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了B公司,现在A公司要注销掉,全部业务和资产等都转到B公司。请问会涉及哪些问题。

2024-05-07 22:44

1. A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了B公司,现在A公司要注销掉,全部业务和资产等都转到B公司。请问会涉及哪些问题。

理论上不可行,因为A是B的股东,A如果注销必须先把B的股权转让出去,如果不清理投资强行注销(找个无良的事务所是可以办到的)那么以后B成了无股东公司,许多牵扯到股东盖章的手续无法办理。因此有以下路径可以选择。
1、先把B股权转让,比如转让给A的原股东,然后让B吸收合并A,合并完成后A注销。
2、先把B股权转让,比如转让给A的原股东,然后让B购买A的有效资产,A清算后注销。
以上无论如何都要先股权转让。
吸收合并涉及的问题可就太多了,公告、通知债务人、取得债权同意文件,股权转让的手续一应俱全,出清算报告,清税报告,可能牵扯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帐、并表。
购买资产方式需要交流转税。
总之,非专业人士很难全部搞定。

A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了B公司,现在A公司要注销掉,全部业务和资产等都转到B公司。请问会涉及哪些问题。

2. 我公司由3个股东投资建立,控股的为公司,现控股股东要将股权全部转出,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之前的公司名称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家没有规定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必须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但是,有时候问题是存在的。在办理公司新设登记时,都需要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在向工商局递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表格中有一栏,通常是法人股东承诺对拟设公司使用的名字没有异议。意思是说,比如控股股东叫“上海张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的公司准备叫“上海张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那么工商局的核准名称时会要求张三投资公司书面承诺同意拟设公司使用张三作为企业名称,如果发生争议,自行解决,与工商局无关。

那么,如果张三投资公司在张三实业公司设立起来以后转让全部股权,就会造成张三投资公司与张三实业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张三实业公司却继续使用着张三这个字号,这个做法其实是不对的,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三投资公司的权益。一般来说,工商局不会查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本质上与工商局无关,是张三投资公司与张三实业公司之间的事情。但是,如果工商局一定要管,说不能继续用这个名字,你是无法反驳的,因为股权转让会导致当初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中的一项承诺失效(就是前面的说的那项承诺),这样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登记的前提就会不存在,是可以取消该名称登记,要求重新换一个名称的。

通常来说,如果控股法人股东不再持有子公司任何股权,而子公司使用了该法人股东的名称或者其他商标的之类的东西,律师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起草有关条款,要求公司承诺不再使用该名称,这是合理的,因为如前所述,否则就涉嫌不正当竞争。工商不管的话,控股股东哪天想起来了也是可以告该公司的,因此,如果贵公司必须继续使用该名称,建议无论工商局是否为贵公司办理登记,都要求该控股股东出具出面承诺,同意贵公司继续使用其名称或其他商标,否则它真的可以告你。至于工商局的问题,如果工商局坚持,控股股东不肯出书面承诺,那是没有办法的,因为工商局的要求如果提出来的,确实是合法的。如果控股股东愿意出书面承诺,可以跟工商局讨论是不是出了这个承诺,工商局就可以办理,应该是可以的,如果还是不肯办,那就不合法了,此时,这个名称真的那么关键,就可以考虑告工商局了。

如果我对你的问题的理解不准确,你可以再解释具体一下,我再丰富我的答案,谢谢!

3. A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了B公司,现在A公司要注销掉,全部业务和资产等都转到B公司。请问会涉及哪些问题。

理论上不可行,因为A是B的股东,A如果注销必须先把B的股权转让出去,如果不清理投资强行注销(找个无良的事务所是可以办到的)那么以后B成了无股东公司,许多牵扯到股东盖章的手续无法办理。因此有以下路径可以选择。
1、先把B股权转让,比如转让给A的原股东,然后让B吸收合并A,合并完成后A注销。
2、先把B股权转让,比如转让给A的原股东,然后让B购买A的有效资产,A清算后注销。
以上无论如何都要先股权转让。
吸收合并涉及的问题可就太多了,公告、通知债务人、取得债权同意文件,股权转让的手续一应俱全,出清算报告,清税报告,可能牵扯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帐、并表。
购买资产方式需要交流转税。
总之,非专业人士很难全部搞定。

A公司的股东出资成立了B公司,现在A公司要注销掉,全部业务和资产等都转到B公司。请问会涉及哪些问题。

4. A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股东,A公司能不能以公司做这家公司的法人?

这个是肯定可以的。但对法人股东来说有一定限制。
比如,你个人持有海螺水泥,是股东,对吧?同时你也可以买入华新水泥,也是股东,这个也没问题吧。但你看好这个行业的时候,手上持几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个没有任务问题。
你如果是一个机构投资者,比如,基金、喜欢炒股票的企业。这个也不是什么问题。但有一种例外。
A公司同时持有B,C两家公司的股份,B,C经营类似或同样的业务,只不过区域不同。如果B或C想上市,那么A就必须把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股权转让出去或并入上市。这个在证监会的相关文件里有,叫作同业竞争。如果A公司是专门的财务投资者,应该不在同业竞争之列。
有空看看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希望能帮到你!

5. A公司所有股东的股份都转让给新的自然人B某,换了股东后的B某如何做A公司的帐

如果A公司所有股东的股份都转让给新的自然人B某,实际交易金额210万元与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没有直接关系,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转让后B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其他各股东       200
    贷:实收资本-B某                  200
也就是说:B某与A公司所有股东的股份转让对于B公司而言,只是公司所有者的变更;也就是新旧股东间的变更或交易,顶多原股东缴纳(210-200)*20%=2万元的所得税;
至于  换了股东后的B某如何做A公司的帐 ,按股东变更前的核算程序即可。

A公司所有股东的股份都转让给新的自然人B某,换了股东后的B某如何做A公司的帐

6. 公司成立时,其中一名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之后该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人,出资方式变了吗

没变。对于公司来说股东的出资方式就是实物资产,新股东是受让的股权,他的现金交给了转让方,向他购买股权,并没有交给公司。只要股东出资是到位的,什么出资方式没有关系。拓展资料股权出资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言,不啻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1、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股权出资具有法律意义的严肃性 ;2、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股权出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本条体现了对股权出资逐步开放的思想,理由与《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一样,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资产价值的确定性和变现能力,维持公司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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