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债务的含义

2024-05-07 19:54

1. 隐性债务的含义

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

隐性债务的含义

2. 隐性债务判断的八大原则

1、隐形债务判定      审计部门对隐性债务的几个主要类型进行了解释:      1地方人大、政府出具承诺函:一是地方政府或财政局出具的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另一种是当地人大常委会将债务纳入人大预算的决议。      2以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统一使用、归还:为解决融资平台融资能力下降等问题,部门地方政府就以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单纯依靠政府补贴偿还债务,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统一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棚改项目等      3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融资: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于购买服务的“禁止范围”,仅做了一个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平台融资的背景下,有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有的甚至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直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如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土储项目融资(土地整理部分为工程采购)      4以PPP为名违规举债融资:采取政府回购、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方式搞“明股实债”,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担保等。      5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对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有隐形的担保条款,并提供抵质押物,实际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      6工程已实施,应付未付采用延期付款或验收后付款等未与工程进度匹配的支付方式,甚至以进度款形式约定,实质以支付进度违约条款罚息等变相举债方式。BT模式,延付性EPC。      7其他依赖政府补贴未明确来源的项目融资      2、隐性债务化解途径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针对存量债务的化解,地方政府主要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六种:      1安排财政资金偿还      计划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偿还的债务规模。      2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      计划通过城投企业市场化转型化解,出让相关股权取得收益偿还的债务规模,引入社会资本增资扩股,拓宽融资渠道。      3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      计划由企事业单位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不含财政补助资金)的债务规模。      4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计划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的规模。      6借新还旧、展期等      计划由企事业单位协商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发行低成本债券置换高成本债务、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等方式偿还的债务规模。      7破产重整或清算      计划对债务单位进行破产重整,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相应化解的债务规模。

3. 隐性债务的介绍

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然而,在体制转型时由于实行了个人账户,这些人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 ,所以国家必须对这些人的养老金进行偿还。在中国被称为“隐性债务”,智利称其为“转制成本”。

隐性债务的介绍

4. 隐性债务 隐性债务是指什么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5. 什么是隐性债务?

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下,劳动者个人对养老保险不作任何投保,养老金由国家承诺。然而,在体制转型时由于实行了个人账户,这些人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 ,所以国家必须对这些人的养老金进行偿还。在中国被称为“隐性债务”,智利称其为“转制成本”。
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

隐性债务偿还途径
1、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支出。
2、利用股市变现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开征存款利息税。
4、发行养老保险国家债券。
5、发行养老保险彩券。
6、开辟新税种,个人住房房产税、遗产税及其他。

什么是隐性债务?

6. 隐性债务是指什么 通俗解释

法律分析: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隐形债务的形式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扩大共济基金 可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 隐性债务是指什么 通俗解释?

法律分析: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隐形债务的形式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扩大共济基金 可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隐性债务是指什么 通俗解释?

8. 隐性债务是指什么

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
隐性债务偿还途径:
1、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支出
2、利用股市变现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开征存款利息税
4、发行养老保险国家债券
5、发行养老保险彩券
6、开辟新税种——个人住房房产税、遗产税及其他
一、隐形债务的形式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
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
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扩大共济基金可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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