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2024-05-04 09:15

1.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释义: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意义:
1、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
2、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扩展资料
独立董事制度的特征:

1、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2、行权上的独立性。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3、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时下,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当下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立董事制度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2.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和职权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它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监会就建议公众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80年代,英国建立了“非执行董事促进协会”。相对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达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除应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外,还拥有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等职权。 

二、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运作不规范,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包括:所有者特别是国有出资人不到位,代表国有出资人的权益主体不明确,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股权结构不合理,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理班子控制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对企业内部构筑起绝对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关系,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使公司的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缺乏诚信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出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后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和及时的监督作用。这种情况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市场开放程度提高,迫切要求建立一个让国内外投资者有信心的,由比较高治理水准的上市公司组成的证券市场。因此,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中国经济成功地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独立董事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公司运行得更好。 

(三)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设立的本意就是制衡公司经理层对股东利益的损害。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约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在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需要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公司治理框架内,从而即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能,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当是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断不可不顾国内外情形的差异而盲目移植,否则适得其反。 

首先,我国的总体社会环境问题。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时间不长,游戏规则还引进不成熟,企业的自律行为远远不够。 

其次,是监事会、董事会并存的问题。这也是独立董事移植中最应注意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国家的流行,与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设置有着极大的关系。美英等国公司权利属于一元模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 

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但“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职能对监事来讲形同虚设,财务的检查若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是较难发现问题的,至于对管理层违法行为的监督更不应是监事的范围,而是司法部门的问题。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业务能力,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的权利和利益冲动,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地位非常尴尬。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千家,出问题的不在少数,在披露的公告中还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应考虑到监事会存在的现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起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如制定详细的监事会条例,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监事会能真正发挥对财务的检查作用。 

再次,人才问题,即职业管理层的缺失。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可以说职业经理层与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互为因果。 

在我国,职业经理阶层远未建立,企业管理非职业化现象非常严重。相应地,有能力担任合格独立董事的人员也不多,他们可能知识具备了,但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的判断能力不够;一些人可能经验、能力具备,但时间不允许或自律不够,不能独立地、公正地履行职责。 

四、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采取的措施 

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上不尽相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现存体制的缺陷,作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设立还是很有必要的。为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完善独立董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独立董事具有发挥作用的制度保证。近期将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起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另外,推动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和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措施,使独立董事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运作的法律保障作坚实后盾。 

第二,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本次培训是中国证监会与专业机构合作对独立董事进行的第一次培训,今后,类似的培训会定期进行,邀请专家学者、监管部门、业内代表对在职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专业培训。条件成熟后,我们还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以供上市公司挑选。我们希望从经验中可以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的素质和技能,使市场上有一个专业化的,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独立董事自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上市公司,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保持独立判断,切实代表全体股东利益。 

第三,促进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提供适当的津贴和责任保险,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四,大力宣传公司治理文化,夯实公司治理层面的信用基础,使公司治理水准与公司价值紧密结合。在社会层面上,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保持充分一致,以此作为行为准则而自觉地加以实践。 

虽然独立董事不可能解决治理结构存在的所有问题,但当独立董事形成一个专业化群体并真正发挥作用之日,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准大幅提升之时。

3.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如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有哪些

4.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有哪些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等。

5. 独立董事有哪些形式,哪些制度保障

1、独立董事形式有: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2、制度保障有:个体独立董事资格之优劣是关系到整个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大问题。大体而言,独立董事既应当具备普通董事的任职资格,也应当同时具备其他特殊资格。所谓特殊资格,既包括利害关系上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也包括过硬的业务能力。与公司和大股东存在千丝万缕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不可能堂堂正正地独立行使董事职责。也许这类人士可以担任合格的内部董事,但没有资格担任独立董事。 立法上应当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界定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在一定年限内受雇于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姊妹公司)人员,为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大股东,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限于直系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合伙人),均应被排斥于独立董事范围之外。但仅有独立性还不够。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至少足以与非独立董事相匹配,甚至更强的业务能力,包括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这种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囊括企业管理、法律、财务、工程技术和其他专业技术。

独立董事有哪些形式,哪些制度保障

6. 企业独立董事制度要注意什么?

独立董事不是企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而是企业董事会聘请的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独立董事和企业没有资本纽带的关系,看问题比较公正、客观,决策时一般不带有偏见,因此它是保证企业决策正确性的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尽可能聘请哪些有精力、有时间、工作认真负责的人担任。不一定要聘请知名的专家、教授,这些人兼职过多,并没有多少时间能参加企业的董事会或研究一些任职企业中的问题,实际上无法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7. 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要具体的、、跪求高手、、、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制度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辑本段资格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中国证监会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编辑本段董事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编辑本段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被赋予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编辑本段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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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起到什么作用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公司治理话题之一。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中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频发治理问题时被引入的,意在对上市公司提供一种更客观、更独立的监控机制,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自此,独立董事的选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监督能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都成为讨论的热点,这些讨论的核心是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划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即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富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应然空间。实然的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空间则是由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划定的。独立董事作用的充分发挥有赖于环境和制度因素。实践中,由于受到环境和制度因素的限制,独立董事作用的空间往往小于应然的空间。   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与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有紧密的联系。在遵循证监会规定的选任形式的基础上,独立董事的选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倾向。有的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中,重视独立董事与公司的亲疏远近关系,任命与公司关系较密切的或者是好配合的人。有的公司则选择业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社会“名流”。在这样的独立董事选任中,独立董事或者由于个人精力所限,或者由于能力问题,甚至因为个人道德原因难于发挥应有的作用。   股权结构也会影响到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独立董事作用受到限制的一个原因。在*ST南华案例中,独立董事提出的罢免董事长一职的提案由于大股东弃权而未获通过。大股东持有南华64.05%的股份,足以通过和否决任何提案。制度的不足则是独立董事作用发挥受限的主要原因。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在现有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结构中,监事会往往由公司的工会、党委等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在监督动力和监督能力上均存在欠缺,监事会成为了摆设。独立董事作为外部力量,则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监督。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是通过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起来的,在公司法上,独立董事没有任何地位。因此,拓展独立董事作用空间的努力应首先从公司法对独董空间的界定开始。公司法要完成对独立董事空间的界定,只能通过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和重构来完成。   可以预见的一点是,独立董事将在中国公司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法律应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薪酬机制与激励机制、规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人员比例。法律促进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建立对尽责独立董事的保护机制。目前,对公司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独立董事,几乎均在事后选择了辞职。独立董事因其承担重大责任,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会对公司和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常常要面对艰难的选择。法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给独立董事以保护,一种是规定独立董事的免责范围,另一种是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公司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