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2024-05-05 11:25

1. 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法律分析: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自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六条 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钢铁产能置换办法

2.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自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一、可实施等量置换的情形:(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二、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相应预处理及精炼设施)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三、产能置换方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1、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目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设的脱磷、脱硫预处理装置,LF炉、RH炉等精炼设施。2、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即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法律依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六条 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是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4.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是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2021年4月17日,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根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5. 钢铁产能置换要钱吗

亲,您好;钢铁产能置换要钱的。
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本次服务能够帮助到您,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后续有问题方便再次向我咨询,最后祝您生活愉快![微笑]【摘要】
钢铁产能置换要钱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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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钢铁产能置换要钱的。
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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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能置换要钱吗

6.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

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自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一、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2、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3、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二、产能置换方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1、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目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设的脱磷、脱硫预处理装置,LF炉、RH炉等精炼设施。2、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即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三、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1、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追究相关责任;2、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法律依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六条 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7.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

法律分析: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

8. 钢铁产能置换管理办法适用于废钢冶炼吗?

2016年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备案清单是指导我们开展去产能工作的基础,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均可用于置换,不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同时,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摘要】
钢铁产能置换管理办法适用于废钢冶炼吗?【提问】
2016年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备案清单是指导我们开展去产能工作的基础,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均可用于置换,不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同时,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回答】
你好,钢铁产能置换管理办法适用于废钢冶炼,需要在当地进行报备,审核完才能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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