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06 19:34

1. 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各地的公章管理办法不一样,要根据具体文件确定。通常情况下,印章由指定印章专管员进行保管和使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使用印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对办公室核稿、中心领导签发、制度、总结、计划等,打印后印章专管员可直接盖章;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需开具证明、介绍信的,经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一、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程序有哪些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程序如下:
1、需要填写《分公司、分支机构、业务单位登记申请表》,主要填写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变更前后的内容;
2、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3、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公司公章。所有表格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5、总行法定代表人签字;
6、新负责人签字;
7、无需原负责人签字。
一、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
6、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公司的注销流程如下:
1、登报;
2、注销社保;
3、注销国、地税;
4、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5、注销银行账户;
6、注销印章,应当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
总而言之,分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要持相关材料到原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工作,工商管理部门会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审核,向代理人出具《收件通知书》,再凭《收件通知书》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公章丢失补办流程怎么走
公章掉了补办程序如下:
1、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同时登报公告遗失声明,并声明公章丢失的具体时间;
2、登报完毕,找一家合适的刻章机构,准备营业执照正副本、报纸,法人代表本人到场,采集身份信息录入指纹;
3、全部准备齐全以后,等刻章地点刻出来新的公章即可使用;
4、将相关的报纸,公安机关的记录等证据保留好。
一、公章丢失补办需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经办人身份证;
4、加盖法人私章的法人委托书含法人签名;
5、遗失登报证明及登报报纸。
二、公章丢失的影响如下:
1、影响公司业务的往来,及相关合同签订等;
2、他人可以利用公章进行合同签订等行为,或涉及财产诈骗等,届时造成他人的损失会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如果不挂失,其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息技术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心印章由中心指定印章专管员进行保管和使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四条:使用中心印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
第五条:对办公室核稿、中心领导签发、以中心名义颁发的文件、制度、总结、计划等,打印后印章专管员可直接盖章;以中心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经中心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需开具证明、介绍信的,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2. 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公章指定专人保管,同时指定委托代理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不能同时保管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分开保管。指定人员有事外出、请假应提前通知公司指定委托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做好公章的养护工作,确保公章的安全、完整。公章保管人员和委托代理人由公司统一发文指定,并备查登记。变动、调整由公司成文通知。具体规定如下:1、公司公章:总经办主任或指定专人保管2、财务专用章:由公司出纳保管3、法人章:由主办会计保管4、业务专用章:各业务部门负责任或指定专人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二章 印章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3.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所有公章的刻制、使用、保管、销毁中负有责任的部门及个人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4. 公章管理办法

公章管理办法分为:
1、企业公章需要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
2.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者其他公司材料需要通过申请才可以使用;
3.公章盖章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传真件,文本文字必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若出现涂改必须在其位置进行加盖公章;
4.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先签名后盖章。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 公章管理办法

公章管理办法分为:
1、企业公章需要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用章、借用、丢失;
2.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者其他公司材料需要通过申请才可以使用;
3.公章盖章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传真件,文本文字必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若出现涂改必须在其位置进行加盖公章;
4.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先签名后盖章;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公章管理办法

6. 公章管理规定和使用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7. 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业务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管理。法务经理、风险控制中心主管、非诉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各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 用印人所在分行、组别和法务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8. 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各地的公章管理办法不一样,要根据具体文件确定。通常情况下,印章由指定印章专管员进行保管和使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使用印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对办公室核稿、中心领导签发、制度、总结、计划等,打印后印章专管员可直接盖章;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需开具证明、介绍信的,经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法律依据:《信息技术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心印章由中心指定印章专管员进行保管和使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四条:使用中心印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
第五条:对办公室核稿、中心领导签发、以中心名义颁发的文件、制度、总结、计划等,打印后印章专管员可直接盖章;以中心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经中心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需开具证明、介绍信的,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