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向学生收取教师奖励基金合理吗?

2024-05-03 06:36

1. 学校向学生收取教师奖励基金合理吗?

学校向学生收取教师奖励基金是不合理的,等于变相摊派。优秀教师的奖金应当由学校或当地教育局发给,不应当增加学生负担。学校和教育局应当有这方面的预算。

学校向学生收取教师奖励基金合理吗?

2.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是部门规章吗?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1998年1月8日发布
教人[1998]1号
第一条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教师奖励制度方案,我们是私立学校,谢谢大家的帮助。要清楚一点一看就明白方案,

给个邮箱,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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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师奖励基金是学生交的吗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 教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教育局要叫学校扣除百分之二十来作为教育教学奖,这样合理吗?

各地都差不多。奖金嘛,贡献大的多拿些是应该的,要不然谁还努力啊。

教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教育局要叫学校扣除百分之二十来作为教育教学奖,这样合理吗?

6. 教师奖励津贴要交税吗

1、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项目,可以免纳的,具体如下: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7. 学校要求家长教师节交一百元钱合理吗?四川广元中学就是这样…学校有没有权力这样?

发贴的在乱说,我就是家长委员会的成员,
是高二年级家长委员会举行教师节庆祝活动,
家长委员会为体现尊师重教,
倡议高二年级家长自愿捐款,作为庆祝活动费用,完全与学校无关。
金额在大小,多少是一个心意。
没有任何人强迫哪个家长捐款,
从捐款情况看,有的班最多捐款100元,最少的捐款11元,也有分文捐的。
说明不是人人都捐款,
据统计高二年级该哦共计捐款不到3万元。

学校要求家长教师节交一百元钱合理吗?四川广元中学就是这样…学校有没有权力这样?

8. 为奖励教师学校强制教职工捐款,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奖励有必要吗?

为奖励教师学校强制教职工捐款,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奖励有必要吗?
在最近这两天白色市田阳高中的一个校方通知,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最主要是因为这个通知上要求捐款,更重要的是捐款的方式是强制的,而且还规定了明确的数目,这其实就不能叫做捐款了,而应该叫做勒索。他们捐款的目的是要用这笔钱,在教师节的时候奖励优秀教师。这给在学校任职的老师一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感觉,使得这些老师们很不受用。

这个学校并不是无缘由的下达了这样的通知,这是因为广西白色教育基金会发出了一个倡议书,在里边表示希望得到财政,政府,事业单位自愿捐款,用于奖励优秀教师。他们的这个倡议书是因为财政不够,又需要给优秀教师得到奖励,所以才发出了这么一个倡议书。要说这件事情是不是有必要,那就要看咱们国家的财政,是不是真的紧缺到了这一步,连优秀教师的奖励都拿不出来了吗?

我们很多人都真切地体会到做人民教师确实是一件很辛苦的职业,他们早晨要把家里料理好之后,在8点以前赶到学校上班,而且在上班期间一直都是站在讲台上口若悬河的给大家授课,特别劳苦。有的时候晚上下班了还要给学生批改作业,为明天的课程备课,在这么一个辛苦的职业当中,评选出来的优秀教师,一定付出了很多的艰辛,给他们一些奖励也是理所应当,合情合理。

不过就小编认为国家财政还是可以的,因为经济繁荣,各项税收汇集到国家财政里也是不少的数目。而且就连年满60的人都能领到国家的福利,难道会缺了这一点,给优秀教师的福利吗?所以他们用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奖励方法,完全没有必要,根本就是在给国家的财政脸上抹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