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法律另有规定怎么理解

2024-05-19 23:44

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法律另有规定怎么理解

您好,
这条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规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是合同必备要件。没有这三个要件,合同就不成立。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本条的例外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适用这一条。
本条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目前没有任何实质含义。它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未来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可能出现一种合同,其成立要件多于上述三个要件,那么此时本条规定也依旧可以用,这样就不必再修订本条规定了。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操作,可以提高立法的稳定性,节约法律修订的成本。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好。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法律另有规定怎么理解

2. 司法考试问题:为什么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而不是要约?二者有什么区别吗?

1,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 
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单方允诺的具体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已出现了因单方允诺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也列载过典型的单方允诺纠纷案件。
 
2,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确立的方式,悬赏广告的单方允诺不一定要到达受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因此,如果认定为要约,司法解释就说不通了。

3.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如何解读

第三条的原文是: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个条款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一直是适用《合同法》51条,即此种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之后取得处分权而使合同有效。而该司法解释生效以后,对于出卖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法律也认为是有效的,这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解释出台之前,买受人只能选择等待权利人是否追认该合同或者撤销该合同,而像出卖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只赔偿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解释出台以后,法律赋予买受人更广泛的权利救济,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承认合同的效力并且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该责任的救济对象为买受人的履行利益,往往履行利益的损失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法律赋予买受人该选择权,继而更加充分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如何解读

4.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如下: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悬赏广告的相关特点
1、有偿性
所谓悬赏,顾名思义,就是指用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的帮助以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就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广告者和行为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悬赏广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实现,行为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
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是为了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他是不关心的,相反,行为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行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一、法律特征:
1、悬赏广告是要式行为: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2、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偿行为: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有偿合同;
3、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
4、悬赏广告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条件:
1、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2、悬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的情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裁判摘要:悬赏广告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履行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