》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民法典》第266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根据《民法典》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7. 宅基地有什么权

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宅基地有什么权

8. 哪些人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因自然灾害、集镇规划、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均可申请宅基地。【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